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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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我国婚姻法也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规定,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我们通过以下数字来看建立一个健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家庭暴力问题: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
2、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包“二奶”问题;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二奶”的投诉,1996年至1998年分别为69宗、96宗、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010宗,涉及“包二奶”的578宗,占27%,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从以上调查数字来看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间应当具有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
3、、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确立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才有法可依。(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或另一方是否有过错时并非易事,若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重大事件时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认定哪一方有无过错上较为容易判断,但仅仅因为不关
4、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事件所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却无法查证取实,就因为这样使当事人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同时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落空,这显然有失公允。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丈夫以妻子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经庭审查明,该丈夫经常赌博,以致欠别人大笔赌博款,逼其妻以出卖色相从而达到抵债的目的。后该丈夫以德报怨,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该案我认为,不能拘泥于法规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通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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