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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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09秋法律 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作者姓名: 学 号: 0936001452717 所在电大: 景德镇市分校 指导老师: 日 期: 2011年12月21日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摘 要:新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是否削弱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是否使男人更加为所欲为,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离婚率加大,是家庭更不稳定?其实不然,新婚姻法是总结这么多年的司法实际,针对现在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对原婚姻法进行补遗和突破。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条文理解 创新及亮点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一
2、方面,一些女性利益的代表者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让负心汉们离婚变得更容易,离婚成本更低,推高了离婚率;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则煞有其事的宣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一些被婚房折腾得焦头烂额的愤青们欢呼从此似乎可以裸婚了。这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评议者的人生阅历、对社会的认知度以及所站的视角不同是分不开的,在理解部分民众批评的同时,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站出来为民众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一些工作。以下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简称为新规。新规产生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
3、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疑难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使司法裁量尺度出现偏差,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
4、,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并进行修改。并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正式实施了。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
5、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1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系列疑难复杂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对新规热议条款的理解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读举例说明,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6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2万,贷款48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18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
6、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2万系男方个人财产,18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男方能分到房子,18万的债务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
7、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这两句话字面不难理解,但实际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举例说明,假设双方父母出资买了个价值100万的房子,男方出资30万,女方出资70万,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分割财产时,男方拥有该房30%,女方拥有该房70%;如果再增加另一方的名字以后,其法律后果就变成: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拥有50%产权,加了名字之后女方将少得20%。新规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
8、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赠与和协议,是去需要办理公证。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读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
9、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有人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
10、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2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引起在座专家的热烈争论,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鼓励小三索赔,从另一角度看又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风流的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这样的立法导向不对。本人认为婚姻法首先保护的是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今社会“小三”风气盛行,是应该“小三”们想想他们的后果新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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