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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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实现了较为成功的制度转型:婚约订立主体逐渐由尊长向当事人转变;婚约的阶段独立性和形式自由性得到不断发展;婚约效力逐步弱化;新型婚约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等等。正确看待传统婚约制度的近代转型,对于克服我国目前婚约制度的缺失,对于构建完善的婚约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婚约;近代化;转型;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10504 我国婚约文明源远流长,在累世传承中都最大限度地保留着固有文化的传统因子,保留着先民情感的原始风情,集中体现着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在清末、民国时期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基于西方近代法
3、律理论与原则并结合原有传统,实现了较为成功的转型。研究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既是出于对其发展演化轨迹、规律的了解和尊重,更是为当代构建新型婚约制度提供历史镜鉴。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基本特征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素有注重婚约的传统。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吴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进入奴隶社会后,统治者将源自原始氏族组织的各种礼仪习俗系统化、制度化并不断发展,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婚约的内容从未间断、日益完善。不论所谓的五礼、六礼还是九礼,皆包括婚礼在内。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更是对从订立婚约到成婚的全过程
4、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婚礼不仅由此达到了当时的完备状态,赢得了万世之始的美誉,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后来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以及法律儒家化所导致的礼法融合,原来关于婚约的礼仪规则开始不断向成文法律领域渗透。有关婚约的成文立法也相应产生。这样,调整和规范婚约的法的渊源就有了礼仪规则、成文立法和儒学经典等多种形式。我国成文法中最早关于婚约方面的正式立法应当属于九章律,它开启了后市户婚律的先河。到了唐代,有关婚约的立法及实践已涉及到婚约的成立与生效、婚约的内容与形式、婚约的效力与解除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封建婚约制度,不仅成为后世宋、元、明、清诸朝婚约立法的范本,而且对近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
5、法也有相当的影响。 (二)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基本特征 透过上述关于婚约的各种法律形式,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婚约的订立主体是双方尊长 在传统观念中,男女两性的结合并非当事人的个人私事,而只不过是宗族联姻或政治结盟的媒介或载体而已。同时,男女婚姻还承载着家族薪火相传的神圣使命。故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就决定了婚约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双方尊长而不是男女当事人本人。对此,历代的有关文献中都有明确而一致的要求。当然,在强调尊长主婚权的同时,有时也存在着一些酌量的变通。如,唐代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
6、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另外,与尊长主婚权相联系的是,主婚尊长通常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2婚约是成婚的必经程序 在传统婚姻制度中,订立婚约是后续成婚的必经程序。早在西周时期,即将订婚到结婚的全过程区分为六大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前四步骤即为订婚程序,纳征即宣告亲事已定。到了宋代,始将问名并入纳采内,请期合在纳征内,形成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从而将六礼简化。元世祖至元
7、八年,经礼部议定,都省批准婚礼7条,即从议婚开始至婚成回拜共7个过程。除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外,增加以下三个礼仪过程:即妇见姑舅。第二日清晨,新娘拜见公婆,次见诸尊长。庙见。男家主人与新郎新娘入拜祖宗祠堂。婿见妇之父母。第四日,女婿回见岳父母,次见妇家诸尊长。至此,整个婚姻缔结的全过程才始告完成,即明媒正娶取得合法地位。明清两代基本承袭了这一程式。 3婚约必须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 既然婚约是双方以将来成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因而婚约的订立及其内容就必须符合成婚实质要件的要求。所谓成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它主要包括:主婚权人主婚;主婚人合意;不违反成婚的禁止性规定等等。
8、对此,我国传统法向来有明确的要求。如在成婚的禁止性规定方面,唐代就有禁止同姓为婚和亲属为婚、禁止良贱为婚、禁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监临官禁娶监临女等内容,直到清代仍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内容同样是订立婚约时应当遵守的。 4婚约具有强制履行力 婚约一旦订立。就必须履行。否则,将会给双方带来一系列否定性评价和法律责任。如唐宋时期的法律规定:请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婚书或虽无婚书但收受聘财而订立婚约的女方而言,如果悔婚,将视情形追究相应的责
9、任:一是单纯悔婚者,要承担杖责六十的责任;二是悔婚后又与他人订立婚约者,要处以杖责一百的处罚(对于一、二情形,婚仍如约,笔者注);三是悔婚后又与他人成婚者,处以徒刑一年半的处罚。同时,对于迎娶已与他人订婚的女子为妻的男方,如果知道该女子已先于自己与他人订婚情形的,也要处以减一等即徒刑一年的处罚;女子追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须退还聘财。其与后夫的婚姻关系始为合法。另一方面,唐宋律对悔婚的男方的处理明显要轻得多,仅为聘财不追。可见,唐宋婚约的强制力主要是针对女方而言的。 元朝关于婚约强制力的法律精神未变,但处罚变轻。女方悔婚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笞五十七。明清时期对于违反婚约的
10、处罚规定轻于唐宋而重于元。大明律规定: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婚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大清律的规定也大抵如此。可见,明清律还增加了对男方悔婚的处罚,这也体现了婚姻立法的进步。总括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近代确立的因婚约无效、解除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返还财产。除返还聘财外,还应返 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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