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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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 王丽萍* 王丽萍,女,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一、引言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三、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在中国四、结语一、引言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称,“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在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在第7条中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第4条、第5条还
2、规定,缔约各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陈见方面的偏见。男女平等要求我们,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人权,并不意味着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去,要想使妇女人权得到切实的保证,还应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强调法律、政策制订时的社会性别视角,强调对于法律、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测与评估,重视结果上的平等。本文追溯妇女解放运动历史,阐释男女平等的进程及其含义,并探讨我国男女平等、妇女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于我国女性权利保
3、障尽绵薄之力。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男女平等要求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男女平等,不能只强调字面意义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更要强调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男女平等不仅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真正为男女两性的发展提供机会,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平等。我们不能否认,男女两性是有自然的生理差异的。所谓生理性别即指男女生理上的差异;而社会性别,则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现在,理论界更为强调社会性别平等(gender equa
4、lity),即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要求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平等的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一致定义,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
5、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当涉及到促进妇女进步的机制时,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应开展积极的、显而易见的措施使得所有政策和计划在制订时都考虑到性别问题,从而在决策之前可以分别做出其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的分析”。具体而言,“(1)确保在做出决策前,分别分析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2)定期回顾国家政策、计划和项目,评估就业和收入政策的影响,从而确保妇女能够从发展中直接受益,并确保经济政策和计划能够充分考虑她们对发展所做出的所有有
6、偿和无偿的贡献;(3)推动男女平等的国家战略和目标,从而消除所有影响妇女权益的障碍和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歧视;(4)与立法机构开展适当的合作,推动所有立法和政策增加对性别的考虑;(5)通令所有部委在考虑政策和计划时加入性别因素并符合行动纲领,并指派高级官员负责执行,在部委内部成立协调机构来开展以上任务,监督进展,并同相关组织进行沟通”。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报告第202段和204段。 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表中也对社会性别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妇女协商,妇女参与项目,项目对妇女的影响(即确保男性、女性都从项目中受益),其目的是有助于亚太经合组织论坛在设计、实
7、施和评估项目时考虑妇女的利益,解决对妇女的一切潜在的不良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我们采取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社会问题。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自从意识到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男性并不是完全平等时就已经开始使用了,但直到20世纪末才成为倍受关注的分析方法。参考文献:1 王丽萍:解读女性主义法学,载民商法论丛,347页,2004(29)。1 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申在每一个重大关切领域中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如要“支持或加强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取得成功,则应在有关社会所有领域的一般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执行积极的措施,并在所有各级获得适当的体制和财政支持”,“应推行一
8、种积极和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的方案和政策之中,从而在做出决定前,就分别对于对男女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认识到一些妇女可能因性别因素而受到歧视,注意到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社会性别分析并不要求男女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也不允许涉及到男女差别时(如与生育有关的问题),因为女性的特殊之处而对其歧视。社会性别分析的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消除男女的不平等;“在制订法律和政策时,要具体分析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会给男性和女性带来什么样的不同影响”,“
9、在任何时候,决策者都应当确保他们自己的经验和偏见不妨碍他们全方位地看问题”,“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对老年妇女的影响与年轻妇女的影响不同,或者对已婚妇女比对未婚妇女更有利,那么就可能意味着选择的政策的缺陷较大,就要考虑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社会性别分析强调,“只要妇女在立法界的比例依然偏低,他们就将由于数量少而处于严重缺乏代表性的境地,并且由于是克服了巨大的障碍才获得高级职位的,很多妇女领袖意识到她们在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时必须小心翼翼”,“由于妇女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法律圈内缺少真正的权力,所以,以妇女利益名义所做的调整实际更多的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而不是对妇女幸福的纯粹关怀”。2 Kathlee
10、n Lahey, Gender-Based Analysis in Law, Research and Policy: Strategies to Mainstream Womens Equality. Materials Prepared of Gender Workshops Canada China Womens Law Project, 2002.2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中,将社会性别分析“主流化”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12个战略性行动方案之一,并且是在这12个方案中,获得承诺度最高的行动方案。在联合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189个国家中的90个)承
11、诺改善妇女地位。在12个战略性方案中,除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外的其他行动方案涉及贫穷、教育、卫生、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和武装冲突、经济利益、权力和决策、人权、媒体、环境、女童。其中,49个国家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41个国家承诺妇女人权,35个国家承诺对经济的平等参与。社会性别主流化关注的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关系,而不只是妇女。当然,它并不排斥为妇女制定特殊的保护性政策。北欧国家常常以妇女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实现程度高而闻名于世。在瑞典和丹麦,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首先体现为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使命。瑞典任命有性别平等大臣,下设政策参谋部和性别平等司,负责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性别平等工作,
12、并为各领域提供社会性别的技术支持。同时在政府各部中设立有性别平等协调员和联络员,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性别平等方案、指标和计划,各部门的大臣对性别平等主流化负有责任。此外,瑞典还实行了性别平等调查官制度,调查官虽为政府任命,却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按照法律程序对违反性别平等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丹麦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程也有其独到之处。2000年,丹麦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写入国家法律,这样,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成为法律的要求。丹麦的性别平等法案规定,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工作都要体现性别平等;各政府部门须每两年向国家社会性别平等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内容要包括本系统的性别平等政策、分性别
13、的数据统计结果以及开展的相关活动。同时还要求各部委至少实施一个推进性别平等的项目。3 肖扬: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印象,http:/www.china-。3在挪威,1979年1月实施的挪威社会性别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其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为在公共领域中,促进男女平等,该法案第3条,明确了 “歧视对待”或“区别对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一词的法律含义,从而确立了非歧视原则。所谓“歧视对待”或“区别对待”,是指基于性别上的差异,对男女的歧视或区别对待,它还包括事实上导致不同性
14、别之间明显劣势地位的情形(第3条第2款),但是,“符合本法目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区别对待,不属违反上款规定的情形;这还包括基于生理上的性别差异,赋予妇女专门享有的权利”(第3条第3款)。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设立了社会性别平等事务督察官,作为社会性别平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The Gender Equality Ombudsman - the Main Executive Body for the Act );并规定了在非歧视原则下,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实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Some Specific Measures for Improving Gender Equality Under the P
15、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社会性别平等法确立的反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的举措,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在职业生活领域,“雇主在雇员的招聘、晋升、解雇或者暂时下岗方面,不得违背本法第3条规定,必须男女无差别”(第4条2款)。在招聘启示中,“禁止使用本工作仅限于某一性别的字眼,或者使用那些使人产生雇主希望或更愿意雇佣某一性别印象的用语。”这样可以鼓励男女突破传统的性别职业分工,自由申请职位。关于男女同工同酬,法案第5条规定,受雇于同一雇主的男女,做同等价值的工作必须获得同等的报酬。事实上,男女很少做完全一样的工作,所以,法案使用“同等价值的工作”,使得同酬不仅
16、适用于同类工作,那些尽管外部特征明显不同,但在价值上有可比性的工作,也要同酬。影响对不同工作价值评估的因素主要有:雇员的受教育程度,技能和经验,责任和工作条件等。二是在教育领域,第7条指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使用的教具必须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教具是指用于教学的书籍、录像带、录音带和电影等,幼儿园中教师带幼儿所作的游戏,也是教具。这些教具在使用过程中,会对儿童看待男女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产生重要影响。三是关于所有官方机构中两性代表比例的规定。第21条指出,“在所有官方机构的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及其他机构中都应当有男女双方的代表。当某一公共机构任命或者选举一个四人以上的上述组织时,每一性别
17、的代表都应当至少占到40,即男女双方代表都应当有二或三名。”4 薛宁兰: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4挪威社会性别平等法的目的很明确,一方面,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和劳动报酬这些公共领域中的平等,另一方面,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态度。三、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在中国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均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1992年,我国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伟大事业、是中国妇女与男性获得平等权利、共享社会资源的
18、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代表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这标志着中国妇女的发展被正式纳入政府规划。我国政府还于2001年5月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根据我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纲要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尊重
19、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这是占世界妇女人口总数1/5的中国对国际妇女运动的重要贡献。这也说明,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应当也已经正在成为促进我国全社会树立男女权利平等信念的理念基础;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战略观点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其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愈来愈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应当从确立法律、推行政策入手,保证了妇女在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同时,分享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必须指出,虽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要求贯彻男女平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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