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简论物权的效力及其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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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物权的效力及其反思 龙 飞(07法本)指导教师:蒋为群内容摘要 物权的本质,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物权效力的本体,在于社会性地容忍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来实现其各个物权的内容,而无需他人的协助。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如果纯粹从学理上来看,这个概念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立法和司法现实来进行,应当遵循立法和司法逻辑来确定法学上的概念。民法是以“权利救济”的基本模式来构建的。因此,在相关概念上应当区分权利和权利的保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会发现物权效力的概念是存在逻辑问题的。这一概念将
2、物权和物权的保护纳入物权效力的范畴,违背了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所以,对物权效力的认识有必要做进一步检讨。物权效力应当仅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是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按照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对物权效力的理解应当从物权本身来进行,而不应当考虑物权的保护问题。关键词民法;物权;效力“物权”是由中世纪西方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的,是其在研究罗马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地役权等财产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抽象概括。法律中正式使用“物权”这一概念始自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的第307条中规定:“属于个人之财产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者,为物权(dingliches
3、 Recht)。”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以下含义:1.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 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为可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4.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其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宅基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使用该宗土地,从事自己住房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就所形成的变价清偿其债权。一、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由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
4、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不是指物权的全部功能和作用的具体表现,也不是仅仅指保护物权人的支配权的完满状态不受侵害所赋予的保障力,而应当是指为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而由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物权的效力应概括为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几个方面。、物权的排他效力通论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具体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或前提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但地役权除外。(3)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复数地存在于担保物上时,针对物的不同价值部分设立,效力上有先后次序 。但也有学者提出新
5、的观点认为,通说所指的上述方面只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物权排他效力还体现于物权人排除非物权人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 由此,将物权排他效力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排他效力是表示:(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排他效力是
6、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简称为物权间的效力,该效力被认为是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是确定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实现。1.物权之间
7、存在优先性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存在有数个同一内容的物权,此时先发生者具有优先性。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此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之原则,此之所谓优先效力,又可细分为两种形态:)优先享受其权利,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者,其优先效力,依登记之先后定之,亦即先成立之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之抵押权享受其效力。又如同一供役地上,水源充足,先后设定两个以上之汲水地役权,倘以后有水源不足之情事时,设定在先之地役权亦优先于设定在后之地役权。)先成立之物权会压制后成立之物权,此即后物权之存在,若有害于先物
8、权时,后物权会因先物权之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在同一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而有害于抵押权时,抵押权实行时可请求将之除去。但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并存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即便是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如其内容和性质许可,也得并存在同一物上。例如两个以通行、取水或眺望为内容的完全相同的地役权就可以并存于同一土地上。这类表述范围未免过窄。其实,从上文所举例子也可以看出,该观点所要表达的意思实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上可以相容的物权存在(如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或者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在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他物权得在一定
9、范围内支配其物,则他物权当然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作为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之物权的例外情形主要有: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于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同一标的物上,定限物权虽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仍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不论将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作为物权相互间有优先效力的体现还是例外,都不影响他物权的实现。物权优于债权,指在债权的标的物上成立物权时,或者说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为物。有学者认为债务人的给付指向特定
10、财物,则形成债权指向给付行为,给付行为指向特定标的物的连贯效力,即通过给付行为作为中介,债权的效力及于特定的物。这种理由并无说服力,因为其所提及的连贯的效力过于逻辑化和间接化,这种间接影响力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为中介,因此其强度自然与物权的直接支配力无法相比,因此不如直接以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来解释更为直接而不至于过于迂回和远隔。其实承租人对物的占有、使用等,并非是债权对物权的直接支配,因为这种支配必须以物的交付为前提,且一般不能对抗物权的支配力;在借用的场合更为明显,债权毕竟只是一种相对权。况且有些学说认为租 赁权已经物权化了,甚至认为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并非债权物权化的表现,而是租赁权本身就
11、具有物权效力,只是到今天人们才发现租赁的物权性质。有人举例说抵押合同产生的抵押权中,权利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也不使用、收益抵押物,在不登记的情况下甚至不具有对世性,却仍然被认为是物权:租赁权人对租赁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登记的租赁权有强大的对抗力,反而不被认为是物权,因此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日益模糊。2.物权之间无优先性优先的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即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则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其根据是,在民法上,动产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定、转移,不容有同一内容物权之同时成立,所以只有物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而非效力优先之问题。惟抵押权因登记之先后而定其次序,然而这是物
12、权之次序,即为物权效力强弱问题。同上,如果说物权的优先力仅指或者说还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那么实际上也就否定了“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命题,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不能有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那么也就无所谓哪个物权优先的问题。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也称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于保持物权人对物之圆满状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他物权之标的物的所有人合法处分其所有权时,对于他物权之行使和实现意义重大。这是因为,一物之上他物权的设定,并不能限制或剥夺所有权人对物的处分自由
13、,而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必将影响到他物权的实现。若没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以增强他物权的实现力,则他物权将会因标的物的移转而落空。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
14、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第二,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例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第三,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可能会发生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物权请求权最初是为保护所有权而设的,因此,所有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
15、自无疑义。这种请求权是物权基于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过程中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物权的请求权是用益物权的效力表现,它以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遇有妨害物权的情形时,物权人即得行使该请求权,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是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履行特定的行为。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物权人即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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