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简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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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让孩子在家暴的阴影下成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张雪梅目录一、案件统计数据(一)施暴主体(二)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三)家庭暴力发生地:(四)受暴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五)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六)受暴未成年人年龄情况:(七)未成年人被侵害次数:(八)未成年人伤害后果:(九)家庭暴力原因:(十)案件的案发原因和报案人员情况: (十一)案件处理结果: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九大特点(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农村比例略高于城市(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女童略高于男
2、童(四)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管教为主要(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八)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三、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中的八大难点问题(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二)法律政策非常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三)缺少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
3、政府机构和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五)缺少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六)没有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七)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非常薄弱四、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八项建议(一)加强宣传与倡导,转变社会观念(二)对防治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三)明确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四)建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五)健全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1、建立基层社区发现、报告的早期反应
4、机制2、健全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多部门配合的有效行政干预机制3、强化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机制(六)完善受暴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服务机制,保障未成年人顺利获得各项救助(七)探索有效地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八)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保障预防与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1、建立对家庭的帮助和支持体系2、设置对家庭监护的监督系统3、确立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制度4、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国家监护制度正文家庭暴力因为它的隐蔽性和对妇女儿童 本报告中的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极大地危害性,受到了社会的特别关注,也是媒体一直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
5、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还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的对待。来自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的极端伤害,与这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现象,还有近来网络热议的父母携带、强迫或将孩子出租给他人乞讨,虽然侵害都是来自于家庭,但其危害性却远远超出家庭范围,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未来。随着媒体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报道,人们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长期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自2004至2010年期间共接待了38起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咨询案件,为了更深入了解未
6、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和研究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中心对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建立了深度追踪制度,并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全面归纳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九大特点,系统分析了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八个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法律及制度的八项建议。一、案件统计数据(一) 施暴主体如图所示,施暴主体为亲生父母的109件占所有案件76%(其中生父施暴的115件占所有案件39.66%,生母施暴的92件占30.67%,父母双方施暴的17件占5.67%。);施暴
7、主体为继父母或养父母的31件,占10.33%;施暴主体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的35件占11.67;另有10件遗弃案件为施暴主体不详占3%。从统计中可以看出,父母是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主要主体,占86.33%。(二)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按照国际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是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忽视的报道。按照施暴人的具体行为来说,300个案件主要是身体暴力、性侵害、遗弃和出卖孩子,其中身体暴力案件196件占65.33%;性侵害案件32件占10.67%;遗弃案件37件占12.33%;卖孩子的案件35件占11.67%。(三)家庭暴力发生地:家庭暴力发生在农村的
8、案件165件,占55%;发生在非农村的案件135件,占45%,可可以看出,发生在农村的案件超过非农村地区的10%。(四)受暴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如图所示,家庭暴力发生在离异、丧偶、再婚或收养等父母结构发生变化家庭的57件占19% (其中单亲家庭29件占9.67%、继亲家庭22件占7.33%、收养家庭6件占9.33%);受暴儿童是未婚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的案件42件,占14%;受暴儿童是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61件占20.34%(其中随父母外出务工的流动儿童38件占12.67%、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的留守儿童23件占7.67%);发生在一般家庭的122件占40.67%;另有18件案件家庭状况不详,占6%
9、。可以看出,生活地点、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和非婚生家庭的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比例较高。(五)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受暴未成年人是女童的案件166件,占55.33%;男童的案件134件,占44.77%。可以看出女童遭受家庭暴力比男童高出10.56%。(六)受暴未成年人年龄情况:案发时,受暴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周岁的75件占31.2%;1-3周岁的36件占15%;4-6周岁的35件,14.6%;7-10岁的40件占16.7%;11-17周岁的47件占19.6%;年龄不详的7件占2.9%。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中,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七)未成年人被侵害次数:未成年人只受到一次家庭
10、暴力侵害的224件,占74.67%,其中被侵害人死亡的130件;未成年人经常、反复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76件,占25.33%,其中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八)未成年人伤害后果: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86件,占28.67%;身体、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18件,占6%;未成年人死亡的161件,占53.67%,包括极端方式杀害和虐待、遗弃、过失致死;未成年人被卖给他人收养或贩卖的35件,占11.67%。(九)家庭暴力原因:如图所示,引发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因孩子不听话、撒谎、偷拿家里钱和督促学习成绩而暴力管教的29件占9.66%;因为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拿孩子发泄或报复
11、的案件83件占27.67%;因孩子畸形、残疾或身体智力有缺陷虐待遗弃杀害的案件19件占6.34%;重男轻女意识残害女童的案件8件占2.67%;生活困难或生活压力大对孩子遗弃、杀害或施暴的29件占9.67%;为还赌债、换赌资、换钱等以营利为目的而卖孩子的案件19件,占6.33%;失手伤害或杀害孩子的案件10件,占3.33%;因性冲动、迷信、或有恶习等原因对孩子实施性侵害的案件32件,占10.67%; 未婚生子怕被发现的案件14件,占4.67%;施暴人精神心理异常的案件29件,占9.67%;无特殊原因的案件21件,占7%不明原因的遗弃案件7件,占2.33%(十)案件的案发原因和报案人员情况:案件案
12、发原因大多数是由于相关人员的报警,司法人员介入案件调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报案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父母另一方报警的案件85件,占28.33%;邻居报警的案件56件,占18.67%;市民、村民报警的案件56件,占18.67%;其他家庭成员报警的案件21件,占7.00%;医务人员报警的案件17件,占5.67%;受暴未成年人自己报警的案件6件,占2.00%;施暴方自首的案件6件,占2.00%;记者报警的案件2件,占0.67%;民警主动发现的案件3件,占1%;报案人员不详的有48件,占16%。(十一)案件处理结果:施暴方受到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诉和获得刑事处罚的案件172件,占57.33%;被治
13、安处罚件的3件,占1.00%;被公安部门批评教育的8件,占2.67%;从报道内容看没有接受任何处理或处理结果不详的117件,占39.00%。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九大特点通过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从施暴主体、暴力形式、案件发生地、受暴原因、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持续时间、伤害后果、报案人员及案件处理结果十一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调研发现300个案件中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继父母
14、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33%;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80.66%。这些案件反映出,父母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当成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往往将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一些父母把孩子当做赚钱工具,将孩子出卖、出租或携带、强迫孩子乞讨,还有很多父母动不动就对孩子施加打骂。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往往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好的施暴动机也让很多家长合理化了一些暴力行为,如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认为“只是轻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的痛苦
15、”。这些家长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在统计中发现,除了父母施暴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施暴的案件占11.67%,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主要是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由亲属抚养的留守儿童,这类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和对事实监护人的监督也应当引起重视。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还有3%的案件施暴主体不详,从案情中推断施暴主体应为父母,由于新生儿有残疾或缺陷而将孩子秘密遗弃。(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农村比例略高于城市在发生地的统计中,不是以施暴人或受暴未成年人户籍地为标准,而是以家暴行为发生具体地点进行的统计。在300个案件中,55%的案件发生在农村。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些
16、信息不全,有些案件很难判断发生地点,根据案情推断多为乡镇、小城镇,这类案件在统计中被计算在了非农村的数据中。从掌握的这些案件情况看,农村家庭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多发于在城市生活的家庭,这一方面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受教育水平以及传统的观念有关,如发生在农村的一些案件,父母认为“有权教训孩子,打孩子是常事”、“自己的孩子打死也没事”、“孩子是自己的”、“管教孩子别人管不着”等等,甚至在孩子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后,也毫无悔意和无悔改之心;另一方面也与农村的一些陋习、封建迷信有关,如重男轻女导致的对女童施暴,为传宗接代导致的遗弃、出卖女童或收买被拐卖男童、迷信处女情结强奸女童等等。(三)10周
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女童略高于男童调研发现,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占77.46%,其中1岁以下的新生儿占31.2%,1-6周岁的占29.6%,7-10周岁的16.7%;而11周岁以上的只占19.6。可见,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超过7成近8成。而在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中,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和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部分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又占大多数。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主要是遭到遗弃和极端杀害,与性别无明显关系,主要与非婚生和家庭关系不和谐有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遭受身体暴力,包括伤害、虐待和极端杀害。另外,在统计中发现,受暴女童占55.
18、33%,比男童高出10.56%,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女童又占到63.98%,。年龄小、体能弱、身体反抗能力小的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其中女童比男童更易受到家庭暴力。(四)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调研发现,生活地点、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和非婚家庭更易发生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53.34%的案件发生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家庭和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可见,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中,19%是单亲、继亲或收养家庭的未成年人;14%是非婚生子女;12.67
19、%是流动儿童;7.67%是留守儿童。这些家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生活压力大、家庭功能不健全等原因。(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管教为主要据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7.67%;错误的管教观念也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占13%;其他原因还有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具体情况为:1、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
20、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7.67%,如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的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人,而是当成了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2、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13%,主要体现在因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怀疑孩子偷拿家里钱财和督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这些案件中,当邻居制止或公安人员介入时,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错误观念。3、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青少年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导致的对孩子施暴、遗弃或杀害的案件占到9.67%,根据案
21、情分析,这类案件中的父母真正由于生存不下去了的原因还是极少的,主要是由于超生、多子女或未婚先育而缺少抚养条件,如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已有两个儿子又生一子,无力抚养便将孩子送人换钱。再如一起案件,两名青年未婚先育,双方都没有工作,没钱打胎,便商量先生下孩子来再遗弃或杀害减少负担。还有一些未婚先育的青少年担心名誉受损或被发现而遗弃新生儿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占4.67%。4、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等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不在少数,如32件家庭性侵害案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施暴人有恶习、一时性冲动、还有迷信等原因,不顾父母子女关系对孩子做出乱伦行为甚至性暴力,占10.67%,其中生父对亲生女实施强奸的就有12件,继
22、父养父实施强奸的12件。再如,在35件出卖孩子的案件中,54%的原因是父母为还赌债、换取赌资、换钱挥霍等目的,占所有案件的6.33%。5、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和重男轻女意识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因素,占9%,这类案件的暴力形式主要是将孩子虐待、遗弃和杀害件。6、父母精神心理异常也是引发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一个因素,占9.67%。(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一般为对儿童做出针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这与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有偏差,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本次统计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
23、忽视的报道,这可能与国内对暴力范围的理解还不深入以及国内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与忽视还没有引起广泛关注有关。报道中,虐待、遗弃、拐卖、性侵害等形式的暴力不在少数。从暴力形式的统计看,主要还是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伤害,占65.33%,遗弃不养、家庭拐卖和性侵害的比例相差不多,分别占12.33%、11.67%、10.67%,这三种形式的暴力虽然不是直接做出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殴打伤害行为,也可能没有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严重受伤的结果,但应该属于极为恶劣的暴力,是对未成年人极端的伤害,在统计中超过三成。有的案件中可能多种形式的暴力并存。值得引起注意的还有性侵害案件,一般人会认为家庭性侵害案件主要来自再婚、收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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