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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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摘要: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而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但他们同样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全社会无疑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主要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抽样调查的样本,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包括生存,教育,家庭生活与精神心理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探讨改进这些未成年人生活状况的相关对策.一,调研背景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组成部分,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点,因此他们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在这个弱势
2、群体中,还有一个更为特殊的群体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别的未成年人相比,他们还要面对没有父母的生活,经济上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心理上更重的负担,因此他们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近七年里参加了江苏省组织的律师对南京女子监狱定期(每两个月一次)的法律咨询后,了解到女性服刑人员子女的一些情况,其中很多问题都密切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认为应促进全社会关注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从而进行了对这个问题的调查研究.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一致,我国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200648青少啡研究.
3、年修订后,于第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根本宗旨.随着(铼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和完善,未成年入保护的法制化程度得到提高,然而,从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性着眼,(侏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基本限度,为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除了注重
4、相关法律规定以外,还应该形成“后”法律的观念,从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拓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二,目的与方法(一)调查目的本调查旨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通过对在南京女子监护人员问卷调查,获得关于其子女的年龄结构,接受教育,寄养,生活费用来源以及在监服刑人员的婚姻,家人探访次数等状况的数据统计,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生存状况.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在监服刑人员的建议,结合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监狱管理,社会救济援助等因素,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本次共发放问卷266份,空白卷5份,有效问卷261份,占问卷总数的98.1%.(二)调查方法
5、调查以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样本,以问卷调查为主,并通过查阅文献等方式,了解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对其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进行调查.其中被调查对象服刑前职业覆盖面较广,服刑期限分布以及城乡分布比较均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图1)737调查样本中暇刑人员的服开孽期前的职业状况4766自由职业誓圈企事业企业职工无业麓失业调豢样本中鹰刑人员的服秀期限魄篱黪豢统计情况图一:调查研究样本构成情况三,结果分析(一)被调查人员子女年龄结构分布图有效问卷共261份,因为有部分在监服刑的人员有两个子女,同时也存在有三个子女的样本,所以年龄结构的统计基数稍有变动,但不影响总体的年龄结构分布局势.图二:南京
6、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子女年龄分布状况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情况,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下人数69人,占总数比例24%,10至16周岁人数为86人,所占比例30%,16至18周岁人数26人,所占比例9%,未成年人占样本总人数的63%.尽管这只是从南京某女子监狱调查统计得到的数据,不能全面反映女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人群比例,但是抽样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此人群比例较大,对女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多加重视,关注其生存状况.(二)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状况青少年犯罪研究.49慧霉餮_豢毒囊ll罄鼍|l鼍il调查ll与分析DIAOCHAYUFENXll表一:南京某
7、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情况受教育情况10周岁以下10-18周岁18周岁以上无20413小学49242初中471O高中,中专2520l大专315I本科及以上24由表一可以看出,此次调查收回的有效问卷中,该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共有子女256人其中10周岁以下的子女共有69人,占总数的30%,在此69人中,未上学的有20人,占10周岁以下儿童总数的29%,上小学的所占比例为72%;1O一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有103人,占总数的40.2%,其中未上学的有4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3.9%,上小学的有24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3.3%,上初中的有47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45.6%,上高中或大专的有25人,
8、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4.3%,上大专的有3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9%;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共有8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2.8%.值得注意的是,在1018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中,有28人在接受完义务教育之后选择继续深造,而在年满18周岁以上的选择继续教(注:以人为单位)育的有59人,并且有24人已经达到本科及以上的文化水平,占到总人数的12.8%.如果从年满18周岁继续接受教育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推断未成年人中在完成义务教育后选择继续学习的比例也将会很大,而这种继续教育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是很有必要的.当今社会是知识,信息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义务教育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个人对发展的要求.现代社会需
9、要的不仅是高学历的人才,也需要技术性的人才,而且因为服刑人员子女所面临的特殊状况,义务制教育之后的教育形式也应多样化,并且有针对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查样本中,监狱服刑人员中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共有172人,文化程度分为文盲,小学,初中,中/大专以及本科及以上五个部分服刑人员文化程度III10岁以下lO一18周岁425O青少.图三: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文化程度I调查与分析f.I.rLAOCHA”.YUFENXI.图三很清楚地显示,其中文化程度为文盲的有l2人,占总数的6.9%,小学程度文化水平的38人,占22.1%,初中程度的67人,占38.9%,中,大专程度的53人,占30.9%,本科及以上
10、仅2人,占1.2Z.以初中文化为界限,该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整体水平偏低,原本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有可能就重视程度不够,而如今监护人的缺失,导致这些特殊群体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新修改的(侏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对于此种状况,应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关注服刑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情况的工作落实到基层.由于监护人的缺失,有可能这些未成年子女处在一种慌张,无人管理而且对社会排斥的状态,对于其是否接受教育,可以由相关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关注,通过与学校
11、的联系,帮助这些特殊群体,疏导心理,劝服其主动归校,在物质上给予帮助,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二是整顿职业,技术类学校,提高其办学质量,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的现状,不可能使其全部接受高等教育.由于市场经济对职业技术力量有很高要求,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必须具有前瞻性,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教育,掌握较高技术,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成功就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己,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整合.(洙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
12、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首先,应当通过媒体宣传,舆论影响以及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的就业等事实情况来扭转社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态度;其次,应该结合社会力量办学,保障其所设专业社会有所需,企业有所求,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最后,允许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师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流通,各取所长,提高办学质量.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体制还不健全.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
13、出过明确的规定.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未成年人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申诉制度,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三)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样本中未成年人172人,寄养方分为另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舅姨,自立,福利机构及其他八个方面,并且将未成年人人群分为两组,即10周岁以下和1018周岁.图四: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寄养情况青少啡研究.5磐蘩|嘉萋i爨l|露lzllllllll,|l_i调查If与分析.LAO.CHA.YUFEN.Xd.根据图四,该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分别为44人和60人,占
14、到总数的60.5%,可见大多数与另一方即父亲同住.值得注意的是,在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家中居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8.7%,1O一18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8.6%,还有生活在其他场所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也就是说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成员缺失的环境中成长,而且27.3%的未成年儿童由于监护人服刑而被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隔代抚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专门规定了”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本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重视,并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对子女放任不管,在自己因各种原因确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
15、必须为未成年人找好代为监护人.虽然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但是由于监护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在监护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家庭成员缺失产生的问题.家庭成员缺失也可以说是家庭功能不健全.其一,这些服刑人员的婚姻状况呈现复杂性,离异比例约为26%,而未婚生子的比例为样本的3%,这样的家庭有的是一开始就不完整;其二,母亲服刑后,家庭成员缺失的影响范围更大.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基础教育,是孩子身心发展的一个保障体系,而母亲是这个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成员,而在母亲缺失的家庭,在家庭教育上往往是放任自流或者娇宠溺爱,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再加上亲情缺失,母亲对孩子人格的养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
16、用,由于这种特殊关系,这群特殊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各种复杂或不健康的想法.表二:服刑人员婚姻及未成年子女年龄分类状况服刑人员婚姻状况10岁以下1O一18周岁未婚33初婚4154离异1431再婚1115_二是隔代抚养产生的问题.服刑人员相当一部分都将自己的的子女托付给了自己的父母来进行临时抚养.一般来说,这种抚养令作为父母的服刑人员放心,也基本上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在对不良未成年人的分析和矫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教育问题缘起于隔代抚养.大多数老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不能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还有些因为对孙辈过度宠爱对孩子进行放纵,或有些虽然有严格教育的意识,但出于能力对孩
17、子根本无法管教.三是亲戚抚养产生的问题.在少部分没有祖父母或祖父母因身体,住所等原因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的家庭,服刑人员一般会将子女托付给自己信得过的亲戚代为抚养,如姑姑,舅舅等.从实际生活来看,亲戚的抚养一般不如祖父母的52青少年犯罪研究.抚养.祖父母的抚养一般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亲戚的抚养则极易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代为抚养的亲戚由于自身工作,照顾子女等,很难有多余的时间对这些未成年人再给予充分的照顾,同时出于自身角色的考虑,也不方便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的管束甚至惩戒;另一方面,一些亲戚出于面子或其他原因答应帮忙,本身未必真心想代为照顾,加上照顾未成年人本身就是相当繁琐的事情,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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