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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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a.男
2、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
3、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 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 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 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2003年5月王某怀孕,田某告知王某,他在黑龙江原籍农村有妻子,请求王某原谅。但是王某表示自己不在乎此事,要求与田某结婚,重新组成一个家庭。于是二人在广东以欺骗手段
4、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女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2月,王某生下一子。 问:(1)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3)如果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此行为是否构成重 婚罪?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自己出身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b.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应暂缓结婚的疾病。3、结婚登记程序: 1)登记机关城市:县级、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 农村: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2)登记的程序持身份证、户口以及本人单身、非近亲的声明登记即可。4、无效婚姻与
5、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重婚、近亲结婚、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财产的处理,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 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子女的抚养,当事 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某IT公司老板张伟(男)喜欢上秘书徐丽(女),徐丽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徐丽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字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徐丽居住。双方购买房屋同居5年后张海的合法妻子周慧发现了丈夫与徐丽
6、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行为。徐丽向法院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 问:你认为徐丽能否取得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案例分析: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海与徐丽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 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徐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驳回了徐丽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 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海和周慧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2)可撤销婚姻 一方在受胁迫而为的结婚行为。 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如果失去人身自由的,可在人身自由恢复 1年内申请撤销。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
7、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的一种方式。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的一种方式。五、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原则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军队的所属部分, 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复员、转 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没有军籍的职工等。军人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的不受该条限制。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现役军人曹某为解放军某部军医
8、,部队长年驻扎在西藏某县。曹某于1999年在山东老家经人介绍人认识了孙并与之结婚。婚后孙某与同事王某关系日渐密切,于2008年发生了同居关系。此后两人开始公开同居。曹某于2009年发现了此事。 问:(1)如果孙某要提出离婚,而曹某不予同意,那么法院能否判决二人离婚?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请求,不在此限2)女方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六、判决离婚的原则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一方重
9、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 4、感情不和分居达到2年以上5、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1年且又分居满1年6、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又难以治疗的7、一方因判长期徒刑或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七、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2、夫妻个人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10、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案例:甲(女)与乙(男)于2005年结婚。结婚前,乙有一辆菲亚特汽车。结婚后,二人购买了房屋一套,由于当时甲乙二人经济上并不宽裕,甲的父亲主动提出资助两人3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婚后乙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开发软件一套,市场效益非常不错。200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送给甲稀世古董一件,特别指明此古董归甲所有。乙有一次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20万元。甲父去世时,甲继承了房屋一套。
11、2008年,甲遭遇车祸,获得肇事司机人身伤害赔偿15万元。2010年,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问:(1)此案件中涉及的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甲乙二人能否约定婚前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八、离婚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方或母方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1、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有关法律规定: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 一般考虑该子
12、女的意见。 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对十八岁以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 需要给付抚养费,一般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例:李某与张某1990年10月离婚,当时孩子甲4岁,离婚后约定孩子归母亲张某抚养,由父亲李
13、某每3个月支付一次抚养费到甲成年。2005年,已经19岁的甲考取了某重点大学,但是母亲张某因下岗,无法负担甲的大学学费。无奈之下张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孩子甲的一部分学费。而李某却提出按法律规定对孩子的抚养费只能是支付到其成年为止,而此时孩子甲已经19岁,是个成年人了,自己没有理由继续支付抚养费。 问:你认为李某的理由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九、离婚中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二节 继承法一、继承的概念 指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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