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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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62号)和自治区金融办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
2、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公司法及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
3、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所规定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法人)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公司依次组成,其设立程序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进行。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股东应当符合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
5、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十二条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6、;(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九)住所使用证明;(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 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三)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 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7、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 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
8、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
9、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注销的文件;(二)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五)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七)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法经营
10、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被自治区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
11、规定和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负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自治区金融办。第二十八条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全区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有限公司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
12、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申请成立步骤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
13、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成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
14、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15、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贷款基准利率 项目 年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1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40三至五年(含五年)6.65五年以上6.80经营原则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16、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
17、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
18、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19、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转制村镇银行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
20、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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