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及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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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及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 主要执笔:李莹 2012年2月一、 本次调研的背景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宣布它将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此消息激起了国内外的巨大反响,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 中央电视台新闻1+1“今日关注婚姻法新解释的新问题”,网民热火朝天的争论,学者、律师们林林总总的“评论”“解读”,这与之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相比是空前的,这种全民参与的盛况在2000年讨论婚姻法修正案时也出现过。可见司法解释(三)牵动了众人心。正如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司法解释(三)出台的目的
2、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在它正式出台之前,历经了3年多的酝酿,召开了多次各个层次的研讨会,并于2011年底进行了一个月的全民征求意见。应该说司法解释(三)的期望是为了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它却激起了民众各种不同的反应。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3、婚姻家庭委员会开展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家庭事件评选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位列第一,反映了民众极大的关注度。司法解释(三)19条中有12条涉及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等。而从司法解释(一)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试图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离婚中的财产问题,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其主旨就是解决离婚中复杂的财产问题,包括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权属问题也做出了规定,而司法解释(三)对此又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实施情况如何?它将如何在观念上和司法实践中调整民众的利益,如何影响着总体和个体的性别关系,以及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状况?为进一步了解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实
4、施效果,深入探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实施本调研。二、本次调研的实施者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的实施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其前身是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多年来联合社会各界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活动,倡导性别平等和实现妇女合法权益,为消除对妇女暴力、推动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干预做了不懈的努力。本调研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实施,除了文献搜集和分析外,在北京、甘肃、河北、湖北、湖南、江苏以及浙江等省市,主要通过小型研讨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了解来自十多个地市的律师、法官、妇女权益工作者等相关人群对司法解释(
5、三) 的认知、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执行情况,以及对策建议。本调研得到了调查所在地诸多实际工作部门、研究机构和众多个人,特别是受访者的大力协助、配合和支持,在此恕不一一列举。报告主要执笔人为李莹(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调研的方法为:(一) 文献研究1, 专家视角搜集在业内较有影响或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素有研究的专家对司法解释(三)的分析和评论,分类梳理。2, 媒体报道汇集有比较广泛的影响、有相当社会公信力的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含报刊和网站)上呈现的业外人士和社会大众的观点,以及典型案例。涉及的媒体包括(按名称汉语拼音为序):北京晨报、北京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
6、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南方日报、上海法制报、浙江法制报、中国妇女报等报刊;家事法苑“家事律师网”()、女声报、全国妇联官方网站“中国妇女网”的“维权视角”、“热点专题”和“律师咨询”(),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GAD)网络网站关于司法解释(三)的专题(http:/www.china-gad.org/ShowSpecial.asp?SpecialID=10)、新郎微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网站“中国法学网”(二) 关键人群访谈 为了尽可能广泛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立场,本调研选择了北京、甘肃、河北、湖北、湖南、江苏以及浙江等省市,通过小型研讨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对来自十多个地市的律师、法官、妇女权
7、益工作者等关键人群进行了访谈。关键利益相关者:民事法庭法官、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的律师、妇女权益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是与司法解释(三)有密切关系的三类职业人群,是这次调研访谈的对象。法官是司法解释(三)的目标人群,是指导他们判案的文件,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从司法解释(三)影响的男女当事人的利益看问题;妇女权益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直接了解基层妇女状况和受影响人群、妇女当事人的诉求、感受和处境。基于此,本次调研以这三个群体作为访谈对象。调查地点选择:鉴于司法解释(三)主要条款皆与财产相关,不同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生活和房价水平,不同地域文化,可能都对婚嫁的财产安排有所影响,因而也会
8、使离婚财产分割情形多样化。我们希望调研的受访人群能尽可能反映这种多样性。因此在东部、中部、西部共选择了八个地市(实际受访者则多来自十多个地市,因为在有些省会城市的调研中,我们接触到并访谈了来自其他地市的目标人群),分别代表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三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这些地市各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既有大都市,也有中等城市,还有县城,且能覆盖农村地区。具体而言,这些调查地区和代表性为:北京、江苏南京、浙江温州,代表发达地区;河北石家庄和廊坊、湖北武汉、湖南长沙,代表中等发达地区,甘肃白银,为欠发达地区。案件当事人:原计划访谈案件当事人,在实施调研的前期沟通中,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不愿意接受访谈,因
9、为离婚和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判决毕竟是人生巨大的伤痛,接受访谈将又一次揭开伤疤,是对痛苦的又一次经受,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取消了这个计划,而改为由其他受访谈人对典型案例的介绍。或引用具有公信力的媒体的典型案例。访谈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条款,兼及其它。主要问题包括:1、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2、对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效果及存在主要问题的认识;3、司法解释(三)对人们婚恋观念的影响,包括对现在的影响以及对未来的影响;4、个人对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期待,特别是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的思考。访谈提纲如下:1、 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同时自愿介绍自己的住房情况和财权归属;2、 对婚
10、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以涉及财产的条款为主要评价内容);3、 对其他涉及财产的法律的认识(如果了解的话);4、 涉及财产的婚姻案件的介绍和分析;5、 自愿分享对自己子女结婚时财产关系的想法;6、 自愿分享对婚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看法;7、 目前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对女性经济上的控制和剥削;8、 对未来婚姻关系发展趋势的预期。访谈方式:除在个别地方召开小型研讨会之外,其余均以一对一访谈进行。因为司法解释(三)是涉及法律规定、执行的范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调研中会涉及对司法解释(三)的议论和评价,受访者如果有批评意见,个别访谈的方式更有利于去掉官话套话,畅所欲言,并能深入介绍和分析。故此,本
11、调研不公开受访谈人的具体地域和单位、不披露其姓名,余确保信息搜集的开放、深入、真实。受访者的具体组成:本次调研共访谈了54人,均为便利样本。具体分布为:1、 性别:男性受访人为12人,占总访谈人数的22.22%,女性受访人为42人,占总受访人数的77.78%。法官和律师受访者男女数量基本均衡,妇女维权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全部为女性(这也反映了这两个群体以女性为主的现实)。2、 职业:法官8人,占总访谈人数的14.81 %;律师20人,占总访谈人数的37.04 %;妇联干部15人,占总访谈人数27.78 %,妇联之外的妇女维权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占总访谈人数的20.37%。3、年龄:在28周岁60
12、周岁之间,以3050周岁为最多,约占总受访人数的90%。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在工作中挑大梁,处于生活经历、工作经验都在积累并较为丰富的时期,对事物有自己的看法,不少人同时还有相当的开放性,除了介绍自己的观点,也会介绍自己了解的其它和自己不尽一致的观点和现象,有利于丰富访谈内容。三、 文献综述 考虑到专家们的分析大都比较详尽,在资讯发达的当今易于搜寻和阅读,故本部分较为概括。(一)、专家分析概要:司法解释(三)方便审判,也有诸多亮点,如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诸多条款对建立和睦、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利影响的问题:市
13、场经济规则过多的渗入到婚姻家庭中,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上,财产关系反客为主,左右婚姻。另外,在一些中立性的规定上,看似合理,实则可行性差,如在婚姻法的产权确认及市场增值的补偿方面,现实中往往是女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无法实现婚姻家庭中平等的保护。 李明舜:引自女声电子报91期(2011年8月8日-14日):略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削弱共同财产制损害妇女利益;下面未注明出处的观点,均引自改期女声对法学家的采访。薛宁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2011-8-16中国妇女报A3版,修订版见中国法学网: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关系。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
14、是平等主体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依附于婚姻关系,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时,除一般民法规定外,应有必要的特殊的规定陈明侠:2011年8月在反家暴网络的双月论坛上的发言。鉴于专家们对司法解释(三)的评析甚多,这里侧重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内容。婚前购房涨价归个人 另一方贡献看不见(第五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均已经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的说法是不同的。在此前曾公布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过这样的内容:“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
15、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一厅负责人解释将之取消的原因:“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专家指出,“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赠与链接所有权 父母反悔有保障(第七条)客观地看,第七条将产权
16、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直接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违反了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按此推理,父母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这样下去,可能会导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形同虚设。 马忆南:何以按财产法规则处置
17、,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0日第7版其实,出资和所有权之间并不一定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接受女声采访的法学家说:“既然这样,就应该规定父母出资的房产归父母所有,而不是子女(即使登记在子女名下)。”依婚姻法应该原则上坚持婚后所得财产推定共有,包括父母赠与的财产,将父母赠与认定为个人所有,是司法解释三在婚姻法之外的新创。共同还贷变相互借贷 照顾原则难落实(第十条)第二款实际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行为,变成了产权方向非产权方的借贷”。这一条中引用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由于许
18、多离婚诉讼实际是调解结案的,这是财产分割协议未必能体现照顾原则,在女方提出离婚和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在财产上让步。因此,照顾原则在司法解释三中又能落实得如何,同样是一个疑问。而且,房屋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是各不相同的,最低可以仅占20%,仅因婚前付出这么少的首付就一刀切地给予房屋所有权,而不考虑婚后共同还贷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其实是不合理的。以上三条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对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的削弱甚至破坏。司法解释三重复了司法解释的一个常见问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变相造法。削弱夫妻共同财产制损害妇女利益包括以上三条,司法解释三中与财产相关的规定,据说重在
19、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仅从这一用意看,似乎合法性无疑。但是,从其实际效果看,其实重在对夫妻中个人及其原生家庭经济能力更强、在婚姻中经济权力更大的一方的保护,而这又必然意味着显著的性别影响,。(二)、业外人士论述举例虽然有不少赞成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三将提升女性对财产权的意识,促使女性更加自立自强,转变女性理财观念。但批评的声音也非常多、声浪也很高。下面是批评的声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篇博文的概述:它是一种性别隐性歧视:即实际上是把男人看作是客观和标准,没有看到性别在具体语境中不同的地位。首先,无论是家务劳动还是养儿育女,女性在家庭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比男性大,并因此不得不付出职业发展的代价。而这代价
20、不仅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在婚姻结束后,由于耽搁或滞缓了职业发展的脚步,在婚姻解体后,女性依然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都要保障女性。如果家庭最具价值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考虑女性的这部分付出,那么实际上就抹煞了女性的这部分劳动,这是一种严重的歧视。其次,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很多地方流行男方准备房子,女方负责装修或者家电等嫁妆的任务。房子一直是保值或增值的,而装修和家电等却在贬值,因此,即使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付出了等值的货币,在离婚时,男方付出的得到了保障,而女方付出的完全被抹煞了。因此,该司法解释完全不顾及原来的习俗做法,仅从物权角度来处理财产,损害了女性的利益。
21、这一司法解释将会调动个体人性中的“恶”。第一“恶”:家庭必须要有妥协和分工才能维持和发展,而该司法解释逼迫人们不能为家庭作任何的牺牲,不能承担家务劳动,不能为了养育孩子耽搁自己的发展,否则,在离婚时,你将什么都得不到。第二“恶”:家庭成为了算计的场所,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放心,否则,你不争取自己的权益,没有法律会为你证明你的付出。第三“恶”:强势者在剥削弱势者时更加理直气壮,因为有了法律依据,而弱势群体会更加无处伸冤。结婚多年的外来媳,无论为家庭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离婚的时候将“活该”一无所有,家庭的伦理道德进一步崩溃。 奕斐:“我为什么反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三)、网友之
22、声摘录 8月19日开始,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在新浪微博发起了“女权回声:我说婚姻法解释三”的讨论,话题主要围绕司法解释三中的财产性条款。此处摘录部分网友原文 转引自http:/www.china-gad.org/Infor/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099,2011年8月30日更新,女权回声:众说婚姻法新解释性别影响访问时间2012年1月30日:高富强:貌似中立的法律解释条文,男女感受截然不同,个中缘由值得深思。法律应保护女性,应考虑如何避免离婚的女性流落街头。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能否把结婚年限、离婚原因以及将来谁更容易获得房产等因素综合考虑?汤好赛Nata:理论上,在
23、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下,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但是补偿如何给付、何时给付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预见性,甚至可能发生产权方拒绝偿付的情况。如果无论结婚年限多久,共同还贷方的产权都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方式明确,在操作层面上确实很容易发生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春木在榮:在传统观念没有改变的时候,新解释容易进一步加大女性的社会负担,女性“天经地义”相夫教子并不会因为新婚姻法而被社会质疑,这样一些原本在旧婚姻法的“庇护”下可以“偷懒”(指做家务等不被认为是职业且没有收入的工作)的女性,必须做双份工作,受男权和资产阶级双重剥削。yinlefong:女人放弃自己的事业为了家庭在家里带孩子煮饭沾染柴米油盐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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