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试行)225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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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试行)一、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四)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五)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六)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称管理办法);(七)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以下简称设备配置标准);(八)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和鉴定人管理办法);(九)司法部司法鉴
2、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十)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十一)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以下简称省执业分类);(十二)山东省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省设备配置标准);(十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申请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执业延续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住所面积要符合鉴定业务要求,不少于100平米,具有独立的接待室、检查室、办公室、档案室等功能区);2、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法医类、物证类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音像制品类、建设工程类、产
3、品质量类、海事类、电子数据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会计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按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规定,部分类别细化到鉴定事项)。4、有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配置的符合要求的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三名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法医病理鉴定业务的,如申请单位未通过法医病理相关业务的认证认可,申报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法医专业人员和一名
4、病理检验人员)。司法鉴定人三分之二以上应是申请单位的人员(含正式聘用制人员)。7、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三、设立和延续登记(一)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申
5、请材料。申请者在县或县级市管辖地的,要经过县或县级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以下同,不另注明)。申请材料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登记的鉴定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审核登记(详情见司法鉴定人指引)。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于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报市司法局。申请材料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司法鉴定许可证丢失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进行遗失公告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6、二)受理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机构名称和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机构名称和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人拒绝补正、逾期未补正、无法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初审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拟设机构的住所及功能、设备、实验室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验表(
7、附件3),查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市司法局应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附件4-1、4-2、4-3、4-4(以下不在另注)】。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延续登记的,市司法局应于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等报送省司法厅。(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司法鉴定
8、许可证延续的,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十日内予以登记并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延续的,退回延续申请材料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按照规定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或经审核不准予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市司法局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专用章等,及时上交省司法厅。在申请设立登记和延续登记中,对有关情况或相关能力需要查验、评审的,省司法厅组织查验、评审。查验、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四、变更、停业整改、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恢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注销登记、补证(一)变更登记
9、1、申请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住所地址、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准予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2、备案变更。变更上述之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
10、内,由司法鉴定机构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附件6),向省司法厅备案。(二)停业整改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机构直接向省司法厅报送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申请表(附件7)。机构向省司法厅报送停业整改申请后,告知市司法局停业整改事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停业整改的决定并书面答复鉴定机构。同意停业整改的,于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发布停业整改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顿的,市司法局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等章印及鉴定人
1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停止从事某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市司法局收回相关业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市司法局对收回的证书、印章等要妥善保管。(三)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恢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达到规定条件的,向市司法局提交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下简称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申请,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申请表(附件8-1)或司法鉴定机构恢复从事业务申请表(附件8-2)。市司法局接到申请后,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相关的住所及其功能、设备、实验室、人员资质等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市司法局应就申
12、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整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附件9-1、9-2、9-3、9-4(以下不在另注)】,申请恢复执业的要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验表(附件3)。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的决定。准予恢复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准予恢复执业的通知,对恢复执业的机构或从事业务进行公告;不予恢复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或恢复从事业务,市司法局发放暂时保管的证件、公章等。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未达到规定条件,或
13、停业整改逾期未申请恢复的,要予以注销或变更。予以注销的,市司法局将暂为保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专用章等,及时上交省司法厅;予以变更的,按照变更鉴定业务规定进行变更。在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中,对有关情况或相关能力需要查验、评审的,省司法厅组织查验、评审。查验、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四)注销登记具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应由发起单位申请注销的,发起单位应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交机构所属鉴定人申请注销或申请转所执业的申请材料(详细规定要求见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提交注
14、销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0)、责任承担证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1-1、11-2、11-3】、鉴定业务档案保存注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2-1、12-2】。市司法局自受理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3-1、13-2、13-3、13-4】,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和专用章等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和物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后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注销的
15、或司法鉴定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公告注销的,被注销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负责收回被注销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和专用章等,报送省司法厅。(五)补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丢失或因污损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补证。因丢失申请补证的机构,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因污损不能使用申请补证的机构,要将污损不能使用的证件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要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将审
16、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是否补证的决定。决定予以补证的,10日内补发新证,决定不予补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应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3、住所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属发起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发起单位出具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中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
17、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住所房产证和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4、资金证明。设立单位出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延续登记的,已设立独立账户或独立核算的提交审计报告,尚未设立独立账户或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提交验资报告。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或母体组织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类别与项目相符合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证书与项目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
18、务的证明。6、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说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中“按照设备配置标准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属于司法鉴定机构购买的应提交与所列设备对应的购买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应提交租赁期限5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租赁合同要逐一列明所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产地、出厂或生产日期、使用年限或有效期;属于母体组织拨付或授权使用的应提交拨付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与包含以上内容的清单。7、检测实验室证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的原件与复印件。8、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司
19、法机构负责人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来自同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不能共同使用一份。9、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案件受理登记、结案登记、鉴定流程记录、鉴材流转登记、收费价目表、执业公开、奖惩、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原件与复印件。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的原件与复印件。10、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拟设立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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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 机构 登记 指引 试行 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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