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doc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doc(3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成 员: 课题组所属学院: 指 导 教 师 : 指导教师所属学院: 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项目来源: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成 员: 课题组所属学院: 指 导 教 师 : 指导教师所属学院: 目 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1内容摘要1一、立项背景1二、立项研究问题及目的2三、新增法规的介绍2四、研究方法4(一)方法5(二)研究思路5(三)研究过程(两学期共三十六周)
2、5五、主要研究成果6(一)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的评述61、家庭结构由复杂转为简单,“核心家庭”占据主流62、家庭关系重心由“纵向”向“横向”转化63、淡化配偶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年龄、外貌等择偶的观念,推崇爱情至上的模式74、婚姻家庭人本化,婚姻双方的关系更为平等7(二)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71、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资料7判例1:7判例2:92、判例分析10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分析114、小结12(三)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我们带来的冲击131、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前择偶观念形成冲击132、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后家庭生活形成冲击133、婚姻法
3、解释将对离婚中的相对弱势一方形成冲击134、婚姻法解释将对传统中国的家庭人伦观形成冲击14(四)目前不同年代、不同职业背景的普通大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态度14问卷调查的总结18六、主要结论及小组观点(举措和建议)19(一)存在即合理191、房产归属问题越发显重要192、目的性婚姻的存在20(二)双刃剑201、对女性婚姻权益的不公平212、是否保护第三者223、独生子女财产保护及积极作用224、两性关系转变的契机23(三)未来的路2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内容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现行
4、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至今已实施了30年,虽然这部法律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现在看来,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的产生,使这部法律所存在的不完善地方和产生的问题日趋明显,尤其是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权的问题。于是在2011年国家颁布了新婚姻法修正案和婚姻司法解释(三)。新婚姻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三)对于原有的婚姻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财产权的方面做了很大的修改和明确,也因此使财产权问题成为了当下广为争议的话题。我们此次通过设计问卷调查、访谈等调查形式,广泛搜集公民对于现行婚姻法中尤其是“新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
5、的看法,以及对于现存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再结合现存的相关背景资料进行整理,从而达到预期的研究成果和效果。对于婚姻法当中的财产权的研究的特色之处在于是通过对涉及民意范围极广、存在争议极大的财产问题的探讨,从而引起人们的共鸣,不仅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普及和宣传了婚姻法,同时增强了公民的法制的参与意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其创新之处在于,通过集合民意,得出对财产权问题的建设性意见。一、立项背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债权债务、生育权、以及第三者等社会热点
6、问题而备受瞩目。这一话题不仅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广为议论,在网络上更是引起了诸多网友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更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认为其旨在保护男性的权利,否定了女性对于家庭的贡献,其中又以涉及夫妻财产的第七条易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读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1),第十条的争议最巨。对于这样一个敏感性的话题,不仅已婚人士为之疑惑,未婚群体也因此产生了不少对传统结婚观以及行为上的改变。二、立项研究问题及目的目前,中国的离婚率日益攀升,在某些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更是居高不下,在离婚的原因中,因第三者的原因是离婚原因的首位河源日报2007-8-5 左利君 离
7、婚原因:第三者插足排首位。除了第三者的原因,还有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素促成离婚率急速上升。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否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这多种的不良婚姻状况的发生?还是说其出台反而加深了不良婚姻的数量,以及对婚姻中的女性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对待,更重要的是婚姻的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划分与规定对已婚和未婚族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在这些问题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新旧婚姻法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新解释中的对于婚前房屋购置的归属权的划分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此之外,对于新司法解释中小三条款的删除以及对于婚姻中存在过错一方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我们小
8、组决定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关于婚姻的房屋归属问题在社会群体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研究,去了解造成影响的原因以及社会群体是否会因为这部法律的关于房屋归属权划分的出台而产生不同程度的行为及观念的变化。并且对于如今小三这个敏感的问题和婚姻双方中存在过错一方的赔偿问题进行深刻探讨,深究小三条款的删除对于社会群众的影响以及在婚姻中遭受损害一方的维权问题。三、新增法规的介绍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
9、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根据研究的主要方向,找到了一些和我们的研究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增法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
10、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11、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产
12、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助涨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
13、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条款被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离婚财产过错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
14、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四、研究方法(一)方法我们小组主要以法庭庭审案例调查、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方式对提出的问进行研究。针对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影响,我们小组成员来到了新市区人民法院查阅了相关案例的审判判决书,在调查中我们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等我们都做了相应的分析探讨。又针对社会上各个年龄段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已婚或未婚等对象进行了调查问卷,通过数据的分析,从而进行了实证研究。我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并对收回的问卷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推论到总体情况,得出相应的结论。
15、通过访谈,从不同年代(包括70、80、90年代)的、不同职业(包括法院庭审人员、专业老师、在校大学生以及社会上不同的工作者)的以及试婚民众口中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能对社会大众产生的影响。其中在法庭庭审案例调查方面,我们来到了新市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关案例资料的查询;在调查问卷方面,问卷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涉及具体条款的问题、最后是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共45道题,一般耗时5分钟左右;访谈方面,采取问答式的访谈,耗时10-20分钟左右。(二)研究思路了解背景理论分析提出问题展开案例、问卷调查及访谈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及整理访谈资料得出结论并验证所提出的问题建设性的意见或
16、建议长远发展的展望。(三)研究过程(两学期共三十六周)第1-2周:选题,确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研究课题第2-4周: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的确定,确定以法庭庭审案例的调查、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形式进行研究。第5-8周:进行预调研,确定相关的庭审案例,最终的问卷版本以及访谈对象第9-15周:法院庭审案例的调查以及问卷调查同步进行第16-22周:开展访谈,并对收集的案例资料进行分析,对收回的问卷完成数据的整理第23-30周:整合所有的资料(包括案例资料的分析整理、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整理以及访谈结论的整理)第31-33周:作出初步的结项报告书进行审核第33-36周: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作出最终的结项报告书
17、 五、主要研究成果(一)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的评述历史进入21世纪,全国掀起了建设小康的热潮,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对精神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追求。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模式受到冲击,现代婚姻家庭逐步形成,并为大多数人所首肯 黑龙江史志2007年第10期作者:谷秀峰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现状与对策。1、家庭结构由复杂转为简单,“核心家庭”占据主流。今天,我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形式,除去我们早已熟知的由几代同堂组成的“主干家庭”、有夫妻同未婚子女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由已经不多见的平等的两代人组成的“联合家庭”之外,还出现了由夫妇二人组成的“丁克家庭”、由未婚或已婚成年男女独自组成的“单亲家
18、庭”和由父亲或母亲一方领着子女生活的“单亲家庭”等等。现在婚姻家庭结构占据主流的是“核心家庭”,特备普通的当属于三口之家。我国目前正进行着历史性的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中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必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传统婚姻家庭的生存模式、运作方式必将发生改变。这不仅仅是文化的胜利,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2、家庭关系重心由“纵向”向“横向”转化 黑龙江史志2007年第10期作者:谷秀峰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现状与对策。从家庭关系的角度看,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在上升,出现了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并重,夫妻关系超过了亲子关系的情况。在婚姻的契约中不仅包含了一种关系,而且包含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的夫妻关
19、系和纵向的亲子关系。随着社会的转型时期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对自身价值的思考,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关系比亲子关系更为重要,夫妻关系才是家庭的中流砥柱,才是婚姻家庭存在的根本。因此,目前“丁克家庭”受到了新一代年轻人的推崇。3、淡化配偶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年龄、外貌等择偶的观念,推崇爱情至上的模式。21世纪,基于感情选择的婚姻成为推崇的模式,女比男强、女方年长等均很常见。社会竞争与分化,使家庭背景对个人素质的影响力相对下降。4、婚姻家庭人本化,婚姻双方的关系更为平等。现在的婚姻家庭越来越体现现代人的本性,在婚姻家庭中,人们引入“以人为中心”的概念,尊重个体,强调个性。“男主外,女主内”的旧
20、婚姻模式受到颠覆,双方被要求平等地分担家务,也平等地承担经济责任。社会变革带来人性解放,突出表现在性文明和性健康日益深入民心。夫妻经济平等、人格平等,也包括性生活平等,成为现代家庭稳定的基础。(二)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1、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资料判例1 判例由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提供:原告吴丽丽(化名)与被告张浩(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丽丽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自行相识,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杰(1997年8月10日
21、出生)。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加上两人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1年10月起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因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子张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依法分割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绿苑小区10号5栋2-3室住房一套。被告张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相处25年了,有很深的感情;我们的孩子还未成年,现在已经15岁了,孩子也反对离婚。原告是个很优秀的人,我知道我近几年在外地,对家庭照顾的少,从2001年开始我一直在改变生活状态,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因为我不同意离婚,故我认为
22、婚生子应该由我和原告共同抚养,同时我不同意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张杰(1997年8月10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遇事缺乏沟通与理解,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0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2012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于2008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对分居时间予以认可,并称因原告不愿与其一起生活,才导致分居。另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集资方式购买原告单位住房
23、一套,该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绿苑小区10号5栋2-3室,建筑面积74.95平方米,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113579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200000元。再查,原告主张婚生子张杰由被告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表示如果双方离婚了,其同意婚生子张杰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虽已20年,但在共同生活中却缺乏应有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双方分居已近4年,在经历了一次离婚诉讼后,仍未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财产 争议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7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