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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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面促进我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证件办理范围及使用 办理范围为现有在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新录用、调入司法所工作人员(含招录公益岗位人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二、证件样式 证件包括证套和证卡两部分。证套为竖式黑色皮质,正面为透明材质,背面为司法行政徽压痕图案。 证卡尺寸为54mm85mm,带有防伪标志。正面底色是月白色,记载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
2、职务、编号等信息,证件上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字样,照片右下角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助理员证件专用章”。背面底色为月白色,有司法行政徽图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监制”字样。三、证件的管理 由司法厅负责制定、发布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及监制。地、州、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审核、发放和监督。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证件的日常管理。 证件发放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时由县(市、区)司法局登记造册,经本人签字领取。四、证件的制作 证件由司法厅统一制作,证号分配给各地、州、市,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编号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备案。证件编号应当与司法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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