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证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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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证明法律风险的认知及预防 一、单位证明的定位 单位是一种非自然人的社会实体。由这种非自然人的社会实体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我们称之为单位证明。某种证明文件构成单位证明,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以单位的名义出具。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表现形式应当是能够让第三人在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单位出具的文件。比如,文件上有单位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二)证明文件的出具以证明某件事为目的。1、证明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命题的题设出发,经过逐步推理,来判断命题的结论是否正确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是就某项事物的情况进行的阐述或评价。一般意义上的,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指的是第二层含义。2、单位证明的核心
2、应当是证明某些事实而非保证某项事实。证明和保证在法律上有着较大的区别。证明的做出者只要不是恶意证明,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保证的做出者只要做出书面保证只要文本本身不违法,发生了约定情形,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保证责任。(三)证明文件的接纳人应当是被证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单位证明文件具有较强的对外性。此处的对外指的是证明对象涉及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某单位为甲出具证明,证明文件的接收方是乙。乙就是证明对象涉及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二、单位证明属于证据的范畴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也有人认为单位不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当然也就无所谓证人证言。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单位证明是否属于
3、证人证言都仅仅是单位证明的证据分类问题,而我们讨论单位证明的真实意义在于确定单位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根据证据法最基本的观点,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作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当然也可以证明一定的事实,因此单位证明的证据意义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三、 单位证明的法律风险 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前提。在单位无义务出具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也就无义务根据该证明文件做出任何司法或行政行为,除非单位以投诉举报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该类情况在形式上往往和单位证明文件的要件不相符,即实际上不属于单位证明文件问题。实践中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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