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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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前 言1二、医患关系的认识1(一)何为医患关系1(二)医患关系的两个方面2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2(一)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2(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三)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4四、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5(一)医学地位不独立5(二)技术鉴定人员无法中立5(三)鉴定程序的启动缺乏可操作性5五、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6(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7(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8六、对医疗纠纷疑难问题的建议10七、参考文献12八、附 录13上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
2、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登记表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学 院法政学院指导教师姓名/职称题 目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发展简况:医疗纠纷,从广义来说,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3、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研究内容: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医疗纠纷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家属来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仅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患者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502起,其中被打残者90人。最新资料显示,在目前
4、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到110,90以上的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近年来,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仍存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缺陷。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主要参考文献: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2王才亮著: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2002年7月版。3柳经纬、李茂年著: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4乔世明著:“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法律适用2004
5、年第一期时间进度: 1.2014年12月:学生进行动员和选题布置。2.2015年3月-4月上旬:确定论文指导老师和论文选题。3.2015年5月30日前:论文大纲交指导老师审核。4.2015年6月30日: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5.2015年8月底:完成论文修改。6.2015年9月6日:论文最终稿。7.2015年10月中旬:论文答辩。8.10月底11月初:论文完成。 学生 (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签名) 年 月 日专业负责人意见: 专业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与毕业论文(设计)一起存档,保存期为四年。摘 要医疗纠纷,从广义来说,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
6、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仍存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缺陷。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关键词:医疗纠纷 法律属性 处理程序 医疗损害鉴定 损害赔偿 民事责
7、任 法律适用一、前 言医疗纠纷,从广义来说,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占98;上海市卫生局的调查显示,2006年医疗纠
8、纷以11的速度递增。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医疗纠纷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家属来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仅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患者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502起,其中被打残者90人。最新资料显示,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到110,90以上的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近年来,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仍存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缺陷。本文
9、拟结合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二、医患关系的认识(一)何为医患关系所谓医患关系,就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从改善全面医患关系的角度,我们应更重视广义的医患关系。(二)医患关系的两个方面 一是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即与医生诊疗技术和方法无关的医生与患者“纯”人际关系
10、,确切地说,就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的表现而引发的医患关系现象。医患关系非技术方面实际上体现了社会人际关系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信任及诚实,没有这个基础,任何人际关系都不可能很好的维系。更何况社会对医生的品格期望是极高的,而且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影响是很大的。希波克拉底曾经说“一些病人虽然意识到其病况的险恶,却仅仅由于对医生德行的满足而恢复了健康”。所以,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今天医患关系的主体或说主要方面。 二是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围绕诊疗技术性的问题建立的关系。如征求病对治疗的意见、讨论治疗方案等等
11、。它是医患关系的组成部分。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
12、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 卫生部门法来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正确处理新时期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人性化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医疗活动顺利开展,而且对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所谓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医疗行为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13、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也包括大量非医疗事故。那么,当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如何处理?怎样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目前可依据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
14、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的质疑,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一直以来实际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医疗侵权赔偿起诉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今年以来,
15、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条途径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医疗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问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无论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双方协商,都要涉及医疗技术鉴定问题,鉴定结论是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及鉴定程序是否公正就成为众目关注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目前,各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参加鉴定的专家组成员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16、,鉴定工作将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此外,近些年来法医也开始介入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即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也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失的法医学鉴定,并作为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法医能否继续介入,以什么形式介入尚属未知。(三)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17、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家组名录(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四、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鉴定不公是多年来医疗损害赔偿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医学会地位不独立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行使。依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地方卫生行政部
18、门是辖区内地方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失,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二)技术鉴定人员无法中立依据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第30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各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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