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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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 1、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3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1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1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法院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再婚。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2、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1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1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学者1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1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1,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
3、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1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第
4、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1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1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1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1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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