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后夫妻离婚案庭审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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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八后夫妻离婚案【训练视频资料】【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XXXX年XX月X日X时X分至X时00分 地点:本院第十二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审 判 员:XXX 书 记 员:XXX 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下双方当事人,原告王健到庭了吗?原告:当庭了。审判长:陈述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原告:姓名,王健,年龄29岁。审判长:说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原告:1980年5月21日,现家庭住址,上海市青浦区西苑新村1号楼202室。审判长:户籍是在这个地址吧。原告:户籍不是。审判长:户籍哪里?原告: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审判
2、长:工作单位有吧。原告:有的。审判长:什么工作单位。原告:上海俄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原告:俄灵。审判长:俄灵。原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审判长:被告徐雅辉到庭了,陈述以下你的身份情况。被告:徐雅辉,28岁,1981年7月9号出生,家庭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户籍所在地在香花街道,上海市青浦区香花街道京敏村9号。审判长:京什么村?被告:京敏。 审判长:京敏村9号。审判长:京子的京,京敏村9号。审判长:工作单位。被告:上海市上海大众车身配件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大众。被告:车身配件。审判长:车身配件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市青浦区人
3、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雅辉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第142条、第144条、第145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向红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敏芝担任记录,原告方听清了吗?原告:听清了。审判长:被告方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审判长:原告,本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都收到了吧。原告:收到了。审判长: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清楚。审判长:被告方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副本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审判长: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
4、根据民诉法第45条之规定,有权申请回避。原告方是不是申请回避,就对我们俩个审判人员有没有申请回避的要求。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好了,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现由原告陈述以下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判长: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是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那么你因为教育费医疗费是要求各半负担的,所以生活费是多少?原告:生活费,审判长:你说的教育费就是生活费是吧。原告:对的。审判长,事实和理由陈述一下。原告:原告于,被告于2002年经人
5、介绍认识,200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徐文婷,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被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经常外出晚归,有时甚至不回家,被告家是典型的重男轻女家庭,女儿出生后,被告父母很少来看望,被告对女儿也关心很少,教育方法也不队,比如打骂孩子,原告与被告在07年7月到法院闹过离婚,后因房屋分配问题原告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未判离婚,又经过几个月相处下来,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原告又在08年5月再次法院上诉,又因房屋等财产分配意见不一致最终法院又未判离婚,之后原告携女儿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告只看过女儿一次,平时对女儿情况不闻不问,从2007年闹离婚起女儿生活
6、费都由原告一人在承担,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彻底破裂,无法补救.原告要求离婚,离婚后徐文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其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第三次涕泣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一下答辩意见,首先对原告提出离婚是什么意见。被告:没有意见。审判长: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是同意离婚,还是什么?被告:同意离婚。审判长:同意离婚是吧,那么孩子的抚养问题呢?被告:抚养费出350元。审判长:哦,就是徐文婷同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但是只同意负担生活费350元每个月,是吧!那么,教育费医疗费是不是不各半承担。被告:是。审判长: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那么对原告诉状上陈述到的双方什么时候
7、认识,什么时候登记结婚的情况有没有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没有意见,那么,现在同意离婚,陈述以下简单的理由,简单陈述一下现在为什么进行同意离婚了。被告:感情不合。审判长:现在感情是不合的,是吧,那么对原告诉状上陈述到的认为不是事实的地方有吧。比如有没有重男轻女思想,有没有经常外出不归。被告:没有。审判长:这个情况没有的,那么原告陈述,原告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个事实有吧。被告:事实。审判长:有的,原告方对被告方刚才陈述的答辩意见,有什么不同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同意被告的意见是吧,那么双方所生之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原告陈述一下。原告:是2003年12月13日出生的。审判长:叫什么名字
8、。原告:叫徐文婷。审判长:现在在什么学校读书。原告:在明星幼儿园。审判长:明星幼儿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关于女儿这几个情况是否事实。被告:是。审判长:原告现在徐文婷和谁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和我,和我父母。审判长: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对此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好,下面双方就婚姻事实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做简要的陈述,原告提供一下婚姻的证据,请把证据交给书记员,证据的名称是什么?原告:结婚证,还有女儿出生证。审判长,一份是结婚证,一份,另一份是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这两份证据什么意见,元件看一下,需要看一下吗?被告:不需要。审判长:有没有异议。被
9、告:没有。审判长:没有异议,被告方对婚姻事实有什么证据提供,书面证据有吧,婚姻事实方面的,你的结婚证是不是不由你保管,你保管的婚姻证有吧,带来了吧,也是结婚证,由被告保管的结婚证,原告有异议吗?原告:没有。审判长:没有异议,好,下面原告陈述一下原告的婚前财产情况,结婚以前的财产有吧。原告:结婚以前就是家电什么。审判长:在什么地方?原告:就存放在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审判长:有些什么东西,是财产清单上提供的这些物品。原告:啊,对。审判长:因为这财产清单在庭前已提交给被告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婚前财产有没有意见,被告财产清单看到过了是吧,清单有什么意见吗?被告:没有,没有意见。审判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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