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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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比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予公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现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了条例名称和相关概念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二是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2、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二条)。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考虑到这样表述更全面规范。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考虑到这类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利用了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国有资产。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活动难以界定,
3、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概念。二、调整完善了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据此,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第三十四条)。三、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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