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4.浅析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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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浅析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归属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5月23日内容摘要 在实际生活中,小区的车位及车库主要有四种形式:地面停车位、地面上的独立车库、架空层车位以及地下车位。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它没有任何的构筑物,可以供给许多人同时使用,而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地面停车库是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它的建立一般占用着小区的公共场地。架空层停车位是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在我国的南方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车库,因为
2、它可以让空气更加流通、减少潮湿。地下车库是指利用小区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由于它利用的使地下空间,所以可以为开发商节省很多地上空间,被众多小区所普遍使用。这几类停车位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有的直接设置于小区地面,没有其他遮蔽物;有的设置于小区地下空间,成为独立的空间并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还有类似于房屋的独立车库。这些停车位及车库能不能一概地认定为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标的,颇具疑问。因此应针对不同形式的车位及车库,结合实践中对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认定规则,具体分析其归属。关键词小区的车位 独立车库 空层车位 地下车位地面停车位目录引言 一、小区车位、车库在实
3、践中的四种形式简介二、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归属 (一)小区地下车库的性质分析 1、从独立物角度分析 2、从土地使用权角度分析 3、从空间利用权角度分析 4、从投资状况与成本角度分析 (二)小区地下车库在实践中的性质(三)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1、业主所有 2、开发商所有 3、约定归属(四)如何确定地下车库的归属 1、如果有约定,利用建筑容积率来确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业主共有三、小区中其他的车位、车库的法律归属 (一)地面停车位与地面停车库(二)架空层停车位结语参考文献浅析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归属引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城市中的私家车也呈现
4、出了猛增趋势,从而使城市中各小区的车位、车库显得尤为紧张,这样就出现了很多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纠纷。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及车库的归属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仍旧存在着些许争议。尤其是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权问题,物权法的规定没有完全解决,本文仅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究。一、小区车位、车库在实践中的四种形式简介 在实际生活中,小区的车位及车库主要有四种形式:地面停车位、地面上的独立车库、架空层车位以及地下车位。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它没有任何的构筑物,可以供给许多人同时使用,而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地面停车库是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
5、专用性的停车位。它的建立一般占用着小区的公共场地。架空层停车位是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在我国的南方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车库,因为它可以让空气更加流通、减少潮湿。地下车库是指利用小区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由于它利用的使地下空间,所以可以为开发商节省很多地上空间,被众多小区所普遍使用。这几类停车位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有的直接设置于小区地面,没有其他遮蔽物;有的设置于小区地下空间,成为独立的空间并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还有类似于房屋的独立车库。这些停车位及车库能不能一概地认定为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标的,颇具疑问。因此应针对不同形式的车
6、位及车库,结合实践中对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认定规则,具体分析其归属。(究竟是车库还是车位用语要准确,每一种形式应当把概念界定清楚) 由于在以上各类型的车位及车库中,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归属界定相对较难,因此,首先主要分析它的法律归属。二、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归属 (一)小区地下车库的性质分析 明确地下车库的性质是确定其归属的前提,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独立物角度分析 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在的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作为民法客体的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独立于人体之外;第二,稀缺性;第三,有使用功能等(概括的不准确你应当说独立物的特征)
7、。从地下车库的基本属性上讲,其符合民法中物的基本属性,从其使用功能上讲也是相对对立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因车库独立空间、明确范围、独立出入口,已形成独立物,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停车场内设置的共有管线等仅占据了极小空间,且不妨碍停车场作用,可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并成为单独的交易客体。然而其本身从客观和经济功能上是附属于小区建筑物而存在的,是小区附属设施之一,因此,从独立物角度分析,地下车库的归属应该由小区业主共有。 2、从土地使用权角度分析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房屋的生成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就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让渡必然伴随着
8、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开发商向房屋买受人出卖了房屋所有权,那么随之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让。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依附于小区土地而存在,既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一并转移给了房屋买受人,那么作为附着于小区土地的小区车库就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所有。如果将房与地分开,其权利分别由不同的主题享有,就会造成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权利人都难以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局面1。因此,从土地使用权角度来看,小区地下车库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即业主所共有。 3、从空间利用权角度分析 所谓空间利用权,也称为空间权,是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空间权既包括了对他人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也包括了对于自己土地上下的空间利用的权利,毫无
9、疑问,对于地下车库而言,必须利用地下空间才能够兴建,没有地下空间,也就不可能形成地下车库。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地下空间权,仍依附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售完后,地下空间权随土地使用权完全转移给全体业主,但车库并不因此自然归为业主共有。其理由为:地下车库往往有墙壁或观念上的墙壁,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相对独立性;地下车库有独立的专门投资的,开发商要承担额外的风险,若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不利于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羊毛出在羊身上”,事实上开发商往往会实现其预期利益,很可能将地下车库的投资摊到售房成本中,不利于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从空间利用权角度来看,也应该将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10、4、从投资状况与成本角度分析 小区业主买受房屋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与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所缴纳的房款并非只包括房屋的价款还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否则开发商将无从获利。而且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化,自身并没有对小区土地或建筑物保留相应的权利,而多是将能卖的东西通通卖掉,这样“由于小区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分摊到各业主名下,由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所有权又缺乏土地使用权之基础。”既然开发商将小区车库的资金投入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名下,那么实际上车库的投资者乃是小区业主,则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当然归于各房屋买受人,即小区业主。因此,开发商虽然是小区项目名义上的投资人,但是其投资成本,包括建设小区车库的
11、成本已经计入了房屋销售价格当中,业主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这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因此,从投资状况与成本的角度来看,小区的地下车库应该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有。(上述内容为引用别人的观点,应当标明注释) (二)小区地下车库在实践中的性质 通过以上对小区车库法律属性的应然分析可以看出:小区车库应当以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为原则。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实际情况是很难按照法学理论所设计的应然道路发展的。在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的共用部分大多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法定共用部分如建筑物躯干部分、共用出入口、通道、楼梯等;约定共用部分是指本来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只
12、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将其变为共用部分。小区车库作为共用部分并不当然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而更多的是属于约定共用部分。当然这种约定不得损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如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法定共有。现代发达国家都将建筑物共用部分推定为各有关区分所有人共有。现实中,小区业主并不一定需要车库,将建设小区车库的投入全部由所有业主分摊并非符合全部业主的意愿。所以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之容积率并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中,而车库的建造则需要额外投资,这些投资本身可能使开发商的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将车库一律归业主所有,也有失公平。但是小区车库的投入是否算人商品房出售价格之中是难以证明的,再加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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