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论司法公证与效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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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司法公证与效率内 容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这是对人民法院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客观分析和准确把握,是对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深入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在此,我从剖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分析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入手,从而进一步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冲突,并在此基础上试探性的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对“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 。 关键词: 司法 公正 效率 冲突 消解 目 录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1(一
2、)公正与效率.11.1.1公正.11.1.2效率.2(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21.2.1司法公正.31.2.2司法效率.4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4(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值取向.4(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比较之下,公正与效率平分秋色,须具体历史地分析.4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与消解.5(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53.1.1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实会直接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53.1.2对司法效率的不恰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冤狱丛
3、生.5(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矛盾冲突的消解.53.2.1建立高度尊重人的主体性和独立人格尊严的诉讼程序,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高程序保障.63.2.2建立符合法治国要求的一系列诉讼程序规则,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供规则保障.63.2.3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理念更新.63.2.4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依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63.2.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化制度.63.2.6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7四、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理论与实践意义.7(一)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理论意义.7(二)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实践.7论司法公正与效率
4、“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这是对人民法院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客观分析和准确把握,是对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深入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在此,笔者拟从剖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分析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入手,从而进一步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正与效率理念对法院体制改革的影响,以期对“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一)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是一对既相协调又相
5、矛盾的法律价值范畴。1.公正“公正”一词,从字面上看,它具有正直、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等含义。在英语中,justice一词是对“公正”最一般的表达,它有三层含义,即公平与正义、管辖权和法官职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公正”一词被解释为:用以表达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偏不倚,不偏私的“品质”。罗马法学家凯尔森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公正是什么?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Proteus意即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个能任意改变自己形象的海神”笔者注)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式,并且
6、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也就是,对于“公正”这一法的范畴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它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涵义。亚里士多德从社会伦理学角度对公正做了注解,他认为,“在各种德性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领导者的身份,或是随从身份造福他人”,“这种公正就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均等的人之间才有公正,对于那些与此不符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政治的公正而是某种类似的公正”。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一方面,他把平等做为公正的尺度,另一方面,他又承认真正优越的人的统治,所谓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在谈到
7、公正或正义时,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认为:“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美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J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
8、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 。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公正或正义就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公平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每个成员的合理状态。实现社会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和重要任务之一。正如西塞罗所说的,“在我们的祖辈那里,为了能够享受公正,人们总是立道德高尚之人为王。要知道,人们
9、平时由于受到势力强大的人们的压迫,他们便求助于某个德性出众之人,上给为了保护弱者免受欺凌,便建立平等制度,以使地位崇高的人们和地位低下的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制定法律的原因与拥立国王的原因是一样的”。从公正的法学价值来看,公正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机会公正主要是指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社会制度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公平的机制,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方法。或者说,在一个社会中,机会公正就是立法的公正或正义问题,即立法公正、合理地设定人们权利或配置权力,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法规范所内含的一般公正,即是立法者根据其对各种利益
10、的认识,为达到协调各种利益的目的,通过法的创制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提供行为模式。机会公正对公正的实现是基础性、前提性的。程序公正是指为每个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应该是公正的。广义的程序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结果公正是指无论社会成员的起点或个体差异如何,法律运行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公正的。2.效率“效率”是一个表征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它“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效率概念包括三个制约因素,即投入、制度和管理。对于效率的衡量标准是看其是否利用一定的资源(包括一定社会的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生产出了最大量的产出,或者反过来说,看其是否在获得一定量的产
11、出时实现了“成本最小”。效率是法律作用的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积极与否的标准之一。它是从功利的角度对法律提出要求并作出判断的。所以,在这里,效率是指法律应该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必然追求效率”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内在价值。如前所言,公正与效率是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如果能充分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也就是从最大意义上实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
12、中加以贯彻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必须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的根本目标。司法作为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和谐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因此,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合理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合理性。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条件和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其本质内涵
13、就是把实体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一般公正,通过审判转化为对个人、个案处理的公正,即一般公正的个别化、具体化和实定化。实体公正的基础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但由于诉讼是一种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所有详细情状,案件的事实是很难“准确认定”的。因此,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司法裁判仅仅是也只能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所指出的,“实体正义一般并不像分蛋糕的事例中表现得那样单纯,而是很难实现的、能显示应当如此的一种指标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且什么是实体的正义也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于是妥协成为必要”。程序
14、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状态。程序公正与否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一条重要标准。司法程序公正的实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合理的、适当的。当代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进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的适当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总结中外学者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和原则的论述,可以把程序公正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中立性,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裁判者应在冲突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事外或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有
15、偏见;(2)程序参与性,即确保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当事人充分地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在案件进行中,“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3)程序的公开性,即将诉讼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度。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程序科学性,即程序的设计要科学合理,能为当事人所理解,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能有效地限制裁判者的恣意行为。 2.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动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最少投入(包括诉讼时间的耗费)以获得司法价值目标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活动的法律经济价值的量化指标。这就要求在司
16、法制度设计中,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繁琐、诉讼拖延、耗费过大,给当事人以合理的预期。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一)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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