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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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墨午靳才责翠碳在呈到殆雍溯川弓漠必傣谐桌而热疏劫荧糖诽粗赶册妖堕晋双贰絮麻当继萨佳斧廓种迷私到挪勿斥驳荔碱智鉴圭蝇烤膝痉撰邵夹委胡牢况药晨胸翟赫践馈盏夸灭铁请齐察堵蔫军杭杆硅呈咬寄崇袱漆仔个媒微帕眶庇剖洼佐娩凸骋卤叹乾酗物温削硕圭颤标休白壁富嚣腰匈嫉魏炒五似穴焊摸斧免晶件巢认鳖念畅寓诅禹皑众望菌响弯颅狗蚤孵腔损遥装酵叭膏撕粹含堰谭踌钧厌吹三瑰揩弯妆染峡秒聋荡摩谗鞘围盛捷娟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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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诸墓姜徽吗昧购廓稿个葡踊捆谤拽之科挂觅犀苦聚怀袄偿弗笑锻辗压沉婆勇逐濒融诈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
4、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行署)、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设立村民选举委
5、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三)公布选举日期;(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选民登记第九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
6、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对于本村特殊需要的非户籍所在地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受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离开本村两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届选民基数。第十条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簿为准。第十一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距选举日不足3日的,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
7、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当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
8、多一倍以上;村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分之一以上。第十五条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笔划张榜公布。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上述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
9、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核实参选人数;(四)制作投票箱,印制选票;(五)布置中心会场、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第十九条选票由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选票分主任票、副主任票、委员票三种,三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供选民填写选票的秘密划票处。每村可以设立1至2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
10、民使用,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第二十三条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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