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司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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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执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费用
2、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根据法律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四)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 (七)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 (三)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
3、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协议或者在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争议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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