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02ISO14000 环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法律法规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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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全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一)掌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二)掌握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掌握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2、四)掌握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超过期限不改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 污染
3、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 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二)总量控制的十二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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