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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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电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系统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各二级单位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与教学、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二章 任 务第
2、五条 校属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要在师生员工中大力开展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号召师生员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以减少内部违法犯罪的因素。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实际需要,落实值班守护人员。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整改不安全的隐患,防止发生盗窃案件和治
3、安灾害事故,一旦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调解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而转为刑事案件。对因各种“热点”等问题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和闹事苗头,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第三章 财务、物资器材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票证的治安管理。 (一)校内各现金、票证存放点的门锁要坚固,窗户有铁栅栏,有条件的要安装报警器。 (二)现金、票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管理条例。 (三)现金、票证当晚必须放入保险柜内,并上好保险锁,保险柜钥匙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过夜。 (四)到银行提取或送存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两
4、人同行或专车前往办理。因情况特殊,必须超额存放现金时,应派专人值班守护,并事先与保卫处联系。 (五)各单位收缴的现金必须按照规定上交财务处或存入银行。办公室的文件柜、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 (六)各二级单位要动员学生把个人的钱存入储蓄所,零用现金和饭卡,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的治安管理。 (一)实验设备、仪器、药品,必须实行部门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制度。仪器室内各种仪器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外人严禁入室,贵重仪器不准擅自外借。 (二)录音机、照像机、录放机、摄相机、电脑打字机和电视机可作为办公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贵重小型设备,有关人员使用后应放进有密码锁的柜中锁好。
5、(三)严禁用学校的电教设备播放、复制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性问题的音像制品及磁盘。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治安管理。 (一)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实行部门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制度,并将存放危险品的种类、存放的位置、安全责任人等情况报学校保卫处。 (二)存放危险品的库房,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和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库内存入的危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危险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从严控制危险品的使用数量,认真把好审批关,随用随领,一次用完,使用危险品应严格按规程操作,以防止发生意外。发现危险品丢失应及时报告学校保
6、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 物资仓库的治安管理。 (一)校内各部门的重要物资仓库应实行专人管理,设昼夜值班人员。 (二)库房内防火设施应保持完好。严禁吸烟和加强用电管理,以防止发生火灾。库房的门窗应安装防护设施。仓库负责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清退、交接制度,确保安全。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门加铁皮、上保险锁、安铁栅栏,必要时还应安装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值班。 第十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
7、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对不适合在要害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十八条 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 (一)枪支、弹药及警具由邮村派出所(保卫处)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关于枪支使用管理的规定。(二)枪支、弹药应落实专人负责,枪弹应按规定分开存放。(三)严格枪支管理制度,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交接,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四)严禁私藏和非法制造枪支。第十九条 机密文件和重要科技档案的管理。对机密文件、重要图纸、资料的领取、复印、使用、保管、上缴、销毁应严格执行保密条例,严防发生泄密和盗窃事件。第五章 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二十条 校内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和
8、重要会议的治安管理。(一)校内放映电影、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体育场进行体育比赛以及举行重要会议的治安秩序,由举办单位负责,保卫处协助。 (二)规模较大的文体活动和重要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呈报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安全措施、治安责任人以及保卫工作等情况,必要时,主办单位可直接向保卫处邀请安全保卫人员执勤,并向保卫处交纳治安管理费。 (三)在校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和召开重要会议的参加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严禁在场内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如有违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舞会的治安管理。 (一)校区内举办舞会
9、,只限于师生员工参加,不接待校外人员。参加跳舞的人员,应凭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入场。舞厅的治安秩序由举办单位负责。 (二)参加舞会的人员,要讲文明礼貌,饮酒者及穿着背心、短裤、拖鞋者谢绝入场。场内严禁吸烟、喧哗、打闹,不允许跳贴面舞、摇摆舞,不准强拉舞伴或出现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三)舞厅不准超员售票,出入口和灯光控制处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员应备有手电或应急灯,一旦发生意外,应果断处置。 (四)校内各单位(包括学生班级)举行的娱乐性舞会,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秩序,并事先报告保卫处备案。执勤人员对工作应认真负责,对有意肇事者,可清除场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浴室、游泳池的
10、治安管理。浴室、游泳池的治安由体育学院负责,加强安全管理。就浴人员必须持有本校发给的游泳证,方可入浴。入浴者不要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浴室。浴池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巡视,注意发现就浴人员的衣物是否锁入箱内,同时,还要防止带有各种传染疾病的人入池就浴,并确保就浴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食堂治安管理。食堂的安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炊事伙房。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严防食物中毒,并管好菜票、食品、物资,防止被盗。 第二十四条 集体宿舍治安管理。学生宿舍的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各单位和保卫处积极配合,学生宿舍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1、,以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一)学生出入宿舍应携带证件,以备查验。来访的客人不准擅自进入学生宿舍找人,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人离宿舍,应关好门窗。 (二)个人暂不用的现金,务必要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晾晒在宿舍走廊和阳台上的衣物要及时收回以防被盗。 (三)不准将危险品、淫秽物品带入宿舍,不准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不得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准违章用电,严禁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各种电热器和酒精炉、煤油炉等。 (四)管理员、门卫要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住宿人员要自觉配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宾馆治安管理。学校宾馆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应制定安
12、全公约,坚持会客登记,应认真检查旅客证件,凭证住宿,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治安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实验室各房间设立安全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全面负责,详细向学生说明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学生要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不准擅自动用实验设备和药品单独做实验。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学楼及公共教室的治安管理。图书馆、阅览室、教学楼及公共教室系学生学习的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室内严禁喧哗、打闹、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办公楼的治安管理。办公楼的安全由各部门负责,院办公室和
13、保卫处做好协调工作。办公楼应设立值班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严禁高声喧哗、播放收录机或制造任何影响他人工作的噪音。第六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校门治安由学校保卫处校卫队负责,校卫队员应严格出入制度,凡本校教职工、学生一律凭证(工作证、学生证、校徽均可)出入,临时人员(包括施工人员、临时工、校内居住的家属)凭保卫处核发的临时通行证进出。 (二)外来人员要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到门卫处进行登记,持门卫签发的会客证进门。本校家属及子弟有事需进门时,也要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不得借故取闹。 (三)机动车辆(包括本校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停车接受检查,外来车辆要
14、进行登记,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经常送货的车辆要办临时通行证,出租汽车禁止进入教学区。运送物资器材的车辆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放行。 (四)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区域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第三十条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一)在校内承包基建、搬运、装卸、修缮等项工作的临时工、外包工,其主管部门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应成立治保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二)在校内住宿、寄住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告知学校保卫处,按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进行户口管理。所有聘用临时工的部门都必须遵照“先审后用”的原则,上岗前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用工部门负责将其审查后的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情况抄送保卫处备
15、案。凡在校内暂住的人员,在进校三日内必须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办理暂住证或寄住证。 (三)暂住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扰乱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得随意进入教学和生活区,不得随意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要自觉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校内办班和非在籍学员的治安管理。 (一)凡在校内开办学习班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以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办理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呈报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办班期限、授课地点、学员人数和学员自然情况等事项。 (二)进入校内住宿的学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到保卫处签办暂住证后方可入校安排住宿。在校内住宿的学员,要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16、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各院、处自己决定开办的学习班还应向保卫处交纳治安管理费。 (三)办班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生案件后要积极协助保卫处调查处理,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属本校师生员工,一律佩带校徽或其他相应证件在校区内活动。基建施工人员、各类短训人员、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到邮村派出所办理临时出入证,持证出入校门或在校区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区内打架斗殴、起哄闹事、赌博吸毒、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张贴物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在指定的张
17、贴栏内进行,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宣传鼓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校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违章用火、用电,严禁摆摊、流动经商,更不准到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搞商业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车辆进入校区后,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教学区内严禁鸣喇叭。校内外的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限时速10公里以下,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行进教学区。机动车碰到行人太多时应缓行或暂停,禁止将机动车停在斜坡或行人密集的地方,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都应听从公安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星期一星期五未经学院组织或辅导员批准,一律不准去黄桷垭或市区的影剧场、舞厅、录相厅、卡拉O
18、K厅活动,以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十八条 本校职工要教育家属子女遵守校园规定,学校要求师生员工遵守的校园规章制度,家属子女也应无例外地遵守,不得特殊。家属子女违反校园规定的要给予教育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卫队员在校区内执勤巡逻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角落的巡逻,特别是深夜二十三点至凌晨五点这段时间要尽职尽责。对巡逻期间发生的案件,要视其情况追究当班者的责任,发现异常情况,要挺身而出,重大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条 凡需要值班的重点要害部位(如财务处、电教中心、实验楼、教学楼等),夜间和假日都要组织人员值班守护,没有值班守护的部位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值班期间发现问题应及时
19、报告学校保卫处。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学校授权保卫处对校内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院、处考核所属科、室和个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承包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院、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把作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任期目标之一,自觉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挂钩,同时,还应把保卫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竭尽全力抓好。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今后在考察干部的政绩时,将同时考察该干部在抓治安保卫工作方面显示出的能力和实绩,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提拔干
20、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后果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年中,凡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发生过事故的部门和部门领导人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家属子女犯有赌博、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会同邮村派出所调查,并依照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同时,学校还要相应给予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辅助以扣发奖金、助学金、工资等经济制裁,凡被逮捕、判刑的人员应开除其公职或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并严格
21、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在治安保卫、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 重庆邮电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第三条 凡进入我校的人员,
22、必须佩戴或持有我校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临时出入证。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的人员,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经学校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重庆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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