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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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府201196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
2、称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
3、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受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村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新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五条 (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村民建房原则上应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如国家、集体建设依法使用、征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
4、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乡村风貌。第六条(村民建房的方式)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再受理个人建房申请;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经批准可以探索其他方式实施农村村民建房或对农村村民进行安置。第七条(用地计划)新区规土局应当按照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建
5、房申请,应当符合新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八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和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先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相应的建房协议,原宅基地按所签订的建房协议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理复垦。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批准用地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
6、条(公开办事制度)新区规土局、新区建交委等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二章 个人建房第十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均为农业户口的,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的;(二)办理离婚登记前未享受过用地政策,且符合本规定分户条件的;(三)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
7、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四)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六)规划建设区以内(无中心村规划),近期不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的,不新占用耕地的;(七)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危险住房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我市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为市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八)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九)法律法
8、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提供资料)村民建房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三)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许可证;(四)户籍资料;(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不予批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的;(二)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三)已参加集体建房的;(四)已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五)析产后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六)本人已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七)被赡养人本人已
9、享受过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八)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九)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且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十)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指定地点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
10、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等资料后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原址翻建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土地测绘成果报告一并报新区规土局申请建房用地,新区规土局应当在20日内按程序报市规土局。建房用地获批后,由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审批结果的公布)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通过网站或张榜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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