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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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使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经济体制方面废除了集体经营、集体管理的生产队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政治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废除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政社合一的行政命令型管理体制,在乡镇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废除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下放权力,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新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2、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一、 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新型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农村政治成日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在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又在中国改革大潮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完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村民自治组织的萌芽时期。时间是1980年至1982年。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一些农村由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农民自发组建
3、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日益瓦解的生产大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占两县自然村总数的15%左右。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式的组织。第二阶段: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时间是1982年至1987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从而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
4、行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普遍的、具体的实施阶段。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18个。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之前,除个别省以外,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第三阶段: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时间是1987年至1990年。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
5、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此后,全国各地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到1989年底,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基础上开始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促进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阶段: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发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时期。时间是1990年以后。1990年9月26日出,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直到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逐步走向规范
6、化和制度化。1995年底,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了村民自治示范县、市63个,示范乡镇3917个,示范村82266个,形成了省有示范县、市,地区(市)有示范乡镇,县、市有示范村的格局。在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影响和促进下,全国村民自治活动不断深入,思想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截至199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福建、江苏、辽宁、湖南、河北、贵州、内蒙、河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还制订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突出强调了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
7、。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尤其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这一切,使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二、 农民民主权利的扩大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自”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发展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而为了有效行使这四项民主权利,又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四项民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形势和民主
8、制度的运行,构成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基本内容及其丰富多彩的实践。(一) 民主选举。这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平等权利。在选举的初期,村民们实际行使的选举权非常有限,主要是行使投票权。候选人的
9、提名权一般由村党支部或村选举领导小组来行使,有的地方是由乡镇党委指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也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在经过几届村委会选举后,现在的广大村民有了比较完整、全面的选举权,并且有了程序化、规范化的选举制度。一是许多地方实行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初步候选人,然后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在吉林省的梨树县把这种选举方式叫做“海选”,即在候选人提名和最后确定中,实现选民选举权的彻底自由和平等。目前吉林省全面推行这一经验,其他一些省以积极响应。据调查,在1996年的村委会选举中,甘肃省采用“海选”方式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村占全省村委会的76%,河
10、北省是40%。二是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正式候选人实行竞选。也就是在正式投票之前,候选人必须向选民们发表治村演说,并接受选民的质询,回答选民的问题。有的地方要求候选人向选民做出任职承诺和保证,甚至要求候选人与选民签订责任书或权利义务条约。有的地方的选民,还用录音机把候选人的治村演讲录下来,以便在候选人任职后进行检查监督。目前在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河南、四川、湖南、福建、甘肃等省的村委会选举中,都进行过竞选的试验。吉林省梨树现在1995年的村委会选举中,第一次在全县农村全面推行竞选。山西省运城地区在1997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全区3315个村,由50%左右的村实行了竞选。三是在投票过程
11、中,设立秘密划票处。以前选民在投票前经常交头接耳,互相查看,不利于选民真正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也为农村的家族、帮派势力控制选举提供了条件。1994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在选举的中心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处,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填写选票。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秘密投票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广大选民的自由表达权和自由选举权。四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选民投票提供方便。全国各地的具体做法有:(1)对在外地经商做工的本村选民,选举中实行“函投”(即寄信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的办法;(2)对一些年老体弱不便去投票场所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由选举工作人员带着票箱上门提供投票服务;(3)对于不识字的选民,在投票场
12、所设立代笔处,由与选举无关的公正代笔人为选民代写选票,或由选民请自己信任的人带写选票。福建等地农村还在选票上附着候选人的照片,供不识字的选民选择。目前,农村的直接选举已成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最热烈、参与最广泛的民主运动。据1997年底统计,全国共有91万个村委会的378万名村干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大部分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全国每届村委会选举都有近6亿选民参加投票。随着实践的发展,民主选举正日益成为广大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首要途径。(二) 民主决策。这是指,在农村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的村民民主决策的权利和民主决策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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