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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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前一阵子在修改一个外商投企业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承担有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房产税很清楚,因为有相应规定,土地使用费倒是很少接触,很容易和土地使用税混淆,于是这两天作了一下研究,其间发现还有一个名词,场地使用费,于是一并作为学习内容。今天总算是有了个结论,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费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土地使用费是个历史概念,因为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以土地使用税代替了土地使用费。不过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也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问题,该暂行条例并未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于1988年11月2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1997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
3、税问题的批复也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由此,土地使用费成为只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 2、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是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使用土地收取的一种费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对土地使用费有专章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批复,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支付的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是外商投资企业有偿
4、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在使用土地的期限内都要缴纳。 目前,各地都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方面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 号),对场地使用费的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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