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释义(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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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释义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本章共有六条,主要是对选举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村民委员会职数和构成要求、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换届时间和组织实施、选举经费以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贯穿和统领选举办法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阐明了选举办法的立法宗旨。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村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主
2、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本办法中所称民主权利,主要是指村民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二是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将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用法规的形式加以定型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自己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带领村民自己办理好自己的事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是全国
3、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个授权性规定,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的其他依据,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把我省多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选举的普遍规则,更加符合全省农村的实际,体现山东特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选举、
4、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农村民主和基层政权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构成要求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及职务,即“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村民委员会为了履行
5、自治职能,完成工作任务,需要有相应、合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从近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看,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构成人数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尽量减轻农民负担,二是便于村民自治。我省地域广阔,农村人口数量多,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量有大有小,一般来说,地域大、村民多、散居多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任务重,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可适当多一些,最多可达七人;地域小、村民少、居住集中的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量就小,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可相对少一些,但不能少于三人。除法定情形外,多于七人或者少于三人都属于违法。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
6、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第二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对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这一立法原则。一是关于妇女进村委会。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和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参与管理村务的议政能力不断增强。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有利于发挥她们的优势,
7、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关于少数民族进村委会。在我省农村,有部分村落是多民族村民共同居住。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中,如果没有少数民族成员作为代表,人数较少民族的村民的利益容易被忽视,不利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农村的长治久安和村民自治的开展。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兼顾不同民族村民的利益,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款规定了“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
8、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多个村规划合村并居并成立一个新的村民委员会在某种意义代表了农村的发展方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省目前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并考虑到各村经济状况、村民的利益和意愿设计的,主要是便于不同村落群众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同时有利于农村的管理和稳定。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
9、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任期、换届时间和延期换届的规定。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稳定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在一个村里,村民朝夕相处,谁有经济头脑能带领大家致富,谁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谁适合当主任、委员,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规定的含义是: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
10、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同时,本款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就是说,法律将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赋予村民,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更无权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违背这一规定就是违法。第二款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样规定,一是与村党组织的任期同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
11、导核心作用。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干得好的,村民信任的,可以连选连任,不受连任届数的限制。这样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激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并不断做出新的工作成绩。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任,到底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定。只要村民拥护,本人愿意,就可以连任。至于连选连任会不会导致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堂,助长官僚主义作风的担忧,由于有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机制,法律又规定了罢免程序,法律制度在设计上是予以避免的。即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村民就不会再选他,或者届中对其予以罢免。三是干的不好、村民不拥护的,届满换届选举就会落选。这样有利于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
12、效监督,增加村民委员会的新鲜血液,选出好的“当家人”带领大家共同致富。需要指出的是,从前几届的实践看,有的村民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换届选举,也有的以种种借口拖延换届选举时间,甚至一拖就是几年。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不能允许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法律规定为政府)批准,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三款明确了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
13、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我省有近八万个村民委员会,为了保证全省换届选举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各村换届时间存在差异,作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换届选举时间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延期换届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换届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是指,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换届选举结束日后的六个月。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1、因重大自然灾害和灾害事故导致换届选举无法如期进行的;2、村民委员会经两次选举未产生选举结果的;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14、撤销、范围调整尚未完成的;4、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选举结果无效的;5、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对延期换届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驻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规定的六个月内及时完成换届选举,防止出现无限期延迟换届的情况。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换届选举组织实施机构的规定。本条有两层含义:第一,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
15、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统一部署,统一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换届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各级人民政府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更不能超越职权直接参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二,民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搞好换届选举的日常指导和监督。这些工作包括: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和方案;研究解决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查处、认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下属组织和有关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6、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释义本条是关于选举经费的规定。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省、市、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拨付。根据中办发200920号文件的规定,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我省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从省到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其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政府财政困难的,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
17、给予适当补助。第二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村里在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布置会场等活动,也需要一定的经费,这些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解决,而不是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候选人承担。对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宪法在序言中叙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
18、导,有利于协调各方,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从组织上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本办法强调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讲就是,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尊重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引导村民以条件、素质、能力选出自己的当家人;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尊重选举结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平稳进行。第二章 选举机构本章共三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换届领导机构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讨论决定选举事项应遵守的原则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
19、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成立领导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机构职责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20、同志组成的换届选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其主要职责是: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及时解决换届选举中的相关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占用行政编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同意予以解散。第二款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职责的规定。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直接组织和指导责任,所以本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选举领导机构,并明确其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村民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
21、行使民主权利。二是制定具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三是依法确定选举日期,保证选举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四是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需要一支懂法律、懂程序、懂技术、有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操作,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本职工作。五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这种指导是程序上、方法上的指导,使组织者和参选者明确选举办法、程序以及各种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确保选举和推选工作合法、公正;六是承办换届选
22、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人员组成及产生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递补程序的规定。第一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与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
23、时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需要指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不是代替,更不是包办。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在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有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实施村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并公布名单;四、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六、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
24、政府备案;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九、解答和处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十、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十一、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和产生方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即由18周岁过半数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即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推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即先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然后集中各村民小组意见,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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