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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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体会聂忠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简称条例)共7章33条,于2006年11月30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本人对条例看了几遍,体会很深,觉得条例内容全面,规定具体,操作性强,是当前我们国土资源部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一部不可缺少的法规文件,必须熟读弄懂。通过条例的学习,谈点肤浅体会。一、条例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2、、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开垦新的耕地和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问题,虽然明确了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但没有具体明确由那个部门来抓。条例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三个层面来抓这项工作。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3、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3、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二、条例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渠道1、来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简称农土资金)等。新增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每一平方米征收标准是,永州市(含冷水滩、零陵两区)17元;道县、祁阳县14元;东安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8元;江华县、江永县、双牌县7元。分成比例是上缴中央财政30,留省21,返市49,具体见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
4、92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一倍(财综200648号)。耕地开垦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每一亩征收标准是,永州市(含冷水滩、零陵两区)水田1.1万元,旱土0.7万元;宁远县、道县、蓝山县、东安县水田1.0万元,旱土0.6万元;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水田0.8万元,旱土0.5万元。收费比例是,圈外省100;圈内省调控20,缴市80;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只转不征这一块,市100收取,具体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200125号)。农土资金:农土资金的比例,按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农土资
5、金,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县区安排使用,具体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每一平方米征收标准是,永州市(含冷水滩、零陵两区)47元;道县、祁阳县30元,东安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25元;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20元,具体见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2、管理。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国土已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6、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等文件,是目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办法。3、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三、条例明确了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1、财政部门。管理
7、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审核项目预算;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3、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进行论证。工程施工结束后,农业、水利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农业部门参加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4、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接收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四、条例明确了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操作办法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操作办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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