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doc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doc(5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穗府函20105号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市 长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展会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采购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会活动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展会,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方式,组织参展商、采购商在特定场所和期限内,进行产品、服务、技术或者信息等展品的集中展示、交流和贸易活动,包括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
2、、博览会、订货会等表现形式,但经营者为推介、销售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服务或者技术自行举办的商业性活动除外。第三条 展会活动的开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登记和展会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展会活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制定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3、划,有关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展会项目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展会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展会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和资源整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做好展会行业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条件。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至少有一个单位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前款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以自己名义策划和组织展会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实施展会具体事项的单位。第九条 举办展会的场馆应当具备相应的规模和功能,符合卫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者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场馆单位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应当定期检修场馆设备、设施,确保场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在展会举办期间配合举办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第
5、十条 参展商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各举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二)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的赔偿责任条款;(三)其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签订参展合同前,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商提供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提供举办场地的单位签订场地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责任保证条款。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前,出租单位应当要求举办单位提供经营资格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展会
6、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展会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场所,展览面积,举办单位名称,展会指定开户银行帐号,展品种类,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二)举办单位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许可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应当提交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四)场地租用合同;(五)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六)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七)举办对外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展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或者省商务、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7、八)以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主办、承办展会的,应当提交有关同意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承办展会的批准文件; (九)展会名称中使用“第届”等字词的,应当提供上一届的展会许可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举办单位可以委托场馆单位或者行业组织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核发展会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如申请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的前后间隔时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8、:(一)同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申请在先的展会优先登记;(二)非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专业性程度较高、展览规模较大以及连续举办届数较多的展会优先登记。第十六条 展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在经核准的展会举办时间届满后自动失效。展会的名称、内容和举办单位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展会举办的场所和时间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告知参展商和采购商。展会不能正常举行,需要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展会登记证。第十七条 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前后间隔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招展信息。第十
9、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进场布展前向场地出租单位出示展会登记证。举办单位未取得展会登记证,或者不按经登记核准的内容和时间举办展会时,场地出租单位不得允许举办单位和参展商进场。第二十条 在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商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二)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违法销售保税展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举办单位发现参展商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时,应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
10、产权工作机构负责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或者出具相关事实证明。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举办单位、参展商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必要时应当建立展会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发展,并对鼓励发展的展会项目、展会企业以及有利于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展会整体发展需要,通过招商推介、经贸交流、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城市展会环境、展会政策等方面的
11、宣传推广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设立展会信息资料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展会信息,为举办单位、参展商和采购商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场巡查、驻场办公等现场监管制度,检查、处理以下事项:(一)展会活动与展会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二)举办单位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三)参展商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五)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和电子邮件
12、信箱,协调处理展会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现场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答复,并抄送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展会市场监管情况,建立信用分类档案数据库,对展会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商及其他展会从业单位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并定期公布违法办展信息。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展会行业的统计工作,完善展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制度,组织经贸、工商、外经贸、
13、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展会信息统计工作。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展会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展会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信息统计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展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展会登记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展会登记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展会登记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展会登记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
1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重新办理登记,擅自改变展会名称、内容和举办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展会登记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展会举办场所和时间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展会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举办单位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招展信息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规定,场地出租单位允许未取得展会登记证,或者
15、展会的内容和时间与核准登记事项不相符的举办单位和参展商进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参展商在展会举办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16、法处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违法销售保税展品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关于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上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明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制定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是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由市法制办牵头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市法
17、制办会同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和市协作办等单位组成立法小组,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于7月、8月、11月分别三次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县级市)政府意见,于8月开展了立法公众参与工作,通过网络、报纸、信函、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会展行业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协调一致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本条例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会展业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重点发展的十大现代服务业之一。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
18、(穗字200812号)明确了“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目标定位,并要求“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以及商贸配套设施”,“加快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因此,制定本条例,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制定本条例是规范展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会展业起步较早,在“广交会”的带动下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国际化程度不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管理体制不够明晰等。我市展会行业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提升,在“广交会”的龙头带
19、动下做大作强,才能应对新一轮全球化浪潮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考验,实现“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目标。因此,制定本条例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水平,规范和引导展会市场行为,为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制定本条例是完善展会法律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国关于展会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落后,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展会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的部门规章中,内容分散。1998年我市在国内率先制定了关于展销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但施行至今已10多年,内容已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例如适用范围不明确、对各种恶性竞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不利
20、于我市展会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针对我市展会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展会管理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二、草案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草案以“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为立法目标,确立了“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展会发展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扶持服务与管理规范并重,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招展与办展、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会展业”包括“展会”和“会议”两大类型,“展会”和“会议”在性质上差异很大,国外一般将 “会议业”归到“旅游业”。从管理实际来看,我市“展会”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
21、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为迫切,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立法时机较为成熟;而“会议”行业还处于初步阶段,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本条例只以“展会”为规范对象。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对展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二)关于展会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明确展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展会管理体制松散,为此,市政府决定(穗府13届67次200833号)我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为市经贸委,会展业管理职能作为该委商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根据上述会议精神,草案第四条确立了分工协作的展会行政管理体制,即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22、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此外,2005年我市成立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目前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属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2号)关于“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坚决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部门承担或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神,在本条例将相关职责赋予市经贸委后,可在将来进一步考虑取消议事协调机构,以简化行政机构。(三)加强引导扶持,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强规划引导,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23、划和城乡规划,第六条规定了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展会项目,从整体上引导我市展会行业发展。二是在“服务与管理”一章规定了具体的扶持服务措施,如第二十二条建立政策扶持机制,对鼓励发展的展会项目给予特别扶持;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城市展会环境、展会政策的宣传推广;第二十四条要求相关部门为展会活动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展会发生的纠纷;第二十七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企业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持良好市场秩序。围绕展会活动的组织和开展过程,草案细化了举办单位、场地出租单位和参展商在各环节的义务,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管理条例 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7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