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及制度环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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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及制度环境分析摘 要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难问题,是现实社会的一个普遍问题。其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和政策与现实的矛盾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和基层组织或执行者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拆迁双方对土地所有权、补偿标准、个人利益和成本等方面认识上的原因,既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努力推动农村土地更深层次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各拆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解决。 关键词 城市化;集体土地;拆迁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对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拆迁难度也
2、随之越来越大。土地问题成为农村中矛盾频发的焦点,其中尤以土地征用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人们总是自然而然地将之与“扯皮”和“暴力”挂钩。很多拆迁人(国家职能部门、用地单位、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等单位的统称,下同)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消耗在拆迁工作上,少则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征地和拆迁堪为“天下第一难”,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尤其如此,备受各方关注。 拆迁难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许多现实的具体原因。有的还认为主要是征地补偿被各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和协商、农民参与度低、以“公共目的”
3、为由征地用于盈利活动等。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所致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同样备受争议的小产权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结果是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农民因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作为“农民”身份的依据,意味着融入城市社会的开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质上意味着城郊乡村社会的拆除,是乡村城市化的开端。从表面上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拆除了城乡间的隔离墙,拉近了农村和城市的距离,但实质上却集中和突出暴露了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矛
4、盾。在“农民” 完成向“市民”身份转化的长长链条中,要完成这个过渡,在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现阶段: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仍处于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拆迁难是自然的。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凸显出来,如由户籍制度引起的“农嫁居”、“农转非”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等;另一方面,农民并没有因征地和拆迁变成真正享有五大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沦为既非农民又非市民的“边缘人”,这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尤为突出。拆迁矛盾突出的地方,几乎都是城乡结合部,有的甚至就是“城中村”。城市的拆迁难,主要源
5、于补偿标准;农村拆迁难,除了这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没有了衡量身份标准的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难实质上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瓦解前的阵痛,是农民对被人为地分为“农村人”而区别于“城市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呐喊。 二、补偿标准问题所致 征地拆迁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和区位以及土地用地项目和性质的不同,各地征地补偿标准难以一致。征地补偿标准是影响拆迁工作是否顺利和进度快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快些;反之,就要大打折扣。但问题的关键是:补偿的标准到底是多少才能令各方满意。低了,被拆迁户不乐意;高了,拆迁方办不到。关于补偿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
6、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片面强调市场化 应该说补偿以市场为标准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平的。但在现实社会中,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或补偿价值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补偿价应该是市场公允价值,但这个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却有很大的区别。如某个被拆迁人的房屋,按标准只能补偿15万元,但他偏偏要价50万元,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所以拆迁补偿片面强调市场化是不妥的。 2.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区位、环境和项目性质等原因而产生的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正常的,国家和省级政府出台征地补偿政策往往也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或是
7、给出指导性的意见。地方政府再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例如,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公布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各地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相关补偿标准的基础数据后制定具体标准,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如果补偿标准过于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就易造成群众的互相攀比,导致拆迁困难。3.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主体不明确。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由于拆迁补偿过低而引起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拆迁补偿应是完全充分补偿。房屋拆迁的
8、补偿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补偿的价格是客观市场价格,并且符合等价有偿原则。被拆迁人不能要求额外的补偿,拆迁人也不能是不完全补偿。但实际上在某些领域和某些地方、某些项目中,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较低的,拆迁户抵触情绪很大。这将直接引起被拆迁户生活水平的下降,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拆迁难。比如在某些地区高速公路、市政工程等基础建设的拆迁补偿标准就比一般工业园区的补偿标准低。在操作中,不能上调,也不敢上调。即便可以调整补偿标准,往往是没有上限,一般情况是,只要没有补偿上限的,被拆迁户总是嫌低,拆迁方认为很高。为此,20011年元月国家出台了国在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征地补偿项目中“
9、公共利益”的概念的和拆迁主体界定,想必这对今后诸类问题的征地方案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4.无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项目非常宽泛,既有土地、房屋、树木等大宗财物,还有许多其他财物,如一些特殊和名贵花、木等之类,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一旦没有标准,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要么是被拆迁户狮子大开口,拆迁方咬牙同意,形成补偿标准的“步步高”;要么拆迁方不同意,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维持原有的补偿标准,但问题是:这对拆迁方来说,合算吗? 三、政策与现实的矛盾所致 2001年11月以前,我国执行的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农村的拆迁工作比
10、照城市拆迁工作进行。那时虽然也存在着拆迁矛盾,但问题还不是太突出,拆迁工作从全国来看总体上还是相对平稳的。但自从新的拆迁法规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后的十余年来,拆迁矛盾开始在全国大面积爆发。各地纷纷反映政府在拆迁中的强制手段过于频繁,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侵害,各地拆迁矛盾逐渐激化,人民群众上访不断。在这种形势下,近几年来的全国人大会上许多人大代表大声疾呼,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于是中央采取紧急措施,严格限制拆迁中使用强制手段,拆迁矛盾突出的城市拆迁甚至被叫停。今年国家和国土资源部又明确规定:严禁行政强拆 ,拆迁方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事物的发展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于整个拆
11、迁工作被质疑,强制手段被限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作用下,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逐渐弱化,补偿标准形同虚设,拆迁工作犹如一根不能触及的红线,人人避之不及,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只能由拆迁双方自行协商,政府只起“协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开始抬高要求,拆迁人开始让步。一旦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拆迁工作就受阻,从而形成了现在拆迁工作举步维艰的现状。 事实上,拆迁工作如果没有了政府的支持和强制力,没有了政府的直接参与和指导,仅凭拆迁方和被拆迁户“单打独斗”、“斗智斗勇”、“死打蛮缠”, 要按期完成整个拆迁工程和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四、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所致 土地是不是商品,
12、其所有权最终归谁?谁有最终的处置权?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也是拆迁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并造成拆迁难的原因。 村民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就有所有权,即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村民与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也同时拥有了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有的法律工作者就认为土地使用权不应仅仅体现为承包经营权,还应是独立的物权。既然是独立物权,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就有权决定土地是否出让,拆迁人要征用土地就必须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就必须按被拆迁人的标准提供补偿;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出让,即使拆迁人出“天价”,拆迁工作可能也难以顺利进行。 而拆迁方则认为,不管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质上
13、都是国家的,国家要征用,你就得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既定的标准获得补偿,不能讨价还价,多要多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除具有物权的一般效力外,主要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优先继承权、处分权、相邻权和获得补偿权。其中的处分权也仅仅是出租、转让、互换和转包等有限的处分权,并没有赋予“卖与不卖”的权利。 五、政府行为弱化或偏差所致 政府在拆迁和补偿中的角色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际工作的一个难题。有的主张政府必须充分介入,政府不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不正确的,仅依靠拆迁方是不行的;有的又反对政府介入,认为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调整民事权益的做法
14、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按市场规则进行。 六、基层组织或执行者行为不当所致 在市、区、乡、村四级机构中,乡村等基层组织或干部的行为往往对拆迁工作起着直接的作用。基层单位干部素质低下,操作方法失当等均有可能引起拆迁矛盾的激化。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迁又大多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的,当地基层干部或其他乡镇(街办)甚至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家庭或亲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迁人,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任何向基层干部及关联方利益的微小倾斜,都有可能给其他拆迁户授之以柄,成为其他拆迁户要挟获取个人更大利益的筹码。同时,虽然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因具体情况复杂且有的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5、实际操作中本身就难以把握,所以拆迁方一般对补偿标准都设有一个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拆迁方不能不给予乡村基层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自由裁量权本身不易把握,而且褒贬不一。基层组织和干部对自由裁量权的任何不当使用,都将会引发农民的攀比和悔约,引发拆迁难。 七、拆迁户博弈个人利益最大化所致 对拆迁与被拆迁双方来讲,总体情况是被拆迁一方是弱者,但小部分又是“强者”,拆迁难的原因一般不在大部分拆迁户,而是由这一小部分拆迁户即所谓的“钉子户”造成的。“钉子户”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值得同情与支持?这是目前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 小部分被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常常有意刁难和从中作梗。这部分人,人数虽
16、少,但“本事”和“能量”很大,甚至能呼风唤雨。对大多数被拆迁户而言是“争取利益”,对这部分“钉子户”而言则是一种“利益赌博”。 继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之后,深圳又一位“最牛钉子户”获得1000多万元的“天价”补偿。这到底是维权的楷模,还是无赖的典型?在这个过程中,“钉子户”事实上是在玩一场赌博,结果是他们赢了。如果都像这样,拆迁就会形成一种“牛钉”与“天价”之间的相对固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这样,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正义,就可能变异为某些人牟取额外利益的非正常手段。这两件事都是在事闹大了的情况下,由许多复杂的外力干预下结束的,这更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把事闹得越大,得到的补偿越多”。而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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