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习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习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习用).doc(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习用).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 本文由feier008006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5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09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第 7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2、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 举报提供方便;任
3、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 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食安法: 食安法: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 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
4、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食安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食安法: 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 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6、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本条例: 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 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
7、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8、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
9、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食安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 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等相关信息。
10、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 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 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 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
11、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食安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 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
12、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 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13、第四章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 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 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
14、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 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 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 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
15、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 食安法: 食安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16、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
17、关产品新品 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 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安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 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 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
18、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 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 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食安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19、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 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安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食品生
20、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 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
21、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 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
22、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 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 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 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食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23、部门按照各自职 第八十七条 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 实施 条例 习用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7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