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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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姓名:刘国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马炎秋20090601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摘要随着国际运输业的逐步集装箱化,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实务界和法律人士的关注。集装箱化运输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数额大、损失隐蔽。箱内货物本身或者包装缺陷、集装箱自身不适货或者存在缺陷、箱内货物装载或者系固方法不当、集装箱在搬运或者装卸过程中操作中疏忽大意、箱位选配不当或者系固不当、运输途中向内产生汗水以及其他偶然事故常常造成巨额损失;但集装箱的特点决定了损失在丌封前的难以发现,这加剧了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案件的复杂程度。保赔协
2、会的研究表明,货物索赔支出要占船公司所有支出的%,损失远大于公众所羊且略估计。但同时,集装箱多式联运货损问题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由于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传统货运的差异,已有的公约惯例并不能很好解决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问题。转船以及集装箱甲板运输导致的货损货差问题以及运输方式交界点的货损货差定性、隐蔽损失、货代船代以及、港口经营人的地位归属以及由此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下下在讨论中,并未达成一致观点,如何顺利预防和解决货损问题减少索赔成本是被广泛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分析如何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顺利、明确地分清权利、义务,减少纠纷成本。本文从对国际集装箱货损的基本类型和原因的分析出
3、发,在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现有公约与规则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运输法律的相关理论和观点,对有关国际集装箱货损中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实务操作人员有所助益。第一章首先对国际集装箱货损的类型和原因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国际集装箱物损发生区段认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明确了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作用,提出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所依据的标准。对国际集装箱货损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权利义务主体的概念、法律地位、法律特征以及资质要求,并分析了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并在着重
4、对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的核心法律问题,即集装箱索赔权利人和责任方的认定、区分以及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笔者相关建议和见解。第四章结合实务审判、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对国际集装箱货损的举证责任和时效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海上货物索赔举证责任贯穿了诉讼的整个过程。本章首先对索赔方、责任人应负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各种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举证,如何免责,怎样分配举证责任。指出了现存的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国内法存在的不足,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给出了修改意见,对解决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建议和帮助。第五章通过对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的深
5、入分析,指出了现存的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国内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较为理想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制度,并着重对集装箱货损索赔当事人减少货损合理顺利解决货损案件提供了建议,对解决国际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起能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关键词:集装箱货损索赔隐蔽损失举证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创 明独
6、声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未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字日期:汩产月乡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7、。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嬲花导师?一签名剖触签字 期 阵勃签字日期伊扣月弓日呵 圈帅困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和集装箱化运输的普及,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和惯例的复杂性,国际货损索赔问题从来就不是也不可能是简单、明晰的案件类型;再加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多模式性以及集装箱运输特有的封闭性特点,使得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有其特有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本文将在分析国际集装箱货损类型、原因以及海商法一般货损索赔的基础
8、上具体分析探讨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的主体、举证责任以及时效等问题,并提出笔者的法律建议。第一章: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货损概述第一节:国际集装箱货损概述一:常见的国际集装箱货损现象国际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一方面解决了传统运输中众多问题也对已有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集装箱货损赔案涌现在人们面前,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顺利解决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案件、减少索赔成本支出,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成为实务界和法律界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对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主体以及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对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帮助。通常,明确集装箱货物残损、短缺的类型是确定其责任归属的前提,故在此首先
9、对集装箱货损类型进行大致的分析。在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案件中,常见的货损类型可以归类为两种:残损和短损。、根据集装箱货物残损发生的原因和发生的环节,可分为箱残、原残、载残、工残、船残、港残和车残。、根据集装箱货物短损发生的原因和发生的环节,可分为原装短缺、破损短缺和盗窃短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判定货物短缺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检查集装箱拆箱卸货时,签封是否完好,签封号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相符,有关单证中是否有换箱、换封记录以及箱内货物包装是否有破损;其次是检查箱内货物发生短缺的数量以及其留下的痕迹,加以综合分析推理,从中得出短缺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的类型。一货物残损
10、的类型集装箱货物的残损是指货物从生产至包装、储存、保管、装卸、搬运以及运输等环节中,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到货货物的残、渍、损、毁等。、箱残指由于集装箱自身变形、锈蚀、破损、密水性缺陷、潮湿、异味或污染等缺陷:或集装箱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所规定的使用年限:或选择不适合该货物运输种类的集装箱,导致的集装箱内装货物的残损。、工残指港口、码头的装卸机械设备简陋以及对集装箱的装卸、搬运不当而造成箱内货物和箱体的残损,包括违章操作、机械失灵、粗暴搬运、装卸不慎、使用工器具及设备不当等造成的货物残损。、原残指货物在装箱前已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或包装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残损;或包装和标志
11、不符合同或有关运输规定而引起货物的残损;由于货物的品质不合格,在储运中引起箱内货物的霉烂变质等。年月日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本公约是为保证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的安全,对集装箱结构做出统一要求的国际公约。公约自年月日生效,中国于年月日加入公约。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载残指集装箱货物因为装载不当,系固、捆扎、衬挚、支撑不良,重量分配不均,重货压在易碎货物上等造成运输事故;集装箱通风孔等其他设备使用不当以及装货时带入了湿气源,引起箱内货物的汗湿、结块、变质。、车残指集装箱载于火车或底盘上转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事故造成箱体、货物残损,如系固不当,装载不妥以及其他因
12、素造成翻车、撞车、集装箱破损等。、船残指由于船舶装载集装箱的积载不当,引致箱内货物和箱体的残损,如配载不当、系固不牢、船舶设施不良,集装箱堆装超出允许堆码高度等。、港贱指集装箱在装卸港堆场,由于对集装箱的堆放、保管不善引起箱内货物和箱体的残损,如集装箱翻落、压塌、锈损等。二货物短缺的类型集装箱货物的短缺系指货物从生产到包装、储存、保管、装卸、搬运、运输等各个环节中,由于有意或无意的行为造成实际到货数量的不足,包括货物的重量、数量、面积、长度、容量和体积等的不足。、原装短缺指集装箱货物在装箱时,由于发货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漏装、错装,以及衡量时衡器失灵,计量错误或有意识的欺骗等造成实际到货数量或重
13、量的不足一般扣除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盗窃短缺指集装箱货物在装箱后交运前,或在交运后由于运输、装卸过程中被盗窃而造成到货数量或重量的短少。、破损短缺指装卸部门在货物装箱、卸箱或换箱作业时,由于操作不慎,使用工器具不当或意外事故引起包装破损而导致内容物的撒漏、渗漏以及丢失;或货物的运输包装或内包装不符合同约定或不符习惯包装,在正常的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破损,引起内装货物的漏失、丢失。综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货运事故时有发生,而其中不少货运事故与集装箱货物装运过程中的当事人是否完全富有责任心有关。 尤其是装箱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海上集装箱货运质量,重视这种表面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货损是由装箱技术的不高造成的
14、集装箱海运货损将大量减少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案件。第二节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国际集装箱运输大多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总的基础,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单一运输方式的结合,集装箱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接管之地运至被指定交付集装箱之地的货物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中所发生的货物损害,必然在组成多式联运的某区段发生。如果该损害能被认定系发生于某一特定的区段,此种损害为非隐藏损害;反之,则为不可归因的损害或隐藏损害。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是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它与国际集装箱赔偿责任的归属密切相关,是国际集装箱货损索赔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作用一
15、对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作用集装箱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是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础。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主要有修订的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集装箱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其责任承担。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使得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害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衔接。然而,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对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作用在不同的责任形式下有不同的体现。贺万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定域问题探析法商研究年期国际集袈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在统一责任制下对确定多式联运经营入赔偿责任的作用是决定应适用的责任限制规则。、在
16、网状责任制下对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作用是决定应适用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规则。二对明确多式联运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作用当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害时,不管是货物利益方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集装箱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都将会决定由第三方中的何者来承担责任。如果认定货物是在某一单式运输区段发生损害的,那么负责这一运输区段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就将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害负责;如果认定集装箱货物的损害是在某一港站经营人的控制下发生的,那么就将由相应的港站经营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认定集装箱货物损害发生的区段,那么多式联运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对货物的损害不负责任,该货损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来承担。二国际集
17、装箱货损区段认定所根据的标准国际集装箱运输中产生的货损,可大概归类为立即发生的货损和长时间逐渐发生的货损。对于这些货损发生的区段的认定,是以货损结果产生地作为标准,还是以导致货损结果发生的原因事实发生地作为标准呢货损发生区段认定标准的不同,将影响到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从而不同的赔偿结果将产生。对于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标准,目前不同的多式联运法律法规有不同的规定。一有关立法文件中所采用的认定货物损害发生区段所依据的标准 :、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集装箱货损发生区段确定的标准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三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
18、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是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标准。依据年规则三第十三条规定,该规则也是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标准。、分别以货物损害的结果发生地和货物损害原因发生地作为集装箱货损发生区段的确定标准年第条第一款和年/规则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造成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的事由发生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货物期间,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年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
19、五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辂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年制定的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已被/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取代。/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号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
20、国际商会联合二作小组起草,由国际商会通过并发布,于年月日起生效。二者均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航运委员会年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国际多种方式运输货物的公约国际集装箱货损问题法律分析第条规定:“如果适用于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适用第条第一至三款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律予以确定”。年/规则第条第款规定:“如果适用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律规定了另一项责任限额,如同就这一特定区段订有单独的运输合同一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应当按照此种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律
21、的规定确定”。可见,根据年和年/规则,认定集装箱货损发生的区段所依据的标准,在确定集装箱货损是否发生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日时,为导致集装箱货损的原因发生地;而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为集装箱货损结果的产生地。二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认定应当以导致货物损害发生的事由发生地为标准、汉堡规则第条第款规定,如果引起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的事由,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由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他的单式运输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年第
22、条第款、年/规则第条第款也同样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引起的损害,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货物期间,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多数的运输公约都认定导致货损的原因是否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掌管货物的责任期问,直接影响着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年规则、海商法以及合同法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货物损害发生区段认定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年和年/规则所采用的以造成货物损害的事由所发生的区段作为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期问的标准,以损害结果所发生区段作为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标准的方法也是有问题的。因为
23、,如果货损的原因和结果不是同时产生的,一方面,当造成集装箱货损的原因发生于组成多式联运的某一单式运输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区段运输承运人对货损负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又以损害结果发生区段而非损害原因发生区段所适用的运输立法所规定的注意义务标准和责任限额来衡量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该区段运输承运人的行为和赔偿责任限额。可见,这将同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单式运输立法不一致,很可能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以集装箱货损的原因发生地为区段认定的标准可实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与对内求偿关系日的平衡按照年以及年/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导致集装箱货损的原因发生在其掌管货物期间时要负赔偿责任,并只能向导致货物损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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