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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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为永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2、)划定的规划控制区范围;各乡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总体规划划定。第四条:县住建局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镇规划管理站,接受县住建局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永新县城总体规划由永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由县住建局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
3、府审批;县人大常委会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中心区、旧城区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使用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与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
4、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填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对有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必须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污染的实施方案。3、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由用地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单位实测现状地形图(含电子板),测图范围大于拟用地周边30 米;对选扯不当和不能安排用地的,复函予以答复,并说明原因。4、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作为建设方案设计的规划依据; 5、提供建设方案:用地单
5、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供一式两份报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6、办理用地手续: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1、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土地依据土地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2、国土部门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具备的附件,方可进行拍卖、出让。3、提供建设方案:土地受让方
6、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附件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由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报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4、土地受让方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拍卖、招标出让合同及规划建设委员会或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环境协调、地下管线走向,城市
7、设计内容以及其它应控制的事项。第九条:规划区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按照永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新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永府发2012 号)的要求执行;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体活动场地,停车场和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新、扩、改建的永久、半永久和临时性建(构)筑物及县城道路上架(埋)设管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筑申请: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的施工图、施工图图审意见,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消防、人防、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其它有关的申报材料。(二)审查、公示: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按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要求向社会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由设计单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图审中心审查通过后,提供图审中心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一套,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9、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提出申请,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1)、规划放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规划管理部门实地放线,城管部门参与,由放线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分别签字盖章,作好放线记录,交城管部门监督;(2)、规划验线:基础完成时,经验线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3)、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状地形图,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经规划管理部门按批准的内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10、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办理有关房屋产权发证手续。 第十三条: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平面位置,扩大尺寸,缩小间距;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扩大建筑面积,修改立面、层次、高度、使用功能等,均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四条: 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测绘至县城的现状图上,向建设单位适当收取测绘费。 第十五条:竣工档案资料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单位总平面图,全套竣工图(含设计变更)、决算书、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抄告单、项目立项报告、计划批文、土管批准用地资料、工程质监资料、工程
11、监理资料;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工程竣工六个月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存入城建档案馆。第五章 旧城改造及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旧城区住宅,原则上不允许改建、扩建和新建。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按照永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要求,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调控和引导并按详细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旧城区范围为:东南以以禾水河为界,西至湘赣大道,北至义山东路。 第十七条:旧城区居民,如有危房鉴定证明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简易维修: (一)部分墙体倾斜、裂逢;(二)屋面下沉、渗漏需维修屋面;(三)木板、木柱腐朽
12、;(四)开设门面,局部开门开窗、窗改门或门改窗。 第十八条:居民私房简易维修,原则上只允许在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次、原结构上维修;个别危及居住安全的住房,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并与邻里无纠纷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翻修。翻修如有面积增加,面积增加部分作临时建筑处理,核发临时许可证,不登记产权。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筑应同时附送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立面图。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或使用期内因建设需要,应当自行无偿拆除。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市政公用设施,
13、均应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架空或地下埋设电力、电信、路灯、有线电视、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供水、排水和其它专用管线。(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涝设施、地下隐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垃圾转运设施。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划路径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二)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如涉及河道、道路、消防、环保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设设计图,经审
14、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放线、验线由规划工作人员执行,未经放线、验线不得施工。(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存入城建档案馆。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架(埋)设临时施工便道和管线的,应按上述同样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街道时,应预留各种管线位置;因建设需要,要拆除原有管线,有关单位应服从规划,自行无偿拆除或迁移原有管线,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沿路设置的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依次是:路南或路西,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顺序;路东或路北,按供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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