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doc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doc(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摘 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
2、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 要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1一、研究背景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2(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3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3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4(一)责任分担制5(二)网状责任制5(三)统一责任制5(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5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5五、案例分析6(一)案情介绍6(二)案件结果7(三)基
3、本理论7(四)案例分析8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8(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8(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9(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10(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10六、对我国的启示10(一)目前全球状况11(二)我国情况11(三)从立法角度考虑11(四)建立追偿机制11(五)发展的趋势12参考文献12结束语13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例如远东的货主将货物装上班轮,运往美国西海岸港口再装上铁路直达列车直接到达美国中部或东部交货这种联运的方式利用了
4、海运班轮运输和铁路直达运输的优点与过巴拿马运河单一海运方式相比。缩短了运输距离,也节省了运输时间和运输成本。然而这种海陆联运还不是真正的多式联运而只是一种分段联运,在全程联运中没有一个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是海运与陆运的分段协作,各自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并对自己的运输区段负责。二战后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经济迅速恢复,并很快进人一个快速的经济增长期,产业界的机械化和大规模化生产的革新很快涉及运输业。出现了油品运输、散货运输的大型化、专业化生产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叶被誉为第三次运输革命的集装箱运输,其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的优越性越来越被世界各国认同和看好,从而在短短的10年间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5、地美国走向全世界掀起了一个国际化的集装箱运输热潮。从历史看,尽管在集装箱运输以前也有极为少数的多式联运,即由一个总的经营人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并对全程运输负责,但由于件杂货运输装卸运输效率低下,货损货差以及被偷盗率大,加上多式联运运距远、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经营多式联运的风险极大因此,在集装箱运输产业以前多式联运很难也很少开展。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并在全世界迅速发展,为现代多式联运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率先开展了多式联运,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发达国家在集装箱运输技术臻于完善的情况下,针对货主市场的需要,纷纷开展了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的多式联运。目前,发达国
6、家在集装箱运输中,多式联运已占有较大比例,例如美国进出口量占80%的西海岸,多式联运的比例已达50%以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开展集装箱运输的同时也认识到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和发展趋势,纷纷进行多式联运的尝试,例如我国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颁布了第一部多式联运的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为我国的多式联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隐藏损害(Concealed Damage)是指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无法确定是在哪一运输区段、责任方是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害,因而也称为潜在损害.目前,在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中,对隐藏损害的处理还存在较多的争议。集装箱
7、运输并不能保证货物完全不受损害,当发生货物积载不当、捆扎不牢或集装箱本身存在缺陷等情况时,货损也常常发生。此时,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因为在传统的运输方式下,货物直接积载于船舱内,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进行直观的、妥善的处理,货损也容易被发现,而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对于整箱货而言, 由于货物事先由货主已装载在
8、箱内, 承、托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 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收货人在这样的状况下接收承运人交付的集装箱,一旦打开箱门, 却经常发现箱内货物已有货损货差, 或具体装载的货物与单证记载不符, 但又无法确定是因何种原因, 在哪一运输区段造成。更有甚者, 单证上记载有货物, 而打开箱门, 则发现是一个空集装箱。如前所述, 由于整箱货运输, 承运人是以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确定其运输责任的。因此, 即使发生上述情况, 收货人也难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此项货物灭失或损害确系承运人过失所致。而在事实上, 此项举证非常艰难。因为, 在发货人将箱子交由承运人后, 需经过几十天
9、运输时间, 中转环节多; 加之目前偷窃、伪造关封的技术有所发展, 即使货损货差事实确实是运输过程中所致, 但也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或责任方。而托货人出具了海关及公证处的证明, 证明其在集装箱内确实是装载了单证内的货物, 受损方是无理由怀疑海关及公证行的公证的。收货人不得不再次将索赔的矛头指向保险人, 而保险人却以箱内装载的货物同保单内承保的标的不同拒绝赔偿。最终收货人将无奈地承担这项损失, 放弃了赔偿权利。对收货人来说, 出了钱买了货, 却又收不到货物, 而且竟找不到责任方提出索赔, 虽法理不容, 却又无可奈何。(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在集装箱运输的基
10、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成一体,构成一个连续运输过程,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传统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运输质量;减少了货损货差,降低了运输成本。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由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首次试行,随后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多式联运已渐渐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随着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集疏运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航道和港口硬件设施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集装箱多式联运将获得迅速的发展。1
11、集装箱多式联运在我国将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有关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制约多式联运完善和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协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惯例有多个,主要包括:2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2年通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公约,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2年通过;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截至目前为止,正式管理国际多式联运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国际公约即是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
12、上产生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3 该公约由序言、8个部分共40条和1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所组成。但是由于各国的分歧,该公约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时至今日,仍未生效。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的统一应该是大势所趋,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发展,正体现了这一趋势。因此,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和实施,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行为的归责原则,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无论货物发生灭失、损害可否确定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行为责任方面均适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在所有公约中
13、最为统一的归责原则。1992年贸发会议/国际商会规则(以下简称为1992年规则)同样采纳了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履行辅助人违约行为所负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中有两种观点,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又可分为推定过错论、选任指示监督论、合同关系论、代理论及认定论等。5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由于其选任、指示和监督履行辅助人中存在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适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现在多数人认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履行辅助人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一)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
14、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二)网状责任制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向货主负责,但各区段或各运输方式适用的责任原则和赔偿方法仍根据该区段或运输方式的法律予以确定的一种制度,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三)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四)经
15、修订的统一责任制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我国的多式联运是采用网状责任制的。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海商法第51条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实行的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货物的损害是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是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16、实际是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原则”。与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度”相比较,两者的重大区别体现在:承运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4,105,106三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17和321条的规定,我国采用的责任制形式也是网状责任制,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中,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处理,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处理,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处理。在不适用上述国际公约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处理。 五、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1988年10月,中国土蓄产进出口公司畜产分公司委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333只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出口手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装箱 联运 隐藏 损害 问题 各方 责任 分析 doc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6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