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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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 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总额连年攀升,同时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低价竞销行为使得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实施“
2、二反一保”措施。新规定是商务部规制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的有益探索。以新规定为基础,有必要对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的含义、性质、特征及价值进行剖析,这不仅可以为解决日益增多的贸易争端提供方法,而且可以为中国创制涉外竞争法律规范提供理论基础。关键词:低价竞销;法律规制;涵义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引言近年来,特别自2001年人世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比较优势与人世后互惠性关税减让。但正是由于这种比较优势,国内出口市场上产品价格竞争十分激烈,中国出口产品低价竞销所引致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基本上连年高居世界首位。中国入世议定书
3、(以下简称人世议定书)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中的四个歧视性贸易救济条款使中国对外贸易在WTO后过渡期面临更加严峻的贸易摩擦。自:2005年以来,加拿大与美国陆续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方面充分证明成员方正在WTO框架下积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作为“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NME)地位的中国,监督中国履行人世议定书第10条下的补贴义务,指控中国贸易补贴之合法性;而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国内的财政、金融及税收措施在促进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为WTO成员方制造了出口企业从事不公平贸易行为之口实。内因与外因、
4、经济与法律的交错作用与影响使中国在WTO后过渡期面临更加复杂的对外贸易形势与格局,然而经济内因恰是其背后的主导因素。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中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创新,特别是符合WTO协定要求与理念的涉外竞争法律体系之建构尤其显得重要与迫切。本文无意在此研究WTO框架下“二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措施与中国现行竞争法之关系,而立足于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之基本事实,并将倾销、贸易补贴与低价竞销相结合,以2006年商务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新规定)为对象,通过对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的含义、性质、特征及价值的剖析,探究其法律涵义,这不仅是中国应对日益增多的
5、“二反一保”贸易争端的有益探索,而且可以为中国创制涉外竞争法律规范提供理论参考。一、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的含义中国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问题已存在多年,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许多的法律规制措施。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对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下过正式的定义,国外也没有相关的措施或做法可资借鉴。为了与其他的贸易规制措施相区别,同时也为了能深入研究出口贸易中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对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的含义试作如下界定:“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为了确保出口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出口贸易秩序,依据行政或经济法律法规,对出口
6、贸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等行政法律行为。广义上,它包括行政许可(如出口许可证等),行政指导(如政府指导价等),行政征收(如出口关税等),行政调查及行政处罚等行为;狭义上,“出口贸易企业中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特指以2006年商务部拟出台的新规定为依据,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出口贸易中企业不正当低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损害事实,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性法律措施。本文从狭义角度讨论中国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如未特别说明,中国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均指狭义上的法律规制。二、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的性质从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含
7、义界定观之,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旨在规范企业出口产品中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为此商务部于2006年制定新规定,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应对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两反一保”救济措施,特别是发达经济体(如美国与欧盟)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与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持续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从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从广义上讲,其性质应当指国内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对出口市场失灵的适当干预;从狭义角度看,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指国内行政程序法性质的贸易管制,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它主要以国内经济法为立法依据。从国际范围考查,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普遍通过竞争法来规制企业的低
8、价竞销问题,而其核心主要指在反垄断法中制定相关的规定。相比较而言,2007年之前,中国竞争法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中国形成了两法互补的竞争法格局,但是反垄断法并未对出口贸易中企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是中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大憾事。然而根据新规定第1条规定,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对外贸易法)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管国内学界对对外贸易法之部门法归属仍存在争议,但笔者主张将其作为经济法之“涉外部分”研究,这样处理主要是以对具
9、体涉外问题的解决为导向的,因为纯粹的部门法归属争议不利于中国涉外竞争法规范的创制,据此将对外贸易法纳入宏观经济法的范畴加以研究应当有利于中国经济法之国际法化发展,同时也符合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出口市场适当干预之客观要求。虽然新规定是对出口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该规定的实施仍需要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作为保障。第二,它是国内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它涉及出口贸易中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与出口企业的贸易权之间的关系,同时涉及行政调查与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另一方面,它以程序性规定为主,主要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效率,行政救济等正当行政法律程序。三、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
10、竞销法律规制的特征从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含义与性质审视,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行政主体的非专门性就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法律关系而言,其涉及的主体包括:申请人(如出口企业或行业协会等)、被调查人与本国行政主管部门(如中国商务部),但商务部并不是处理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专门机构,还涉及海关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美国 规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其主要执行机构是美国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下属的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Commission,FFC)。欧盟早在罗马条约中禁止直接或间接地
11、固定收购价格和出售价格等行为,而欧盟成员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也各有特色,如根据法国价格放开与竞争条例的规定,由全国竞争调查局在警察、宪兵队或司法警察等的陪同下,对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日本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该法将有关规制垄断行为的权力专门委任给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出现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裁决的形式,命令行为人排除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中国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 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出口贸易中企业低价竞销法律规制之涵义辩析是篇质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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