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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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摘要:本研究的目的有二:一是针对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所体现的证明责任原则及规则进行归纳。二是在归纳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提出相应的举证准备的策略分析。为达成上述目的,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研究对象为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中,内容与举证责任较有关系的案件报告。本研究的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举证责任原则的发展;第二部分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即谁举证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prima facie的标准,即举证到何等程度的问题。首先,本文发现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分为原则和规则,其中举证责任原则不仅是
2、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依据,更上升到程序性原则,成为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泉源。其次,规则方面,随着WTO案例的累积与发展,逐渐出现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的类型。其中比较有意义的发展有“积极性抗辩(例外规则)与自主权的区分”、“有效反驳”以及“WTO规则明定举证责任倒置”等三种类型。积极性抗辩(例外规则)与自主权的分野不明,目前没有明确区分二者的完整理论。涉及进口救济制度的措施,一旦专家组采取有效反驳模式,申诉方只需要提出证据达到专家组中的一名委员认为最少有一理性人能为他做出有利判决的程度,证明责任就移转由被诉方承担,实际上对受诉方比较不利。WTO规则明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极少,目前只
3、有农产品协议第10条3款一例。最后,本文认为prima facie的理论在WTO争端中形同虚设,该理论的存否都不影响专家组要求任何一方无论其有无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积极性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 自主权(autonomous right) 有效反驳(effective refutation) 初步证据标准(prima facie)一、研究目的及方法本研究的目的有二:一是针对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所体现的举证责任原则及规则进行归纳。二是在归纳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提出相应的举证准
4、备的策略分析。 为达成上述目的,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研究对象为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中,内容与举证责任较有关系的案件报告。几乎所有案件的当事方都会在提交书面声明、口头声明时,提出其对举证责任的主张,但是并非所有主张都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研究时必须加以筛选,选出与举证责任较有关系的案例。选择案例则根据WTO秘书处发布的争端解决案件单页摘要(WTO Dispute Settlement: One-Page Case Summaries 1995-2007),凡在摘要本文或脚注提到举证责任的案件则收入考察对象,依此筛选出28个案件。DS2,8/10/11,24,26/48
5、,33,34,46,50,56,70,75/84,76,90,98,99,103/113,108,114,122,141,146/175,156,219,231,246,265/266/283,294,335 等28个案件。凡不同时间成案,但是后来归并处理的案件以/表示,并视为同一个案件。经过初步阅读后,再从28个案件中,选择与本研究目的较相关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计有:DS26/48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荷尔蒙案、DS33美国-印度羊毛衣裤案、DS46巴西-加拿大飞机案、DS56阿根廷-美国纺织品和服装案、DS70加拿大-巴西飞机案、DS90印度-美国农产品、纺织品及工业产品数量限制案、D
6、S98韩国-欧共体进口奶制品最终保障措施、DS103/113加拿大-新西兰,美国影响牛奶进口及奶制品出口的措施案、DS108美国-欧共体“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DS114加拿大-欧共体药品专利保护案、DS122泰国-对波兰铁及非合金钢弯角、型材产品和H型钢的反倾销税案、DS231欧共体-秘鲁沙丁鱼贸易标注案、DS294美国-欧共体“归零法”案、DS335美国-对厄瓜多尔虾的反倾销措施案等14个案件。另外,根据初步阅读的认识,对案例进行分类,拟定分析架构,再按照分析架构进行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以及上诉机构报告(如果有上诉的话)的细部阅读与分析。其后,整理各案件的分析结果,归纳出案例中所体现的举证
7、责任的原则与规则。最后根据归纳结果进行举证策略的分析与建议。承上所述,案件分析架构拟定如下:(一) 案例基本资料(名称、报告性质、申诉方/被诉方、成案时间、专家组报告发布时间、上诉机关报告发布时间、生效时间、相关条款、争议措施和产品以及裁判者专家组成员或上诉机构委员)(二) 待举证的事项及其相关条文(三) 本案与举证责任有关的规则以及申诉/被诉方的事实陈述与法律主张(四) 本案与举证责任有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决定甲、 举证责任方的分配(谁负举证责任?)乙、 举证程度的标准(举证到什么程度?):这部份特别涉及到报告对prima facie的阐释及运用。(五) 本案中Prima facie的意义
8、(指的是推定(presumption)还是最少有一理性人能为他做出有利判决(burden of production)?还是两者混用? 裁判者采取大陆法系或是普通法系的观点?)本研究的限制如下:由于研究对象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不涉及当事方,甚至第三方所提出的书面声明与口头声明,因此难以针对具体案件的证据进行证据力与证明力的研究。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就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以及相关WTO条款进行分析,而没有实际参与或调查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因此对于prima facie的探讨无法从裁判者的主观上心证着手,只能根据相关报告文件进行分析。二、举证责任的一般性介绍举证责任(Bur
9、den of Proof)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着对于举证责任含义的不同理解。本研究WTO中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该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对举证责任的安排进行初步了解和比较,掌握现代法律中举证责任的意义,以利接下来的研究。在大陆法学者看来,举证责任只有一个含义,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1883年,德国学者首次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其中客观的举证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或者实质
10、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实于最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层理论,最终发展成为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德国、日本诉讼法学界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只有一种性质,即败诉风险性,举证责任是不可移转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在推定基础上产生或确定的,然而推定规则并不能对一般性举证责任的分担发生影响,也不可能导致其转移。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p130。英美法学者则认为,举证责任有两个含义,即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和提供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 or
11、 burden of going forward)。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三版,p288;李卉,刘云龙,论WTO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版。前者指诉讼一方为使法庭审理事实的人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举证责任,后者也称为举证责任或狭义的举证责任,指凡提出某种要求、控诉或申请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说来,前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时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做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将要承担由此而
12、产生的败诉后果。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也没有反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将该事实作为法律问题处理,决定主张者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主张者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就产生了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提供证据反驳,法官便认定该事实无争议,也把它作为法律问题做出不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只有在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对方当事人也提出证据加以反驳,从而使该事实形成争议,法官才决定把该事实交给陪审
13、团审理。同注1,p38。三、举证责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举证责任是一个程序问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理解证据问题的重点和中心,从某种程度上说,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涉及证据的规则是围绕举证责任而发展和丰富起来的,而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规定、举证责任中的抗辩与例外、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中的特殊发展是有关举证责任的几大重要问题。刘衡,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国际法硕士论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阐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下述方面的问题:
14、举证责任的含义、分配、标准,证据提供,专家组对相关事项的自由评估和客观评估。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当事方的举证责任与专家组的客观评估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不断发展的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一)WTO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问题WTO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的讨论,是从1996年美国标准汽油案中开始的,并在以后案件的审判中也经常提及。纵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并没有被写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确立的。虽然我们从DSU规定中很难发现对于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但是,专家组和上
15、诉机构的报告对我们对举证责任相关规则的确认和发现提供了最直接也最可靠的来源,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针对不同案件成立的专家组都会对案件的争论点做出相应的回应,专家组报告集中反映了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观点和导向,而上诉机构针对当事方的上诉,并结合专家组报告会最终做出上诉机构报告,从而对案件的处理得出最终结论,上诉机构报告则最终反映了争端解决机制的观点,并将使之在参与争端的各当事方的具体实践中得以实现。1、 举证责任的狭义范围WTO证据法中举证责任的重心实质在于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是当事方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一种的狭义的举证责任。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在当事方中分
16、配首先向裁决者提供就相关问题做出结论所需要的证据的义务;二是作为一项裁定规则,告诉法庭在证据不足或对所提供的证据的含义存在质疑的情况下,如何裁定案件。姜作利,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8年11月,第30卷第6期。由于举证责任可能决定着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当事方提前知道哪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就自然成为能否胜诉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2、举证责任的对象(什么问题待举证)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是针对争端双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诉求而提出的。当争端事由发生后,申诉方针对争端事由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和相应请求,被诉方的针对申诉方的指控和请求做出回应,争端解
17、决机构根据案情确定专家组成员,成立专家组对于争端事由进一步审理,此时争端双方都要向专家组提供大量的证据,然而,如何确认举证责任和证据问题,WTO争端解决谅解(DSU)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只是设立了一个专家组对案件的审查标准。从目前研究所涉及的案件来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针对的是当事双方的诉求,专家组针对当事方提出的诉求展开分析和判断,WTO争端解决谅解(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当对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事实,以及相关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这就是专家组对案件的审查标准,杨国华,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专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5月,p22。同样,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来
18、说,这种标准是同样适用的。3、举证责任的分配与移转(谁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关键,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具体诉求或抗辩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这一原则在大陆法、普通法制度中,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司法制度中,被普遍接受。如果一方提供充分的证据得出其诉求真实的推定,则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另一方,如果该另一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反驳该推论,即败诉。上诉机构在美国-印度羊毛衣裤案的报告中提出 US-Wool Shirts and Blouses, WT/DS33/R Para.page14: “无论是申诉方或被诉方,凡是提起积极性的主张或抗辩者,举证责任在该方。如果该方提出证据足以认定推定该主
19、张或抗辩为真实,则举证责任移转到对方。除非其能提出足够证据以否证该推定。”其论述可以归结为我们熟悉的一句话:谁主张谁举证。上诉机构在美国-印度羊毛衣裤案的报告 同上注中的论述确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移转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即:如果该方提出证据足以认定推定该主张或抗辩为真实,则举证责任移转到对方。除非其能提出足够证据以否证该推定。至于推定之成立需要多少证据、何种类型的证据,则视个别具体的措施、条款、案例而定。在这里,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判断具有最终的决定效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发挥和肯定。专家组在阿根廷-美国纺织品和服装案报告中再次总结并确认了GA
20、TT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原则,即:a. 申诉方证明对方违反GATT规定;b. 主张例外(exception)或积极性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当事人负责举证满足例外性规定的要件,即证明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的规定;c. 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明。 Argentine-Textiles and Apparel, WT/DS56/R Para.6.35在该案中,美国指控阿根廷对进口鞋类、纺织品和服装按价值征收最低特别进口税,超过了阿根廷承诺的的约束税率。美国指出,阿根廷的措施违反了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条,海关估价协议第至条,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下称
21、为协议)第条。这时,美国应当证明阿根廷违反了第条,而阿根廷则必须提出证据来反驳美国的说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这一点都是予以确认和肯定的。上诉机构报告中指出申诉方有义务提出足以成立推定的证据,这包括二个方面。在程序方面:申诉方有义务首先提示证据以及所需证据的性质。专家组认为在该案中,阿根廷违犯GATT第2条的推定,应当由美国负举证责任以成立之。因此,阿根廷应当提供足够证据以反驳该推定(即消极性抗辩)。然而,阿根廷却主张一项积极性抗辩,即其国内制衡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可以修正对于GATT规则的违犯,因此应由阿根廷首先负责举证,以成立推定该制衡系统的运作没有违反GATT/
22、WTO规则的情形发生。 Argentine-Textiles and Apparel, WT/DS56/R Para.6.37总结以上各点,诚如学者所言:“在实践中,履行举证责任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像网球运动一样,在整个专家组程序中,每一方都多次地提出证据、反驳证据。当证据尘埃落定时,只有专家组对提交证据的量与质满意时,才视为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 韩立余,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载现代法学,2007年5月,第29卷第3期。另外,举证责任方的策略选择也会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严格的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固定的,但是当事人的策略选择决定了程序的走向,因而决定了谁在当时应该负举证责任。例如前
23、案中,阿根廷选择消极性抗辩或者积极性抗辩就决定了谁该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4、举证责任中的举证程度(举证到什么程度)事实上,就程序上来说,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确认是在双方都已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证据之后,所以,所谓举证责任中的举证程度,基本上就是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认定和裁量来决定的,即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针对双方的申诉或抗辩,通过对双方所提交证据判断和分析争端事实,从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得出其诉求或抗辩真实的推定。上诉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初步证据标准(prima facie标准),即当事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足以使得专家组将此种情形作为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支持提出初步证据的申诉方的裁决。这种推定方法对
24、抗辩方也同样适用。如果抗辩方提出某一抗辩,并初步证明其抗辩真实,即确立抗辩真实的推定之后,如果申诉方对抗辩方的抗辩没有进行有效的反驳,专家组应在法律上做出支持抗辩方的裁决。然而,举证方举证责任的初步证据标准,不是终局标准,而是推定标准。所谓推定,专家组在阿根廷-美国纺织品和服装案报告中作出了解释:推定是认定某一特定事实为真的推论,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仍推导出的结论。国际争端裁定之中,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拥有相当程度的弹性的权限进行当事方法律主张的评估。推论(或司法推定)就是国际法庭评估法律主张的良方之一。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借着个别案件中相关事实推导出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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