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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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摘要1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大分支所构成。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3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11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
2、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3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关键词国际法;概念;体系构成目录引言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1)国际法的概念(2)国际法的内涵(3)国际法的外延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1)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
3、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4.我国学界通说(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对于国际义务的履行和遵守2.国际法的国内效力3、国际法的体系构成(1)国际强行法概述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2.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3.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和组成部分(2)传统的国际法3大分支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4、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4、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2)国际法3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位阶关系结论附: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2)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
5、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引言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1组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厘清这个概念组中每1基本概念的明确内涵、外延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学习国际法学的必经之路和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国际法学理论界长期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国际法
6、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作为切入点,尝试对于上述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着对于热点时事问题的评析,去为理论寻找到现实支撑、去体现理论指导实际、理论联系实际的重大意义。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1)国际法的概念1般来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广义的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乃是指1切调整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活动和现象的原则、习惯、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包括众多的国际法部门。2.狭义的国际法狭义的国际法则仅指国际公法,这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当中的1个分支,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7、关于其具体的概念,本文中的国际法皆取其广义概念;当着论及狭义国际法时,则均以国际公法称之,以示区别。(2)国际法的内涵要把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1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 但可以认为所谓国际法的内涵,就是指调整各种国际的、区际的、国家之间的或1国涉外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包含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3)国际法的外延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外延包括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大分支。但随着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这1外延的概括逐渐显现出其局限:它越发不能囊括1些特别的国际法规范和解释1些特别的国际法实践。于是,国际强
8、行法作为1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1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3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为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1,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1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2,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驾齐驱、不分轩轾? 这就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1元还是多元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位阶关系”的基本
9、问题。据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既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到各国正确适用国际法的重大实践问题,故必须首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1)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自19世纪以来,西方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3种不同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及国际与国内法平行说。前两种学说被归结为“1元论”,第3种学说为“2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1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这1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由德国国际法学者所倡导,
10、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文策尔等人。依现代国际法分析,该学说的错误主要有3:首先,理论上缺乏依据。依此学说,每个国家都可以拥有从属于本国国内法的国际法,这样,各国国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国际法。此说实质上改变了国际法性质,使其成了各国的“对外公法”。其次,该学说的核心错误在于,其抹煞了国际法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再次,这种把国家意志绝对化,从而否定国际法效力的做法,是为了适应强国向外侵略扩张的需要,以达到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全世界的目的。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1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属
11、于低层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依靠于“最高规范”“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这1主张的代表人物有第1次世界大战后的狄骥、波利蒂斯、费德罗斯、孔兹和第2次世界大战后的凯尔森、杰塞普等等。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这1学说的错误在于:第1,其金字塔型的“法律阶梯”在法理上难以构成,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共同意志下的“最高规范”难以形成;第2,其核心错误在于“否定了国家主权”;第3,该学说的结果是要否定国家意志,否定国家主权,以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制订“世界法”,建立“世界政府”提供理论根据。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主张国际法与国
12、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效力根据等方面都不同,两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1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多国的“共同意志”,因而两者互不隶属,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其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及当代的费茨摩里斯、卢梭等。这种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过分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而忽略了其相互间的联系,以致造成两者的对立。4.我国学界通说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制订的参与者,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国家在制订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
13、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订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在1定程度上有着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但是,从法律特征上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理由如下:(1) 从主体上看,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2) 从调整对象看,国内法是规范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的关系;(3) 从法律渊源看,国内法主要是国家的立法,而国际法主要是条约与习惯;(4) 从效力根据看,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国际法则是各国间的协议意志;(5) 从
14、法律实施看,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内司法机关,而国际法主要依赖各国的自觉执行。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1)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位阶确定的原则在同1法律体系中,往往有着完善而清晰的法律效力位阶排序: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规则优于1般法规则,规则不得违背原则,等等。但当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发生冲突,从而必须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的效力进行排序,但又因为这些法律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而不可能直接判断两个法律何者上位何者下位,何者特别何者1般时,又应如何确定何者效力更优先呢?此时,必须抽象出该法律规范背后所保护的价值或者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两个价值进行称量,优先保护较大的价值,同时尽
15、可能兼顾另1价值。从而保护较大价值的法律优先于保护较小价值的法律。而这样的价值称量并都需要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单独进行,有1些价值是公认具有较大价值,从而为法律所优先并全力保护的,如基本人权或者国家的带有根本性的利益等。故对于这些价值进行保护的法律的效力便确定的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的确定依据上述理论,国际法和国内法何者优先并不能1概而论。简单的判定国际法优先,或者国内法优先都是不负责任在将问题简单化。第1,就国际法体系内部而言,国际强行法规范具有最为优先的效力,因为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正是上述所公认的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如基本人权和国家的基本权利等。第2,国际义务与
16、国内法规范之间若产生冲突,其效力判断首先要看该国际义务本身是否公正合理,若非如此则国家无义务遵守履行之;再看该国是否自愿承担该项义务,若为被迫,则该国亦无义务遵守履行之;最后还需要判断该国际义务的履行是否违背了国内法中关于基本人权和国家基本权利的保护的相关规定,若违背了这些规定,则国家无须遵守履行之。第3,经转化或采纳而产生国内效力的国际法,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其转化后形成的国内法的效力等同,或依照国家对于采纳后的国际法效力等级规定享有相应的国内法效力。(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首先涉及到国家对于国际义务的履行和遵守,其次也涉及到国际法的国内效力。1.对于国际
17、义务的履行和遵守(1)对于国际强行法或国际习惯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如不得侵略他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等,各国必须无条件遵守,不得以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为由拒绝履行。(2)对于非为国际强行法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各国应当履行和遵守。但当该国际义务本身并非公平正当时,或该国际义务违背了该国对于其国家基本利益或者国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抑或国家对于承担该义务的承诺并非处于自愿时,各国有权不履行和遵守这些国际义务。2.国际法的国内效力国际法的国内效力主要涉及到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两个问题。(1)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为主要的渊源即国际习惯
18、、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首先,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言,大部分国家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以作为本国法的1部分来直接适用,如英、法、德、美、日等国家。其次,国际条约而言,情况较为复杂。国际条约能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能不能直接产生国内效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各国的做法有:1种称为“转化”,即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在国内适用。另1种称为“采纳”,即原则上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的立法转化。在国际实践中,单1地采用上述1种方式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并用。总之,国家加入了1个条约,即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如果国内法
19、院拒绝适用,国家应对此行为承担违反条约义务的责任。(2)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各国的做法主要有:推定为不冲突;修改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后法优于先法。3、国际法的体系构成传统理论认为,国际法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大分支构成。但如前文“国际法的外延”中所述,国际强行法作为1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系统,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1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本章节就将遵循这1历史发展的脉络,先就新兴的国际强行法从概念、特征、调整对象与识别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剖析,再对于传统的国际法3大分支的概念、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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