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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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lls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理解)P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选择题)(理解)国际民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权利义务据从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法域外。此外,根据“协议管辖原则”,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多选、论述)P61、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他是确定外国人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
2、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2、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3、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他晚于冲突规范出现,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4、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冲裁裁决、仲裁费用
3、等问题的规范。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选择、判断)P81、 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2、 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为何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课堂笔记)冲突规范用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用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所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要会区分属于哪种法律冲突P131、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4、 区际法律冲突: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2、 时际法律冲突:一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3、 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段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国家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多项、简答)P141、 经济基础: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2、 法律条件:首先,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前提条件;其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重要条件;最后,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直接原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P151、 间接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
5、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 直接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多选、判断)P191、 国内立法和判例、司法解释2、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3、 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著作: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戚希尔国际私法、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比尔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里斯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熟识)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关于冲突规范的立法(法律使用法)3、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
6、事仲裁的立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也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在我国的适用及作用(掌握)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1我国缔结或参加2保留条款除外2、国际惯例补缺:法律、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3、公共次序保留: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4、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选择、判断)P371、 古代和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A古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万民法B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永徽律名例2、 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A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B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
7、形成国际私法制定法: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首先规定了现代冲突规范;1804法国民法典影响最大;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专门专章规定;国际私法判例法:14世纪“法则区别说”形成1834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1896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3、 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现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国私立法模式1、散见式;2、专篇专章式;3、单行式、法典式:世界上第一部单行法规1869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最全面最系统的立法是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各种学说(简答)P43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被称为是国际私法的鼻祖)1、 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法则”分为“人的法
8、则”、“物的法则”。2、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境外也可适用境内3、物法:不具域外的效力具有绝对的属地效力仅适用于境内的一切物4、提出冲突规范评价及影响:1、 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彻底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2、 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3、 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洱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4、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附: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2、 达让特莱:混合法则2荷兰国
9、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建立基础:格老秀斯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主要观点:著名的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评价及影响:1、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莱特的学说,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2、 胡伯把国家主权思想
10、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查,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3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19世纪)1、内外国法律平等,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关联。2、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那么就可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必在意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3、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关系等并指出与其相联系的本座(即连接点)。4、适用时的例外:国内具有绝对强制力的法律 内国不承认其存在的外国制度。评价及影响1、 抛弃了延续了500多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
11、子;2、 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的价值;3、 后来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之合理的内核中找到理论依据;4、 大大推动了各国私法化进程,并且各国的立法大都套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模式,先规定法律关系,然后在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5、 所谓法律关系的“本座”实际上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不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和机械性。4最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里斯 诞生于20世纪下半叶美国的冲突法革命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的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重要基石。5既得权说代表
12、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6政府利益分析说代表人物:柯里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7最密切联系原则1、 学说和观点的影响:德国吉尔克的重力中心说;英国韦斯莱特的最真实联系观点;莫里斯的自体法说。2、 美国司法判例的影响:1954年奥登诉奥登案;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法律关系有关的
13、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影响和适用:1、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公布标志“既得权”的终结,“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诞生。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2、 是英美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它已广泛运用于契约、侵权、家庭等法律关系中,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3、 这一理论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的国际私法信条。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概念 (名解)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特征(简答)P561、 结构上:冲突规范由“范围
14、”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而实体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2、 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法律规范则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3、 性质上:既非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亦非程序规范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而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只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法律规范。4、 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结构(必考)1、 范围:又称“连接对象”、“制定原因”、“诉讼动因”,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2、 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
15、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的特定法律的那一部分,系属中包含这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称为“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范围+系属+连结点)常见的连结点(判断、选择)P581、 国籍、住所或居所;2、物之所在地;3、行为地;4、当事人合意;5、法院地6、最密切联系地。(要会判断,题目如“以下哪些是法院地的连结点?” )冲突规范种类(判断、选择)1、 单边冲突规范(针对特殊)2、 双边冲突规范(面向普遍)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A有条件选择适用,B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P6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16、,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出现,国际民事交往长足发展,在国际民事关系中日益多样化、内容日益复杂化的条件下,只有一个连结点的冲突规范过于简单和确定的缺陷逐渐暴露,并暴露出僵化和呆板的弱点,因此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方式1、 采用灵活开放或复数可以选择的连结点2、 对同类法律关系细分并分别制定冲突规范3、对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冲突规范系属公式P65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系属公式”。常见的系属公式(选择)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17、(当事人意思自治),5法院地法,6国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所持有的概念,是指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的特征1、 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2、 准据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3、 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4、 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解决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P691、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 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2) 依照
18、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3) 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原则(4) 如果冲突规范中系属为“本国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所属地法代替2、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 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事关系确立后发生变更,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 法院地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改变,有争议(3) 连结点发生了改变,从有利于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角度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变原则。3、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4、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确定先决问题P711概念: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2具备条件:(1)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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