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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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 刘 健【内容提要】国际社会的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主权体制与全球化存在一定的矛盾,主权国家的社会体制要求以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全球化的国际社会则强调人类利益的总体保护,要求贯彻全球治理的原则。但二者又具有契合点,即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国际社会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矛盾与统一必然反映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一方面要尊重国家主权,但同时也不免带有超国家权力的因素。 【关键词】主权体制 全球化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是“世界历史的一大进步”,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权力存在与
2、特定历史阶段的国际社会有着必然的联系。考察其社会基础,对于了解此种权力的性质,观测此种权力的运行,乃至评价此种权力未来的发展趋向,具有重要意义。从宏观角度而言,国际社会的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一、国际社会的主权体制近代以来的国际社会体制是一种主权国家的体制,此种体制也称之为“威斯特伐利亚体制”。该体制的基本特征在于主权国家相互独立,并存于同一个国际社会,未经国家同意,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其权力行使也不受任何限制。美国学者亨金认为,迄今为止的国际体制是一个“属于国家的,由国家创造的,也许主要是仍然是以国家为目的的体制”。 论文网 毕业论文在主权国家体制下,
3、“国家主权”构成了国际社会规范的核心概念。近代意义上国家主权的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法国政治家、法学家让博丹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中对国家主权进行了阐述,随后,经过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近代政治思想家的发挥,主权概念越来越丰富,“主权”一词被广泛接受,所谓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固有性。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与其他社会联合体区别的标志,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关于国家主权的合法来源,尽管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但“人民主权”的理论无疑获得了普遍的支持。根据国家主权的属性,可以推论出国家的一
4、系列基本权利,并由此导致国家权利在国内法上的进一步划分。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是以国家主权的固有性为基础的,通过对此种权力的承认,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的规范体系。(2)最高性。国家主权的最高性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国家之上不得再有权力。诚如凯尔森所言:“被表征为主权的东西,不论它是一个秩序、一个共同体、一个机关,还是一个权力,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在它之上不存在更高的、对主权实体的职能加以限制,即对主权者加以拘束的权威。主权在其原来的意义上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主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
5、、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可以自由决定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形式及其对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3)独立性。国家主权的独立性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独立性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关于国家主权,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即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近代政治学上的国家主权理论大多倾向于绝对主权,即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国家除自愿外不受任何限制。但大部分国际法学者,尤其是现代国际法理论则强调相对主权,认为国家主权并不是无
6、限制的。例如,近代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反对把主权绝对化。而劳特派特也认为:“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 上述两种主张,相对主权论更具有说服力。实际上,国家对国民和国际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与国家主权相伴的公共政治自由必须由责任来约束。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一个民主形式的政府首要的任务表明国家有义务考虑其国民的利益需要。国家主权不只是权利,更重要的是义务和责任。因而国家主权是相对的。 国家主权是相对的,意味着国家主权相互制约,
7、一国主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国主权,意味着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以将其部分权利或权力转移到国际机构,并接受国际公共权力的制约。具体来说,国家主权的相对性表现为:(1)各国的国家主权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国不能脱离国际社会而单独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人类面临着一系列共同性的问题,如环境问题、毒品问题、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已经超越了一国主权范围,不能由单个主权国家来独自解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国际社会的权威。因而国家主权的相对特性将愈加明显,即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也将越来越多。(2)国家主权的内
8、容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客观现实。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之初,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内的管辖权,如16世纪博丹提出的主权理论强调的是君主“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到17世纪,格老秀斯则提出了对外主权,主要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国家主权平等等。而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国家主权的内涵由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主权的内容越丰富,其受到限制的可能性也就愈大。(3)各国主权权力的行使是有限制的。一方面,主权行使的方式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等限制。例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主权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和追求的国家利益具有差异,因此采取的方式也不可能完
9、全一样;一国主权权力的行使还可能受历史传统、综合国力等的影响。另一方面,主权行使的对象也受到限制。按照传统国际法,一国内部的经济、政治等事项都属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接受外来监督与干预,具有排他性。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增强,诸如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权力受到侵蚀和制约,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日益凸显。 事实上,由于众多限制国家行为并起到法律创制作用的条约得到签订,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大规模涌现,主权正被一点一点地打碎。同时,由于国际社会对侵犯人权和其他邪恶行为渐渐不能容忍,主权也正逐渐受到限制。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主权绝不是一张容许国家践踏人权和人的尊严的通行证,主权意
10、味着责任,而不仅仅是权利。”这样的观点推动了诸如结束南非种族隔离(1993年),强迫海地军政府流亡(1994年)和北约轰炸南斯拉夫直至其终止在科索沃实施种族灭绝政策(1999年)之类的国际行为。 国际社会的主权体制必然影响到国际机制的性质和国际规范的内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同样不能例外,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产生,但由于国际社会体制是主权国家体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及其运行仍然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二、国际社会全球化趋势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并不意味着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割裂,国家之间自始以来就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此种相互依存关系更为紧密。不
11、断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不仅导致各国共同利益的产生与扩大,同时也导致国家以外的权力,如国际组织权力的形成以及国际规范体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全球化是近年来大众传媒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然而,准确界定全球化的真正含义却并不容易。目前对全球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全球化泛指资本主义关系萌芽和产生以来,至今仍在继续的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拓展和加深的过程。有人据此把全球化分为三个阶段:14501815年,是全球化孕育和形成时期,其中1492年哥伦布和1498年达伽马的历史性远航是重要的时间点;18151917年,是巩固时期;1917年至今,是加强时期。狭义的全球化则特指
12、20世纪70年代第三次科技产业革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奉行新自由主义政策以来,世界经济政治关系的一体化趋势。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从这一概念的使用而言,从狭义上理解更符合创造者的思路。 因此,全球化是国际社会各个部分彼此间的依赖,是相互分离的部分在全球范围内变成一个紧密系统的复合体的过程。它不仅在功能上反映出世界经济、政治等领域阻碍的逐步消除和融合,而且在制度上表现为在一定的国际性协约下由国际机构进行操作的以明确规范为标志的一体化进程。 具体说来,全球化表征了三个方面的发展。 (1)人类活动的跨国性。也就是人类自身的活动跨越了国家3 的疆界,走向了全球范围。 (2)人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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