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及立法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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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5-5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3 期(总第78 期)试论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及立法对策耿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88)内容提要: 准据法确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法律冲突问题有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本文主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92条加以变通, 使之既能适用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 又能适用于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 并在将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对于时际法律冲突, 应尊重准据法所属国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关键词: 国际私法; 准据法; 法律冲突; 区际; 人际; 时际; 立
2、法中图分类号:D996. 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 6951 (2003) 03- 0108- 04X国际私法主要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选择一个准据法, 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由“范围”、“连接点”和“准据法”几个部分组成,“范围”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或种类,“准据法”则是该冲突规范要求适用于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具体的实体法, 而“连结点”则是将该民商事关系与该实体法即准据法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桥梁。“连结点”这个纽带或桥梁往往具有地域性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并不是具体的实体法
3、律本身, 而往往是该实体法所属的地域。如果“连结点”所指向的地域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度, 根据该连结点就可以顺利地找到准据法, 但有时“连结点”所指向的地域内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或者, 在这个国家内部, 不同的民族、种族或宗教等群体受不同的法律约束; 有时, 即使在一个具有统一法制的地域内, 虽然其现行有效的法律是统一的,但还可能存在如何选择新法和旧法的问题。这些就是在准据法确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问题。一、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 In ter - regional Conf lict ofL aw s) 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民商事法律不一致或者抵触的
4、现象。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般有政体的或历史的两个方面。有些国家由于采取的是联邦制, 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 各个州都有不同的民商事法律; 有些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 如英国、中国等, 在国内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特有的现象。多法域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有全国统一的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即统一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 如瑞士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多法域国家, 那时, 瑞士用联邦法的形式解决州际法律冲突问题; 有些国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但各个法域有自己的用于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例如, 在英国, 英格兰和苏格兰都有自己的国际私法, 而
5、且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国内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时, 如果该国为多法域国家, 就会产生应以该国哪个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的问题。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主要通过几种途径解决这样的问题。(一) 直接指定在以住所、居所、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作为连结点的冲突规范中, 可以直接以这类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例如,中华人民共108X 收稿日期: 2003- 02- 21作者简介: 耿勇(1965- ) , 男,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1 款规定:“侵权行为
6、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这两个冲突规范的时候, 都可以直接将“不动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所在法域的有关法律作为准据法, 而不必先通过有关国家的法律, 尔后再找到有关法域的法律。很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采用直接指定的做法。例如, 日本法例第27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本国内各地法律不同时, 依其所属地方法律。”1978 年关于结婚形式及承认婚姻有效性的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而在婚姻关系上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时, 任何援引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均应解释为援引婚姻举行地领土单位的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的公约第十七条也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一国
7、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 而在这些领土单位内对夫妻财产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时, 凡提到该国国内的惯常居所的, 均应解释为该国某一领土单位内的惯常居所。”(二) 间接指定在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点的冲突规范中, 不能采用直接指定的方法,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如果当事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 而美国各个州的法律是不同的, 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州的法律, 靠直接指定显然不能奏效, 只能采取间接指定的方法。针对这种情况,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首先依据连结点所指国调整国
8、内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法律确定, 例如,1966 年波兰国际私法第5 条规定:“如被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有几种法律体系在其领土同时有效,则由该国法律决定适用何种体系。”如果该多法域国家没有在全国适用的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有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律为其国籍国法或本国法, 有的规定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法, 目前越来越多的是采用与该当事人或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我国对于冲突规范指向多法域国家法律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目前尚无正式的立法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
9、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 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法律的, 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该条规定可以在将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首先它赋予了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优先的地位, 从而使准据法的确定更趋于理性化, 而不是硬性规定以该国首都所在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等为准据法, 因为该国区际私法的作用就是要解决该国国内法律冲突问题的, 最能反映该国的现实, 而首都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可能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实际联系; 其次, 它采取了灵活的做法, 在有关多法域国家无区际私法时,
10、 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未武断地规定采用该国首都所在地法律或当事人住所地法律等, 充分考虑到了千差万别的案件样态, 使法官能够在综合分析具体案件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 从而能够确定多法域国家内最适当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样才能使法院地冲突规范的作用得以正确地发挥, 因而也是对法院地冲突规范的应有的尊重。这也正是很多国家先进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多数有关国际条约采用类似做法的原因。如1979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 条第3 款规定:“如外国法由几部分法域组成, 则适用该外国法规则所指定的那一个法域的法律。如无此种规则, 则适用与之有最强联系的那一法域的法律。”日本法例第28 条第3 款规定
11、:“当事人具有因地域而存在法律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时, 将依据该国的规则所指定的法律或者没有该规则时将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关于抚养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6 条:“遇有一国法律在关于抚养义务事项上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属地的或属人的法律适用制度, 而必须加以考虑时, 如遇有提到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或者提到共同国籍国法时, 应是指该国现行规则所指定的法律制度, 如无此种规则, 则应是指与该有关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二、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Conf lict of Personal L aw s) 是指在同一个国家内部, 由于不同民族、种族或宗教等
12、群体(Comm un it ies) 受不同法律支配, 从而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存在这种情形,而另外一些国家, 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 其国民分属于不同的民族、种族或宗教等群体, 而且不同群体适用互不相同的法律, 这样, 这些国家必然出现人际法律冲突问题。例如在印度, 印度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和帕西人(琐罗亚斯德教徒的后裔) 分别受不同法律, 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约束。在亚洲, 还有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伊朗、以色列、约旦、马来西亚、巴109基斯坦、叙利亚等国。在非洲有埃及、阿尔及利亚、加纳、利比亚、摩洛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等国。因而, 在这些国家, 往往会形
13、成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即人际私法。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特征,“人际私法不是解决法律的空间抵触问题, 是解决由于人的种族的不同、宗教的不同或阶级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抵触”。国际私法解决的不仅是不同地域上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而且是不同国家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而人际私法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内不同种族、民族、宗教等群体的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因而, 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规则、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国家主权原则等在人际私法中是不适用的。国际私法和人际私法也有相同的地方, 二者都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 解决两种冲突的思路和方法是相通的, 很多国际私法规则同样可以用来解决人际法律冲突问题。而且,
14、 在国际私法关系中, 有时会遇到人际法律冲突, 需要借助于人际私法才能最后确定国际私法关系的准据法。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 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如果涉及到一个在印度缔结的婚姻的效力问题, 我国法院应援引该条第2 款中的冲突规范适用印度法律, 但印度境内的婚姻法不统一, 不同宗教的信徒适用不同的婚姻法。这样, 就必须借助印度的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在准据法确定过程中, 遇到人际法律冲突时的处理, 往往采用间接指定的方法
15、, 即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 如果该国没有人际私法, 则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例如日本法例第31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具有因人而存在法律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时, 将依据该国的规则所指定的法律或者没有该规则时, 将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另外,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 条第3 款,关于离婚及别居的公约第15 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9 条,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第20 条等均有类似规定。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了在准
16、据法确定过程中遇到区际法律冲突时的处理办法, 考虑到准据法确定过程中遇到区际法律冲突和遇到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可以采取类似的做法, 在将来的中国冲突法立法中可以对该条作以下变通, 使之既能适用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 又能适用于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 可具体表述如下:“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或不同群体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 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或群体的法律。”三、时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调整相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发生变化, 如制定并公布了新的法律, 而出现新法和旧法之间相互歧异, 实践中应
17、如何选择适用新法或旧法的情况。学界一般认为, 国际私法上涉及时际法律冲突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法院地所在国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遇到法律修正, 这时, 法院究竟应适用修改前的冲突规范还是修改后的冲突规范来确定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第二,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 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未曾发生变化, 但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在冲突规范中作为该民事关系与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之间的桥梁的连结点发生了变化, 如当事人放弃了原有国籍,取得了另一国的国籍等, 这时, 究竟应该采用变更前的连结点还是变更后的连结点?第三, 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未曾修正, 适用冲突规范是要采用的连结点也未改变,
18、但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是前后两部内容不同的法律, 法官如何在新法和旧法或前法和后法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从而最终确定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这三个问题是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与时间因素有关的几个问题, 但这几个问题并无必然联系, 是相互不同的几个问题, 特别是在立法时, 应将这几个问题区别开来。第一个问题是法院地冲突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对此, 一般有两个原则: 一是后法优于前法, 因为后法是对前法的修正, 所以应适用后法; 二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一个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发生的事实, 对生效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例如, 澳门民法典第11 条规定:“一、法律只规范将来情况; 法律即使被
19、赋予追溯力, 其旨在规范之事实已产生之效果,仍推定保留。二、如法律对任何事实之实质或形式性有效条件作出规定, 或对事实之效果作出规定, 则在有疑问时, 应视该法律只以新事实为规范对象; 然而, 如法律直接对特定法律关系之内容作出规定, 而不考虑引致该法律关系之事实, 则应视该法律所规110 李浩培. 李浩培文选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12- 13.范者, 包括在其开始生效日已设立且仍存在之法律关系。”因为澳门冲突法规定在澳门民法典第三章中, 因此,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如何适用澳门冲突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案件, 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一九八七年以前, 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 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该两条规定均说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冲突规范也不溯及既往。在我国将来的冲突法立法中, 也应明确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个问题不属于时际私法问题, 而是管辖法院如何对待具体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在时间上的变更问题。连结点在时间上的变更一般会影响到对准据法的确定, 而且, 随着科
21、技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和经济的融合, 社会的流动性越来越强, 连结点变化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 因此, 为了使选择的准据法更能反映特定法律关系的本质, 更能公正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就必须对可变的连结点的时间因素加以界定。正如几位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所说,“冲突法规则中的连结因素, 若从时间上着眼, 可能要么是前后一致的,要么是不定的。它具有这样一个特点, 有时它指向的必然是一个特定的时间而不是其他的时间, 有时它可能变化, 这就要求进一步对其加以界定”。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有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不变的、前后一致的或恒久的, 例如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婚姻登记地等, 而有些连结点却
22、是可变的, 例如动产所在地、船旗国和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等。对于这类可变的连接点, 在立法时, 可以在具体的冲突规范中对其加以时间上的限制, 例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二九条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该条规定“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把住所地这个连结点限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从而避免了住所地这个连结点在时间上的冲突, 而且, 一般情况下也可以体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这个连结点与动产遗产法定继承这类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的关联。但是, 立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毫无遗漏地制定出完备的冲突规范, 而且, 在具体的冲突规范中对连接点的时间因素加以界定有时会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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