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法 本科 期末复习 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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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 一 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罗马时期有万民法,市民法,万国法(17 世纪中叶国际法与法院苏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与 1625 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中就是用万民法来称呼规范国际关系的意志法。3.18 世纪末,英国人边沁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4.重点题目重点题目(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定义定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国际
2、私法国际私法 是解决各国在调整其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发生抵触时的法律适用。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国际公法国际公法 条约和习惯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 实质实质:国际私法实质上是国内法是涉外民法。(二)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的区别 概念不同:一般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区域国际法区域国际法:是仅对某一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适用范围不同 区域国际法可以独立存在,但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限制,不能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二 国际法的特征(一).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3、。(国家,正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实施。当一个国家的权利遭到别国侵害时,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提起抗议,警告,要求赔偿等。如果国家遭到别国武装侵略时,国家有权单独或依靠集体力量单独或依靠集体力量抗击侵略者。(二)作用 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 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有约束的效力。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 普芬道夫 实在法学派 他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
4、,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而应该是各国之间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而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的协议 格劳秀斯派(折中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为自然法很和国家的同意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派)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 条 国际协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 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
5、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 性质不同 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 三 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
6、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 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 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比较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概念不同 2.成文与否 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 四 一般法律原则 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五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 一一 国际法编纂的意
7、义 是指把现有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全面的系统的加以法典化。包括全面编纂和个别编纂,官方编纂和非官方编纂,全球性编纂和区域性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并不是国际立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超越国家的国际法的编纂并不是国际立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超越国家的制定国际法的国际立法机构。制定国际法的国际立法机构。二二 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一)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 早在 18 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首先提出了国际法编纂的问题。1795 年法国格雷瓜尔向法国国民议会提出了一项国际法宣言草案 21 条,为此,他成为国际法编纂著名的先驱者。以后,瑞士人布伦执礼,美国人费尔费和意大
8、利人菲奥雷等人都进行了编纂工作。.大规模的官方的国际法编纂是在 1899 年和 1907 年二次海牙会议,因此,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标志了一个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成立的国际联盟对国际法的编纂才是正式的编纂。(二)外交会议的编纂 维也纳会议(1815)外交 巴黎和会(1856)战争法 海牙和平会议(1899 1907)解决争端,战争法 三三 联合国的国际法编纂 1947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机关。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是法律,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
9、的法律或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19 世纪末,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佐恩和考夫曼提出。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说,在二战后得到广泛的传播,站在纯粹法学立场上的凯尔逊和菲尔德罗斯等人发展了这个学说他们吧国际法和国内法都看成是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国际法的地位高与国内法,而且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二元论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以德国法学家特里佩尔为代表。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表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他们是二个法律体系间的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表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他们是二个法律体系间的关系,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关系,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他们都是国家制定和
10、参与制定的法律 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国内法转换成国际法主权原则 国际法转换成国内法-1961 年维也纳关系公约1986外交特权和豁免条约 如:1979 年美国通过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他是美国以国内立法方式违背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这是公然对国际法的破坏。(非法性:1.违反一个中国的承诺,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对待 2.违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3.干涉中国内政 4.侵犯中国主权 5.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目前国际法尚没有统一的规则)是指国际法在国内适用问题和国际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一)国际层面:国际法与国内
11、法互不干预(二)在国内层面:1.原则上是一国国内法的事项。2.习惯法一般直接适用。3.对待条约,各国做法各有不同 (1)转化式(英国的做法)国际法通过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2)并入式(3)混合式。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三)中国适用问题 1.条约在我国国内的地位 2.以混合式适用 3.在民商事范围内,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4.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一般采用转化方式 5.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6.WTO 协议在中国适用。*民商事案件直接适用一般具有三个条件:1.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2.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不同 3.国际条约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第五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
12、体系产生的主要条件 1.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2.战争与和平法问世(格劳秀斯)二现代国际法特点 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2.国际组织的增加 3.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4.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三中国与国际法(一)国际法在中国历史上 1.古代中国的国际法遗迹 2.国际法传入中国(1)林则徐叫人翻译各国律例(并不完全)(2)1864 年,美国人丁韪良(威廉.马丁)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 公法便览 公法会通(二)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中国倡导和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主张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3.倡导
13、了人民外交方式 4.在对待条约的态度上,我国严守签订的国际条约;但是对旧政府所签订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分别给予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的做法。5.在国籍问题上,我国主张一人一籍,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和减少无国籍。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1.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特称:(一)各国公认。公认的表现形式是反复出现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公认标准公认标准)(二)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3.例子:反霸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裁军原则
14、是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外层空间自由探索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都不是,不符合特称之一。)二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起源于罗马法,1969 年维也纳条约公约。2.二者比较。相同点相同点: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其法律约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章,制度,都是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区别区别:强行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适用于国际法各部门。强行法是由国际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
15、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三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基本原则首先出现在国内立法。1718 世纪,资产阶级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门罗主义对确立不干涉内政原则起到历史作用。3.列宁对国际法的贡献。列宁提出了不割地和不赔款的民主原则,给予被压迫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4.巴黎非战公约放弃战争,宣告互不侵犯原则。白里安凯洛格条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联合国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 7 项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
16、则(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1.最初体现在 1954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2.1954 年 6 月 28 日中印两国重申了这五项原则。3.1954 年 6 月 29 日中缅再一次确认 4.1955 年 4 月 28 日亚非会议,会议通过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1.主权的含义: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2.特
17、征: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和要素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并非某个组织或跳跃赋予的权利 主权在对内表现为领土最高权,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独立权 不能把主权绝对化 3.1577 年法国政治学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首先提出主权概念。4.领土完整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不能非法地被他国侵占,分割和肢解,更不能被兼并。(二)互不侵犯原则 1.含义: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2.法律上确立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3.国家实践确立二战后审判 4.国际法原则宣言 指出的是禁止非法使用
18、武力,而合法使用武力则是允许的。包括:国家在遭到侵略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使用武力的行为。5.197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下 7 种行为属于侵略: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国土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一个国家以其领土领土供另
19、一个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武力行为。(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 含义:是指在国家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内政:它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活动。内政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定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规划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计划;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以及确定条约的缔结,战争与和平等事宜。国际法明文禁止的如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内政范围,决不允许国家以内政为借口,违反国家所应承担的
20、国际义务,以逃脱国际责任。(四)平等互利原则 1.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地位。2.所谓互利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权利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五)和平共处原则 1.含义:是指各国应和平友好的同时存在,不应该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击和敌视,甚至消灭对方。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发展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其中互相尊重主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其中互相
21、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是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是第一项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和平共处原则既是一项单独的原则,也是前四项原第一项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和平共处原则既是一项单独的原则,也是前四项原则总的目的。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了则总的目的。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三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地位)(一)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具有普遍意义(公认的证据:双边条约)(二)是对国际法
22、基本原则的发展 第一:从体系上,它将分散的原则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成一个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第二: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原则。(三)正确的反映了国际之间关系的特点,从而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三)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要素(一)定居的居民(二)确定的领土(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
23、特征(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一)分类:按国家形式:单一国 附属国 按国家行驶主权的状况:独立国 附属国 按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不发达国家(二)永久中立国 1.它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2.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般认为,国际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权利,派生的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推演出来的,或者根据条约取得的。(一)独立权
24、 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界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三)自保权 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1.该国正受到实际的武力反击 2.立即报告安理会 3.不影响安理会采取行动 4.在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四)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1.领域管辖 2.国籍管辖 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3.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 是指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罪行
25、,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行为人为何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五国家司法豁免权问题 1.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在东道国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 2.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1)一国不能将外国作为被告审理(2)一国不能对外国财产扣押 (3)一国不能对外国财产强行执行 3.20 世纪后出现有限(相对)豁免原则 4.2004 年 12 月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标志着绝对豁免的终结。第三节 其他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只要表现为:(1)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的国际交往的能力(2)承受国际法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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