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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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 总结在日本法院审判中法官所采纳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无外乎以下四个:战争赔偿已经解决、国家无答责原则、个人无请求权、个人不具国际法主体资格。其间高频率援用国际法的相关条约,那么接下来就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日本政府被采纳的抗辩理由。(一) 日本政府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日本政府抗辩中国“慰安妇”诉讼的第一个理由:战争赔偿问题已经通过政府层面得到了解决。这一理由的依据就是1972年9月27日的中日联合声明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
2、国人民的友谊,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而日本法院也“忽略”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即民间战争赔偿和政府战争赔偿的区别 ,还以此为由,驳回中国“慰安妇”的诉讼请求。 关于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在历史发展和理论上来看战争赔偿是人类自有战争以来就已经出现的一种现象,只是到18世纪以后才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规定。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法中就有了这样的规定: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进行赔偿外,还要对其加害国民间所遭受的损失加以赔
3、偿。 为了严格区别二者的定性,法学界有的学者将前者称“战争赔偿”,后者称“受害赔偿”,前者赔偿的对象主要是战胜国国家,而后者赔偿的对象除了战胜国国家外,还有战争期间遭受损失和损害的受害国的国民和法人。 从法律上来讲,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同属战败国对发动战争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的法定形式。也有学者认为,战争赔偿本身就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另一部分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屠杀、强暴妇女及施放细菌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战争赔偿从一战到二战已
4、经完成了其概念自身的历史演变。二战后的战争赔偿中,最具有进步意义的地方是它更突出了加害国对被加害方人民所造成伤害的追究,也就是习惯上所讲的加害方对受害方人民的“民间赔偿”问题。 不论是一战后战争赔偿的范畴,还是二战后战争赔偿所突出体现的包括民间赔偿这部分,不论是国际法上的规定,还是学者的个人观点,一个显而易见的国际法上的事实就是:民间战争赔偿和政府战争赔偿不可混淆地“一视同仁”。而我国“慰安妇”以个人身份提起对日本政府的民事赔偿要求所涉及的国际法上的法律概念,是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侵略者因实施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而进
5、行的战争犯罪行为,由遭受过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重大损失的各受害国的受害者及其遗属,对作为加害主体的日本政府或日本企业等提起并要求其赔偿并承担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放弃的战争赔偿只是政府层面的战争赔偿,不包括民间的战争赔偿,国际法并没有规定因战争而导致个人的损害,必须要通过国家、政府间的外交途径来解决。再退一步,换一个角度讲这两种赔偿的主体也是不同的。从联合声明签署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来看,中国政府无权在未经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人民放弃个人索赔权,宪法根本未赋予政府此项权力。2、从国际法实践上看把赔偿分为政府战争赔偿和民间战争赔偿、个人起诉国家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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