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doc
《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doc(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和第四届会议(法国巴黎,2012年6月4日至8日) 修正段次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1 65I.1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1I.2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2I.3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3 7I.4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12I.5多国文件13 16I.6提交文件17 24I.7评审文件25 31I.8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2、申报32I.9委员会审查文件33 37I.10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38I.11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40I.12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46I.14国际援助47 53I.15时间表程序概览54 56I.16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65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78II.1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67II.2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68 - 78II.2.1 捐助者68 71II.2.2 条件72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78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3、 99III.1社区、群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的参与79 89III.2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99II.2.1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100 150IV.1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123IV.1.1 总则100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117IV.1.3 国际一级118 123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4 150IV.2.1 定义124 125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
4、126 128IV.2.3 使用权129IV.2.4 授权130 136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7 139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0 143IV.2.7 图形标准144IV.2.8 保护145 150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1 169V.1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1 159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0 164V.3接收和处理报告165 167V.4公约非缔约国关于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8 169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I.1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1.要求申
5、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U.2a.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b.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U.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U.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U.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U.6在极为紧
6、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I.2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2.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R.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R.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R.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R.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
7、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I.3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3.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供其遴选和宣传。4.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可明确呼吁提交具有公约第19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的提案。5.在提交委员会遴选和宣传时,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既可以是完成的,也可以是进行之中的。6.委员会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7.委员会应从提案中选出最符合以下标准的计划、项目和
8、活动:P.1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措施。P.2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P.3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P.4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能力的保护。P.5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正在或已经实施。P.6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P.7如果申报缔约国、执行机构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他们就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P.8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
9、估密切相关。P.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I.4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 8.所有缔约国都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提供给缔约国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保护工作的补充。9.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情况,接收、审查和批准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所述任何目的和任何形式的国际援助申请。优先考虑涉及以下方面的国际援助申请:(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b) 根据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编制清单;(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一级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d) 筹备性援助。10.委员会审查国际援助申请时,应考虑到公平的地域
10、分配原则,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委员会还可考虑:(a) 申请是否涉及到双边、地区或国际一级的合作;和/或,(b) 援助是否会产生增值效应,是否会刺激其他来源的资金和技术投入。11.如公约第22条(紧急援助)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所述的国际援助。12.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A.1社区、群体和/或相关个人均参与拟订申请,并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实施拟议活动及其评估和后续工作。A.2申请援助数额适当。A.3拟议活动构思精妙、切实可行。A.4项目可能产生持久效果。A.5受益缔约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援助的活动费用。A.6援助目的在于建设或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
11、遗产领域的能力。A.7如有,受益缔约国以前应曾根据所适用的各项规章和所有条件开展受资助的活动。I.5多国文件13.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境内,则鼓励有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文件。14.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经各有关缔约国同意,可提议将已列入名录的遗产以扩展遗产的名义列入。有关缔约国应共同提出申报,表明有关扩展遗产达到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1段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2段规定的所有标准。此类申请应依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在最后期限之前递交。如果委员会决定根据新的申报文件将该遗产列入,该项新遗产应取代原有的遗产。如果委员会根据新
12、的申报文件决定不将该遗产列入,原先列入的遗产保持不变。15.委员会鼓励递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邻近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递交这些提案。16.缔约国也可由两个或数个国家共同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申请。I.6提交文件17.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3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18.缔约国可为拟订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拟订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提案申请筹备性援助。19.就筹备性援助而言,ICH-05
13、表用于申请拟订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文件的筹备性援助,ICH-06表用于申请拟订供委员会遴选和宣传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的筹备性援助。20.关于国际援助的任何其他申请,不论申请额是多少,均使用ICH-04表申请。21.所有表格均可从www.unesco.org/culture/ich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22.申报文件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23.申报缔约国应动员社区、群体以及适当时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文件编写工作。24.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之前可随时撤销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文件,而不会损害其按照公约享有的国际援助惠益。I.7评审文件25.评审包括评估申报、提案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需
14、标准。2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8.3条设立的咨询机构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以及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进行评审。咨询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其作出决定。咨询机构由委员会任命的6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和6名独立专家组成,同时顾及公平地域代表性和各个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4年。每年,委员会应改选四分之一的咨询机构成员。27.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次评审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手段,或全球化进程和社会或环境变革进程造
15、成的消失。28.咨询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该报告包括建议:- 是否将申报的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是否遴选计划、项目或活动提案;或者- 是否批准国际援助申请。29.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建立的附属机构完成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文件的评审。委员会每年应通过其附属机构根据现有资源情况和他们的申报审查能力,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列入代表作名录申报项目时牢记上述因素。30.附属机构提交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建议:是否将申报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文件退给申报国以提供更多资料。31.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
16、一份所有申报文件、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及国际援助申请的概览,包括摘要和评审报告。申报文件和评审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I.8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32.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能要求有关缔约国加速提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在申报文件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个案程序,尽快审查申报文件。任何遗产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注意特别紧急的个案。有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I.9委员会审查文件33.委员会每两年根据现有资源情况和其能力提前确定下两轮可能处
17、理的申报文件的数量。该上限指的是所有申报文件之和,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文件,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以及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34.委员会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审查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个申报文件,优先审查:(i) 没有项目列入名录、没有最佳作法入选或没有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的国家的申报文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ii) 多国申报文件;以及(iii) 与同一轮其它申报国相比,在列入名录的项目、入选的最佳作法或被批准的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方面数量最少的国家的申报
18、文件。如果申报国在同一轮提交多个申报文件,应需列出它们所希望的审查优先顺序并同时应把列入急需保护的名录的文件放在前面。35委员会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否将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文件退给申报国以提供更多资料,是否遴选某个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最佳保护作法,以及是否批准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36.委员会决定退给申报国以提供更多资料的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下一轮重新提交委员会审查。37.如果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应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在四年之内不得再度向委员会申报列入该
19、名录。I.10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但缔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等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在申报时限内提交。I.11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之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该名录中删除。40.如果委员会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该名录中删除。I.12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
20、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名称。此类申请应至迟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前提交。I.13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委员会应鼓励研究、记录、出版和传播国际合作的良好做法和模式。国际合作包括制订保护措施,为执行措施创造有利条件。这些措施应是缔约国在凭借援助或独立执行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过程中形成的。43.委员会应鼓励各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44.委员会除了登记选定的计划、项目和活动,还应针对采用的措施和方法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经验(如果有)。45.委员会应鼓励研究和评估其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应促进此种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46.根据
21、从这些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委员会应提供最佳保护做法方面的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7(b)条)。I.14国际援助47.可以随时提交2.5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援助申请(筹备性援助申请除外)和不限数额的紧急申请。48.秘书处应评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提供缺失信息,并应就申请的可能审查日期通知提出申请的缔约国。49.包括筹备性援助在内的2.5万美元以下的申请由委员会主席团审查和批准。50.2.5万美元以上的紧急申请由委员会主席团审查和批准。51.2.5万美元以上的申请应由委员会咨询机构根据上述第26段评审,然后由委员会审查和批准。52.秘书处应在做出决
22、定后两周内将给予援助情况通知提出申请的缔约国。秘书处应与提出申请的缔约国就援助细节达成协议。53.援助将受到适当监督、报告和评估。I.15时间表程序概览54.第1阶段:筹备和提交当年3月31日 编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文件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18条)提案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最后期限。第1年3月31日秘书处必须收到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文件、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及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的最后期限,该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将在下一周期审查。第1年6月30日 秘书处处理申报文件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执行 保护 物质文化 遗产 公约 操作 指南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6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