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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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2010-2013年国际私法真题和答案解析【2013年】一、单项选择题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
2、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 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 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
3、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 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 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
5、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 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 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6、?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
7、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7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合同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
8、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国某 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因此,中国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案中,乙国是空难事故发生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国法院对该事故享有管辖权。选项C正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者一事两诉。选项D错误。如果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79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在受委托方法院
10、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澳门相互送达文书和取证的安排。选项A、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 据。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
11、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 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98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
12、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选项B错误。除了合同领域,当事人还可以在其他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等,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
13、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2012年】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司法部答案】D 【考
14、点】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A、B项都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C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
15、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司法部答案】A 【考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针对本题: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
16、地中国法,故A正确,B错。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律,故C项错误。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是选择适用,而非“应当”。故D项错误。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司法部答案】D 【考点】涉台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
17、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项正确。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8、、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选项C正确)(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
19、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故选项D错误。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20、【司法部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而C选项中明示方式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口头形式。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6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
21、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所以D项错误。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司法部答案】C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
22、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C项错误。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故答案应选C。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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