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doc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也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摘 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营利性民办学校面临着合法性困境。根据“营利”及相关概念的法学阐释,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可向出资者分配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性困境的产生,与教育不得营利的传统观念有关。基于当前大部分民办学校是投资办学的基本现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化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必须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营利,合法性,正当性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已经正式启动。然而,对于何为营利、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具有营利
2、性、如何理解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等问题,社会各界仍然认识不一。法治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学专业视角的分析与解读,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笔者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揭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并通过对“营利”及相关概念进行法学阐释,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正当性依据,重新解读公益性与营利性之矛盾,最后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性困境的化解之道。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立法及政策秉持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1995年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8年
3、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与上述法律表述相对应,社会各界通常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民办学校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把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民办学校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早期的民办学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并未重申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民办学校。同时,其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合理回报制度,第六十六条更是承认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性。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并未使营利性问题尘埃落定,反而激发了更大规模、更加激烈的争
4、论。 笔者认为,以法学方法论的解:释基准或解释方法出发,对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解释,应当得出民办学校不得具有营利性的结论。 首先,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不同等级规范构成的规范体系,效力较低的低级规范不得与效力较高的高级规范相冲突。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民办教育领域的一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一般法律不得与基本法律冲突。因此,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重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民办学校,也应当理解为不得违反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规定。其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本身就明确把宪法和教育法作为其据以制定
5、的上位法根据。 其次,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创造性地设立了合理回报制度,但该制度不应成为民办学校可以具有营利性的法律依据。一则,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合理回报属于鼓励、奖励性质,在含义上显然不同于利润,因此是一种奖励性回报而非投资性回报1。二则,合理回报制度的相关条文被设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扶持与奖励”章而不是“总则”章或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章当中。根据体系解释方法,这一制度显然不是民办学校可以营利的总则性规定,也并非民办学校资产管理与处分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合理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收益分配的经济效果,甚至可以被理解为有限制的分配,但至少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不应当被解读为允许民办学校营利的
6、规定。 第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根据反对解释方法,不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一般民:办学校应当解释为不具有经营性。 此外,在法人登记管理实践中,民办学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教育部、民政部2001年联合制定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上位规范的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尽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陷,甚至民办学校获得这一定性也是“政出歧视”2,但根据这些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法定属性应当是没有
7、疑问的。 综上可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从解释论的视角观察,营利性民办学校无疑面临着合法性困境。 二、“营利”及相关概念的法学阐释 如前所述,教育法等法律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实际上,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之外,以“营利”为核心的“营利性”、“非营利性”等概念均已经出现在法律文件中而成为正式法律用语,而且这些概念并非教育领域专有,也不是立法疏忽条件下诞生的可随意解释的模糊法律术语3。因此,厘清“营利”及相关概念的法律含义,有助于澄清一些脱离法律规定的空泛认识。 根据笔者检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使用“营利”概念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把“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如伪造、倒卖计划供
8、应票证罪、赌博罪等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学者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谋求利润的心理状态4。除刑法领域外,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民事法律也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言之,上述“以营利为目的”的刑法及民法规定,着眼于规范人的具体行为类型,强调的是谋取利润的心理状态或动机。 以“营利”为核心的另一个常用法律概念是“营利性”。与“以营利为目的”相比,其着眼于规范社会组织,界定的是社会组织等行为主体的属性。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又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
9、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法人,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所谓营利,是指积极地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即非指法人自身的营利,而是指为其成员营利。所谓公益法人,是指目的在于发展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法人。所谓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符合公益性要件的法人5。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在法人的分类上,并未采取传统民法理论的上述分类方法,而是把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
10、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统称为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大致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营利法人。在营利法人中,最为典型的组织形态是公司,公司法学者通常把营利性归纳为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有学者指出,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的存在目的在于追求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股东,公司的营利性体现为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的营利性两个方面6。两种营利性密切关联,舍弃或偏废其中之一,都将影响到对公司本质的准确理解。公司营利性是投资者营利性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追求营利是公司实现利润的内在动力7。 公司法人及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为其成员谋利,自不待言,
11、但某些非营利法人为实现公益目的也须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利益,并不因而失其非营利法人的属性。因此,法人是否营利,关键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于所获利益的归属,在于是否能将所获利益分配给其成员8。可见,对于一个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即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设立该组织,该组织就是营利性组织。故而,前述着眼于规范人的具体行为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与着眼于界定社会组织属性的“营利性”,两种用法在实质含义上是统一的。 至于“非营利”、“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则是一组以“营利”为核心的否定判断式词汇。其中,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公益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
12、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非营利”与“不以营利为目的”大致是同义语。比如,公益捐赠法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此外,“非营利”作为形容词使用时,是“非营利性”的简称,两者含义相同。比如,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与“营利”概念的核心特征是向成员分配利润相对应,法学界通常按照“目的利润”范式定义“非营利”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或法人。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不分配
13、利润规则”,即如果某组织(法人)不能将其获取的利润在成员内部分配,该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法人)9。当然,法律禁止非营利组织向其成员分配利润,但并不禁止其获得利润。 根据上述对“营利”及相关概念的法学阐释,可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如下界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可以向出资者分配办学结余(即利润)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指不得向出资者分配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这一界定与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部门曾经做出的官方释义是大致一致的:“划分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标准,不在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依法用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自身的建
14、设和发展。凡是用于教育机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的,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办学,而将其收益归举办者所有,或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则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因此,在举办教育机构的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所获收益进行分配。”10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正当性解读 营利性民办学校当前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与教育不得营利的传统观念有关。人们通常认为,对于教育而言,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作为崇高的公益事业,教育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营利就意味着腐朽、肮脏。这种认识在我国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我国有着悠久的非营利办学历史传统。古代的私学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支持和他人捐赠,开支也用于办学活动,组织形态基本可以概括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营利 民办学校 合法性 困境 及其 化解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6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