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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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及处理建议的报告今年1月,富阳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单位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在省和杭州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边推进、边研究、边总结,经过3个月的积极探索,在权力清单制度试点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化研究解决。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富阳市按照法治、精简、效能、严控四大基本原则,通过在科学厘权、单改联动、转变职能、严格制权上下功夫,积极扎实推进清权厘权、减权简权、确权制权三个阶段工作,初步形成了“三单一图一改”,为县域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一)一张权力清单。在本次试点中,我市以2008年开始推行的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改革为基础,以合法合规为标准,以合时合需为要求,对行政权力开展系统梳理、归并和清理,初步形成了一张县一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清单,并率先在“中国富阳”政府网站上“晒”出了全国首份县域行政权力清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梳理后的权力清单,原始行政权力从2008年的7800多项削减到5743项,削减幅度达26.4%;常用行政权力从2500多项削减到1515项,削减幅度达39.4%,这是一份“瘦身”的,清晰的,能让群众看得明白的清单。另外还梳理出各部门共同行使的行政权力7项。(二)一张职责清单。在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同步开展了政
3、府部门职责清单编制工作,目前共梳理出38个部门的790条对外职责,初步形成了一张体系相对科学、内容相对完整、表述相对简洁、职责边界相对清晰的职责清单,并通过中国富阳门户网站征询社会各方意见。职责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解决政府不作为问题,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三)一张负面清单。我市以3家企业为试点,初步制定了以“1+211”为分类体系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1”指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专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负面清单共分19个行业、24个大类、76个中类、211个小类),明确了企业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这是一份符合富阳地方实际,具有较强针对
4、性、可操作性和可借鉴性的清单。(四)一张权力运行图。基本完成了对各项行政权力的梳理和评估,按照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着眼于减少权力运转环节,提升权力运行效率,研究确定了各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办理期限和责任机构,初步编制了一张过程可检查、结果可监督、责任可追溯的权力运行图。(五)一系列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以行政审批效能指数考核、并联审批、中介纳管、中介超市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极大提升了审批服务效能,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近期我市又启动了形式审批、区域总体评价、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与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已经取得了明显进
5、展。二、有关问题和建议(一)拟清理361项非常用权力我市针对以下四类权力开展专项清理:1.无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足的,计38项;2.长期未使用过的,从富阳现状来看权力行使率低的,计135项;3.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无法实施的,计134项;4.不符合深化改革精神,没有实际行使意义的,计54项;上述共计361项。以上数据按照权力类别统计:行政处罚309项,行政强制27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监管13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详见附件1)。我市拟对上述361项非常用权力以直接取消的方式进行清理。(二)有关机构设置的问题与建议1.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交叉。特别体现在垂直管理部门同政府组成部门之间
6、存在职权交叉情况。例1:工商局与烟草局对烟草专卖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职权的交叉。例2:财政(地税)局及国税局两部门均为税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所设定的权力中,两部门所具有的有关行政权力基本雷同。虽然在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分工,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区分两部门权力界限。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法律直接明确获知权力行使主体。例3:市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管理职权交叉。处理建议:我市已将质监局、食品药品、工商局合署,成立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基础理顺涉及市场管理的相应职权体系。但是,烟草局对于烟草
7、专卖市场的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是否也可统一合署;国税局同地税局管理职权如何梳理,可否调整,需上级政府研究决定。2.传统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方法达不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例如:城市管理局对环卫保洁、道路维护、绿化养护的监管、处罚权力,包括道路设施维护单位未及时履行维护职责、道路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垃圾职责、绿化养护单位清理垃圾职责、清扫职责和公厕维护职责、道路维护职责、及时清理淤泥职责等等。利用传统处罚式的监管存在着效率低、效果差的现象。主要体现在问题发现率低、处罚程序要求高、罚款额度小达不到警示效果。处理建议:对此类问题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例如将道路维护、公厕维护等事项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购买服务
8、。以合同关系约束双方履约行为,一则可以降低执法成本;二则实现相关事务的有效管理。但与此同时还涉及相关机构调整的问题,需要上级政府研究决定。3.部分部门合署方式存疑。例如现在我市住建局与规划局合署,但是从行政权力的关联性,单位职责的紧密度、临界度等角度考虑,规划与国土的行政职责与行政权力更为关联与紧密,胜于与住建局之关系。处理建议: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重新确定机构设置、编制,重点关注规划局的机构设置事宜(与谁合署或重新设置)。4.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近年来,上级政府及部门多次向基层政府及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从满足群众利益需求的角度上来说显然是十分切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但是在基层政府及部门承接
9、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行政权力同时也是一项行政责任,基层承担了行政权力的相应职责,但未及时增配应当担负起相应行政职责的人员力量。处理建议:由各部门归纳本部门法制机构、执法力量现状情况,汇总后报上级政府研究。(三)涉及行政立法问题与建议1.法律缺位(1)自2012年7月1日起,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道路运输经营有了明确的定义(条例原文: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将除汽车以外机动车的管
10、理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而我市对人力三轮车营运监管的原有依据杭州市人力营运三轮车管理规定也于2005年废止,对残疾车、电瓶三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的查处,对人力三轮车营运的监管在法律、法规上已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查找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残疾车、电瓶三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的管理也只有工商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杭州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城管执法的城市秩序管理。由于历史原因,群众需求,社会矛盾等因素,城区残疾车、电瓶三轮车等“四小车”的非法营运现象仍大量存在,人力三轮车营运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建议:在这次全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人力三轮车和“四小车”的管理进行明确,研究解决无法可依的情况。(
1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街道)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管理等一系列监管职能,但是并未出台相应法规或规章。我市从本地设施农用地开发利用的实际需求出发,拟将相关监管职能列入行政权力当中。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仅以国土资源部出具的文件作为权力依据的做法,存在重大的法律漏洞。建议:上级政府研究决定出台相应法规;同时,建议本事项由市委农办进行审批,批后监管由乡镇(街道)实施更为合理。(3)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确立了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的行政监管权力。该权力是防止土地国有资产流失而设定的一项重
12、要监管手段,我市拟将其列入常用行政权力。但是,因相关的行政法规并未出台,该项职能作为行政权力基础的法律依据现在无从查找。建议:上级政府对此事项出台专门办法,明确相关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均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医的“取缔”职权。但是“取缔”并不属于标准的行政权力种类,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取缔”的形式等无明确规定。建议:通过立法途径对取缔权的形式、内容及方式进行明确。(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
13、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条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向人力社保部门的哪个科室举报?由哪个科室查实?查实后由谁来鉴定,鉴定后的赔偿谁来计算?最后才是由谁来责令?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明确,导致现实中无法操作。建议:为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建议上级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2.法律滞后(1)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由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也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
14、行政许可”。在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八条中:“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即规定了农药经营的主体。在农药管理条例未废止的情况下超越该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许可事项,显然违背行政许可法。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市场经济改革要求和WTO规则。建议: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完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合法性。(2)关于依法推进种畜禽管理问题。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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