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宪法权利体系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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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宪法权利体系重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依据社会学与哲学的定义,所谓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锁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化和开展。”当前中国社会历史的转型引发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型和建构社会根本次序的法律制度的深入变化。博登海默曾指出:“社会正义观的改良和变化,常常是法律变革的前兆。”从的角度来了解,所谓社会转型其本质就是一个“变集权为普遍的分权,变压制、约束为普遍的自在,变命令为允许”的过程。因而社会转型使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时机的源泉。个人生活所必需的根本条件与资源再也不是由国
2、度所垄断,个人对国度的依附性业明显地削弱了,从而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的决裂和个人权益确实立,招致个人与国度的关系发作了基本性的革新。个人是社会最根本的组成局部,也是社会最终的决议要素。个人社会定位的变化又促进了个人权益认识的觉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市场、国度与社会的二元化必然扶植起人们文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主体认识的觉悟与独立使这种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必然外化为价值观念的抵触,其直接表现就是权益抵触的加剧。这种权益价值的抵触客观上需求法律对其权益体系作出科学的布置与谐和。”但由于我国宪法权益体系自身所存在的客观缺陷,使得其无法对民众日益高涨的权益诉求给予有效的回应,因而亟需
3、对我国的宪法权益体系停止重构。一、我国宪法权益体系的解构客观地说,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宪法权益体系的设计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宪法中最好的一部。与前几部宪法相比拟,现行宪法首先进步了公民的根本权益与义务在宪法中的位置,表现出制宪者关于公民宪法权益的注重。其次,现行宪法在宪法权益主体定义的精确性、宪法权益构造的合理性、宪法权益内容的全面性、宪法权益规则的多样性和宪法权益保证措施的适用性等方面的科学化水平更高。但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是在方案体制下确立的。当时国度和人民对市场都还缺乏认识,对民主、自在、法治的了解也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现行宪法在作公民根本权益立宪时,缺乏充沛的理论准备。且随
4、后的历次修宪都着重于宏观体制建构,并不直接关注微观的公民权益体系变化。再加上具有实效性的宪法监视制度的缺失,无法经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开展和调整公民宪法权益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宪法权益体系,以今天的目光来看,不可防止地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现有的宪法权益体系内容缺失。经过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宪法权益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比照,就会发现,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落后于世界潮流,内容不够全面。与两个国际人权条约相比拟,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则或规则得不全面或不明白的公民根本权益多达30项。因而就目前的理想而言,我国宪法规则的公民的根本权益的内容还是不完美的,而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是
5、保证的先决条件,无权益内容的规则,则基本无从谈起保证问题。且我国公民宪法权益立宪中根本权益的内容过于准绳化,标准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言语有欠周延之处,以致于对某些公民宪法权益在了解上产生分歧。在我国,宪法过度的准绳性和笼统性有使公民权益变成笼统的权益符号的风险。(二)现有的宪法权益体系理念失衡。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权益研讨不断未取得相对独立的理论属性,也未能确立属于宪独有剖析办法与宪视野中的宪法权益观,宪法权益仅仅寄生于带有较强属性的人权理论中,一定水平上局限了其研讨空间,这样也就构成了法律是国度意志与权益是国度创设的理论。因而现行宪法规则的公民根本权益体系中,其价值理念重国度权利,轻公民权
6、益保证,没有规则对国度权利行使的限制性内容,却过火强调了对公民根本权益的限制,与立宪的价值相违犯。宪法权益是根本人权,不同于普通的法律权益,宪法在罗列性地展现这些权益并且规则这些权益行使的范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当特别地规则国度权利经过法律限制这些权益时的界限与限度,即对国度权利作出否认性请求。因而我国宪法关于权益目的的定位是树立在国度至上、集体主义根底上的,强调的是为维护国度政权的稳定,国度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进而在理论中,国度能够基于国度、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请求对个人权益与自在停止恣意的限制,短少对权益限制的再限制,缺乏对权利糜烂和侵权实质的认识。且现行宪法没有为公民翻开一个能对立可
7、能给他们形成损伤的国度法律与政策的通道,缺失维护个人利益,公民权益的保证机制。固然2004年经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写入宪法,表现出制宪者在宪法权益指导思想的转变,标明了制宪者关于公民宪法权益的注重和国度对人权的根本态度,为我国宪法注人了现代肉体和新的价值规范,并为批准和施行国际人权条约奠定了宪法根底。但与国际人权条约和有关国度宪法的规则相比拟,我国宪法的这一规则还缺乏国度促进人权完成的义务的内容。而且2004年“人权入宪”后,人们普通只提尊重和维护人权,没有思索到、社会和文化权益等权益是请求国度积极作为才干完成的,仅是尊重和维护远远不够。(三)现有宪法权益体系方式紊乱。二战
8、后,特别是在1948年结合国大会经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结合国大会经过公民权益和权益国际条约和、社会及文化权益国际条约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度特别是开展中国度的宪法参照这三个国际人权宪章分门别类地规则本国公民的宪法权益。对公民宪法权益停止分类立宪的形式曾经成为公民根本权益立宪的世界潮流。但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根本权益和义务”没有分节,而是从第3351条逐条地规则我国公民的各项根本权益,大致上是一条规则一项根本权益,没有停止分类,属于逐条立宪形式。按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规则虽勉强可将公民根本权益依次划分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对等权、公民的权益和自在,公民的社会、文化权益以及特定人的权益。但是这样
9、的分类由于逻辑起点不明白,招致宪法权益体系构造松懈,随意性大,各构成局部之间缺乏明显的逻辑联络。且宪法权益体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权益内容、数量与品种都会随着社会开展而不时变化,任何高明的制宪者都不能一劳永逸地以罗列的方式在宪法中穷尽对一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的设定。因而各国的宪法理论普通主张,当宪法没有罗列,但对人的生存与开展的维护的确需求的权益,宪法应给予维护。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益的逐条规则的立宪形式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开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公民权益诉求品种和数量的深入变化,其缺陷已越来越明显,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宪法权益的完成,也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权益诉求。有鉴于此,就需求
10、对我国的宪法权益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二、我国宪法权益体系重构的逻辑起点与目的预期正如梅因所指出:“社会的需求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十分接近地到达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翻开。由于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梅因的见解标明:法律特别是宪法与社会开展和人们社会生活的需求之间总是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缺口,其对社会构造和社会生活的顺应是相对的,不可能绝对地、每时每刻地处于顺应社会构造和社会生活大大小小的变化而变化之中。其缘由就在于“宪法作为一种标准,和一切其他行为规则一样,是人们关于大多数难以测定的形势所做出的一种应对或调适,”就
11、不可防止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开放性与准绳性等特性,因而法律特别是宪法具有高度的“开发性质”或“空缺构造”。这就使得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防止地呈现标准与理想之间的矛盾。如不加以调整,就如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曾经指出的:“法典一旦不再顺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列宁也以为:“当法律同理想脱节的时分,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分歧的时分,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为了补偿这个缺陷,就需求修正宪法来处理宪法标准与社会理想之间的抵触。世界各国宪政经历标明他们都是经过宪法的修正来满足其对应社会开展变化的需求的,大多是借助高超的宪法修正技巧,吸纳或供认反映新时期的方略,不时赋予宪法以契合时
12、期肉体的含义,在本质上开展了宪法。因而有学者曾说:“制定和修正宪法将是一个永世性工作,与宪法并存。”20多年来,我国现行宪法阅历了屡次修正,积聚了一定的宪法修正经历,也沉淀了相当水平的社会接受才能。但历次的关于宪法权益的修正只是部分修正,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权益保证需求。只要经过全面调整现有的宪法权益体系,才干使公民宪法权益的内涵和外延取得了开放性意义,从而满足宪法及公民宪法权益之价值变化的需求,并经过根本法律将公民宪法权益加以详细化,最终使公民宪法权益得以完成。因而我们倡议在充沛自创国外关于宪法权益立宪经历、客观剖析我国的社会理想与合理吸收当前学界研讨成果的根底上,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以国际
13、人权条约为根据,全面修正和完善我国的宪法权益体系。由于受特定历史时期及其思想定式的影响,现行宪法立宪时对权益确实认依然以阶级性和阶级关系为动身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动身点已不能很好保证公民宪法权益的实践享有,其价值也就会因社会功用的被削弱而大打折扣。因而亟需肯定新的逻辑起点。我们以为,宪法是“人为了本人的生存和开展,有目的地树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人的生存和开展不只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宪法的追求和目的。”而“人权”是人的生存与开展的最恰当指称方式,由于人权承载了人、人的社会共同体和宪法的逻辑关系。因而我们将人权作为宪法权益体系重构的逻辑起点。缘由首先在于:其一
14、,一切宪法权益都是人权自身或其合成和再合成的产物和表现,简直没有例外。人权是一切宪法权益现象产生和开展的历史起点;其二,在人权中,包含着此公民的权益之间、公民权益与国度权利之间及它们在其存在和开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这样就能为宪法权益体系肯定了一个概括力强,有真实内容和坚实历史唯物主义根底的逻辑基石,改动了原有宪法权益体系因缺乏明白的逻辑起点而松懈、无内在逻辑联络的情况。其次,能从人权这一个原点动身,较自然地、符合逻辑地把整个宪法权益体系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序地展示出来。再次,克制了国度至上宪法认识的偏颇,摆正了公民权益与国度权利这个最根本的宪政现象之间的关系。经过对宪法权益体系停止重构,以期能
15、在宪法权益理念上,正确地处置权益根源的固有性与历史性的认定、权益性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定位和权益价值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转化;在宪法权益类型上,合理地谐和自在权与社会权价值,既注重自在权的现代价值,同时也要鼎力开展社会权,并在两者的价值链条中开展新类型的权益;在宪法权益体系的内容上,依据中国社会开展的实践条件与需求,增加国际社会普遍供认的权益内容,使宪法保证的根本权益与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普遍价值观坚持谐和;在宪法权益的开展方向上,采取逐渐接轨的开展步骤,进一步落实“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国度根本价值观,尽可能减少与国际人权条约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全球化开展的需求;在宪法权益立法上,树立具有多样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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