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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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责任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摘要:在世界将石油开采的目光逐渐从陆地转向海洋的现代,一场震惊全球的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无疑给当局者敲响了警钟,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原油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对自然资源、个人财产,旅游等诸多行业与领域造成损害,有的甚至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在污染清理之后随之展开的是一系列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工作,这其中便牵扯到诸如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分担等等工作。本文拟将从美国联邦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主体以及责任限制规定的角度,结合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进行相关论述。关键词:1990油污染法 责任主体 责任限额 责任抗辩2010年4月20日,在位于
2、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近海41海里处Macondo Well进行海洋石油勘探挖掘作业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剧烈爆炸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1人死亡,17人受伤,并且在剧烈爆炸与长达30余小时的火灾侵袭之后,“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沉没。大量原油通过海底泄漏点不断涌出并在海面扩散,浮油影响了美国东南沿海包括路易斯安那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以及密西西比州在内的 5个州的居民的正常生活,这是21世纪人类乃至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件,其危害程度与影响范围远远超过上世纪80年代的位于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发生的“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泄漏事故。本次事故从开始泄漏直到7月15日泄漏点被成功封堵,总计
3、超过400万桶原油泄漏,对渔业、当地旅游观光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随后展开一系列的清理、赔偿等善后工作,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将会涉及到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限额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拟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1990油污染法的解读,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1责任主体的界定1.1OPA90中的立法规定在美国1990油污染法(或OPA90)中对责任人(responsible party)进行了专门的界定,针对不同类型设备,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但就总体而言,责任人主要为相关设备(例如船舶)的所有人以及经营人。 OPA90.SEC1001.DEFINITIONS(32)在生效的1990油
4、污染法文本当中,对于所有人和经营人也进行了专门的含义界定,其指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光船租赁人,同时,近海设备的拥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同样包括在内。” OPA90.SEC1001.DEFINITIONS(26),由此可见,拥有、经营或者进行光船租赁该船舶的任何人都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航次租船人以及定期租船人则不包括在内,此外,该船舶不应为美国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或外国政府所拥有且从事商业用途。 OPA90.SEC1001.DEFINITIONS(29)与此同时,沿海设备、近海设备、港口以及相关管道的拥有人或者经营人也为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上的规定上,OPA90弥补了国际油污损
5、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中只规定船舶所有人为单一责任主体的不足,对于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的光船租赁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油污损害具有良好的激励与警示作用,便于发挥侵权法律规范的预防功能。同时增加了其他责任主体情形,便于在出现责任纠纷时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提高效率,减少争议。 参见张湘兰、徐国平: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87页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船舶的光船租赁人相对来说容易进行界定,因为其在实际的航运行为当中往往与船舶有一定的直接联系。但是对于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则相对较难准确界定其范围,OPA90对于这点也进行了相关说明,在参议院所做的关于1
6、990油污染法的说明报告中,便指出对于“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含义的范围,参照适用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在美国海岸警卫队关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补充说明中指出“经营人为经营船舶或对经营船舶负责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其他合同方,船舶的建造人、修理人、刮擦人或出售人也包括在经营人的范围之内。” 同上在1990油污染法正本当中,对于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界定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含义大致相同。如此一来,对于船舶责任主体的界定便行对明确。不过由于1990油污染法所覆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船舶设备,同时还包括沿海设备、近海设备、管道等,所以大胆推断,对于船舶责任主体的扩大解释,同样适用于其他责任
7、主体的解释上,即这些沿海设备、近海设备、港口设备、管道的所有人与经营人同样属于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体系中的责任主体,而其中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含义同样可以参照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含义。考虑到事故往往并不完全是由单一主体的重大过失或者恶意行为造成,其中往往包含着第三方的过失,有的事故的责任全部在于第三方,而非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方。因而对于第三方以及第三方责任的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当初在制定1990油污染法时便对相关第三方责任主体以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了专门的思考与界定。本文针对第三方责任,将在责任抗辩中阐述。1.2墨西哥湾泄漏案中的责任主体基于对美国1990油污染法
8、中相关责任主体规定的诠释,在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上,阻力与障碍便有所减少。虽然造成本次事故并非由于船舶原因,而是英国石油公司所租赁的“深水地平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但同样可以适用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即拥有、经营该设备的私人或者团体,因为OPA将移动式离岸钻井平台装置(MODU)认定为船舶或者近海设备。 OPA90.SEC1001.DEFINITIONS. (18).See James E. Nichols: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OPA): Liability of Responsible Parties. Congressiona
9、l Research Service. June 2, 2010.P 4下面便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几个主体进行相关分析、界定。首先要提到的便是Bp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c(简称英国石油公司或Bp),因为深水地平线便是其所承租并通过其美国公司管理,所以毫无疑问,其是作为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其次便是Bp Corporation North America, Inc,其是Bp在美国的分公司,主要负责Bp在美国的相关业务,并具体负责Bp公司承租的深水地平线钻进设备的运作,符合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条件,所以其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
10、不得不提到的便是Transocean Holding Incorporated,因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是由该公司拥有以及经营的,满足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补充说明以及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界定,其同样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来对待,所以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企业被美国Coast Guard认定为本次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与前面所提的企业存在诸如合伙、保证等法律关系。而美国相关的法律,例如1990油污染法以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则将这些带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并视作所有人与经营人,以此来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如QBE Und
11、erwriting Ltd.(Lloyds Syndicate 1036), Anadarko E & P Company, LP, 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Anadarko), 以及 MOEX Offshore 2007 LLC (MOEX)。其中Anadarko与MOEX是作为Bp在事故发生地Macondo Well开发资源的合作方而被要求承担事故责任的。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
12、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8982责任限额的规定2.1OPA90的规定在1990油污染法的1004节中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将其区分为船舶和除船舶外的其他设备,而对于船舶,又区分为油轮和非油轮。其规定:油轮,每一吨为1200美金,3000吨位以下的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3000吨位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其他船舶,则为每吨600美金或者总额50万美金,
13、两者取较高者;近海设备(不包括深水港口),则为清理费用的总额再加上7500万美金;任何的沿岸设备以及深水港口,责任限额则为3亿50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a)但其规定相关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却不在责任限制之列,因而极易给责任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由于清理污染而支付的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同样不适用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以上便是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限额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该法也对责任主体享受责任限额的条件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将在责任抗辩中加以说明。但同时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能被任何一方所忽略,那便是美国是一个联邦
14、体制国家,联邦政府可以出台具有全国效力的1990油污染法,但是联邦政府不能剥夺各州在结合自己本州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案的权力,所以即便责任方能够满足联邦法规的各项规定,也不一定能够满足各州法案的规定,有的州目前已经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不设责任限额制度,所以对于责任主体来说,享受责任限额的成本愈加难以承受。 参见袁林新:美国评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第335页2.2OPA90与CLC的差别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在责任限额方面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责任公约表述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300万计算单位;对于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对于超过的每一吨位
15、加收420万计算单位,但合计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当超过5970万计算单位。在2000年10月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1992年责任公约2000年修正案,将赔偿额提升了50%,即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451万计算单位,超过这一吨位的船舶,每增加一个吨位增加631万计算单位,但是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计算单位(已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计算单位”,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如果该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则以一定纯度的黄金价值(金法郎)折算。 CLC.1992.V(1)在责任限额丧失方面,1
16、992年责任公约只规定责任主体仅在油污事故是由于其自身行为造成或者明知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疏忽大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才丧失责任限额。OPA90则规定当事故是由于责任主体的代理人、雇员或者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或者违反联邦安全、构造以及操作规则而造成时,丧失享有责任限额的权利。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c)(1)(2)综上所述不难看出,OPA90相比于CLC,尽管两者都是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但前者的抗辩范围更为宽泛,CLC要求主观上存有故意,表现为明知行为后果却故意或者轻率的放任其发生,客观上存在不当行为;OPA90则表现为主观上为
17、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此外两者的抗辩对象也有所不同,CLC的抗辩对象为民事责任人;OPA90的抗辩对象则为民事责任人,民事责任人的代理人、雇员,以及与民事责任人有合同关系的人。因而两者相比,适用OPA90的当事人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也更为容易丧失责任限额的享有权利。2.3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限额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是主要原因是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的爆炸沉没,依照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规定,其是作为近海设备来看待,因而其理论上的责任限额为清理费用总额再另加75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b)(2)但实际上,这次事故的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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