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知情权问题(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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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知情权问题 .。 :.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慨舻年箩帅日袱一:训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
2、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醐圳砗圳日靴敝储刊苛摘要摘要伴随着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一系列突发事件的频发,人们对这种事件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对突发事件的信息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知情权就显得越发重要。民众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能够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背后的各种信息,包括事件的真相、爆发的原因、事件的影响等等。然而在现实的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往往还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本文
3、的目的在于阐释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重大现实意义,呼吁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众对突发事件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相关行为,使其更好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而从长远意义上推进“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以期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全文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相关基本理论,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域外的相关制度与实践;第三部分揭示了现实中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则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具体设想。关键词:突发事件应对政府信
4、息公开知情权保障?一 , , . .,. , . .,。“.,“。”,.: ; 。; ;, .: ; :;目录目录引言?.基本理论概述.突发事件的涵义与特征.突发事件的涵义?.突发事件的特征?.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渊源?.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内在价值?域外相关制度与实践.美国突发事件公民知情权保障实证分析?.美国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美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况?.同本突发事件公民知情权保障实证分析?.日本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及其职权.日本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况?.域外突发事件信息公丌体制的总体特点与趋势
5、.法律体系趋于完备.组织机构较为健全?.?.社会力量.泛参与.危机管理体系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政府应急管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状?.目录.公民知情权的立法阙失?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尚不规范.信息公开的具体标准有待统一.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政府及民众的知情权意识有待提高?.政府层面.民众层面.农村等偏远地区信息不对称?.监督与救济机制缺失.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设想?.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积极推动“知情权”入宪?.构建统一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统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立法标准.重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观念
6、,打造信息公开化的阳光、服务政府.整体构建政府、媒体、公众三方互动的信息传播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农村等偏远地区的“信息关照”.建立科学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着力提高公民知情权意识.依法行使知情权?.民众要做“智者”.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政府组织的特点?.结语多日口?.目录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引言己吉丁口现实当中,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极少数政府部门为了防止引起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以及所谓的“社会秩序混乱”,更有甚者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隐瞒突发事件的真相,“瞒报”、“谎报”、“误报”信息的现象仍十分普遍。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人民群
7、众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希望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该事件的真实信息,如果政府不及时发布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准确,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充分实现的话,所谓的小道消息就会“满天飞”,这势必造成恶性循环,从而在社会上引发更多的质疑和更大的恐慌,继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基于以上现实背景,笔者在收集整理了大量相关理论著述以及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肤浅看法。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阐释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重大现实意义,呼吁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众对突发事件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相关行为,使其更好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而从长远意义
8、上推进“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以期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本文的研究方法在于通过分析公民此项权利的重要性,并揭示了现实中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最后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与构想。本论文结构安排大致如下:一、引言:二、基本理论概述;三、域外相关制度与实践;四、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状;五、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设想;六、结语。基本理论概述基本理论概述.突发事件的涵义与特征.突发事件的涵义“突发事件”是突发性社会公共危机事件 的简称,欧洲人权法院将其解释为:“一种现实的、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机局势,它的发生不仅影响着
9、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更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已至于采取常规的措施和办法明显不足以控制局势发展的一系列事件。目前学术界往往把“突发事件”与“紧急事件”、“危机等概念混用,而在中文翻译的外国宪法和法律文本中,类似于“突发事件”的用语不下十多种,诸如紧急事件、紧急情况、紧急状态、非常状态、非常情况、例外情况、非常局势、危机等。?在我国,学者们对此概念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口薛澜教授认为,突发事件是一种决策情势,为使政府组织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程度,决策者必须在有限时间内作出关键的决策部署和具体的应对措施。髓许文惠、张成福等学者则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认为突发
10、事件是一种改变或破坏系统平衡状态的非正常现象。郭济先生认为,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并威胁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公共事件。嘲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突发事件”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威界定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文对“突发事件”概念的界定就以此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准。具体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圆另外,本文中所提到的“危机”、“危机时期”、“紧
11、急状态”等指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所处的环境与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设立,它是一个全职的常设性机构,旨在维护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辔本处所指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词汇含义均来自辞海及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基本理论概述状态以及相关民众所面临的的非正常境况。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各种异常现象,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环境灾害。我国
12、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并且频发,各种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在局部地区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大,所造成的危害之严重往往令人触目惊心。例如:年的南方雪灾、大地震、年初的新疆雪灾以及西南地区百年一遇的特大干旱等都属于自然灾害的范畴。事故灾难是指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事故,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并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比如:年月发生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年月上海地铁号线因电力故障而发生的列车相撞事故,以及内蒙古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陕西凤翔儿童血铅超标等突发事件均属于此范畴。公共卫生事件若从流行病学的角度来看,指的是在某一短促时间内出乎意
13、料地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对特定人群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广度,需要公共卫生机构联合多方力量,立即采取紧急救援和处理行动。常见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由各种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发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例如:远至事件,有毒奶粉事件,手足口疫情等。近至甲型流感的肆虐以及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山西、江苏等地的问题疫苗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社会安全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通常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静坐
14、请愿、集会、群体上访、聚众闹事等行为,并对政府的日常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局部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如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年湖北石首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均属此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并不是彼此独立存引自:/./.【基本理论概述在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交叉、彼此转化的现象,产生所谓的“涟漪反应 。比如,有些突发事件很难说清到底是由于自然原因、人为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比如说一些技术性事故灾难如有毒化学物质的泄漏可能会导致环境破坏,从而引发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产生可能会带来继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演变最
15、终也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特征.突发性、不确定性就突发事件本身而言,其爆发的时间、地点、种类、方式、以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往往令人难以预测。如今,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诸如自然灾害地震、暴风雨,台风、冰雪等某些突发事件事先作出预测预报,但这种预测的精度与准度依旧受到诸如技术水平、环境因素等的影响与制约,很难准确把握。就突发事件的应对而言,由于突发事件发展过程瞬息万变,造成的影响往往也令人难以琢磨,如果人们此时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第一时间内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话,也就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继而采取相对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的产生。这种不确定性还表
16、现在,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如果采取的应对方式不同,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政府应对措施不当,势必会“火上浇油”,也许会“天灾变人祸”,事与愿违,结果往往会带来更大的损失。但如果政府善于把握时机、及时公开信息、方法得当、妥善处置的话,就可能化解危机,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周期性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突发事件通常遵循一个特定的生命周期,每一个级别的突发事件,都有发生、发展和减缓的阶段,据此可将突发事件总体上划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应急措施都应有所不同,当然,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发与不确定性,实际中会出国对于突发事件的分期,要有“三阶段”如预警期、爆
17、发期、缓解期、“四阶段”如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或消退期等、“五阶段”如预警期、爆发期、商潮期、缓解期、消退期等不同说法.详见:赵颖.突发事件应对法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基本理论概述现“四个阶段”相互交叉、循环往复的情形。因此,在每个阶段对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危害后果严重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危及着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的各方面的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极大危害。其中一种危害是直接的,如、甲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绝大部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都会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利益造成直接危害;另一种危害则是间接的,包括
18、对国家政治、文化以及政府形象等的外在影响,以及对民众心理方面的潜在影响。如美国“?”事件不仅直接导致了美国多亿美元的惨重损失以及数千民众的无辜伤亡,更为严重的是,这场突发的灾难给美国民众心里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恐惧阴影,至今仍难以消散。.公众参与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广到一国全境,或是局部省份,小到某个社区等等。总之,突发事件的受众主体具有广泛性,其带来的危害势必影响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迅速发展也必然会引起相关民众主动或被动的关注和参与。同时,突发事件过后的善后处理也必然涉及到对公共资源的协调与配置,涉及到对公众心理与行为的疏导和干预。莫于川教授认为:“处置危机不仅仅是
19、政府的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是民主化的要求。川总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广泛的公众参与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民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渊源在研究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相关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 一词源于西方,又称“资讯权”、“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等等。口对于知情权的涵义,学者存在不同观点,大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不仅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即公法上的知情权,还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即私法上的知情权。狭基本理论概述义的知情权就是所谓的公法上的知情权。本文所采用的也正是
20、狭义上的知情权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锄对于公民权利,包括了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权等。而公民管理、监督、批评、建议等权利的实现当然是建立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前提下,知情权无疑就是以上权利的潜在权利,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基础,理应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一方面既赋予政府足够的控制权力和管理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权和公民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思想得到了充分体现。法条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
21、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圆同时还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或者是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同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体现出了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理念,条例明确了政府应该主动向民众公开的信息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另外,为了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
22、责任。除宪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公民知情权的内容。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有关公民知情权的内容多暗含于相关的条文中。.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内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对相关信息的关注程度依次为:“具体是什么事情.%”、“事件发展到什么程度.%”、“事件发生的原因.%”、“政府在做什么%”、“跟我有没有关系.%”见图.。由此可见,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公众最渴望了解的是事件本身的相关信息,尤其国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规定.基本理论概述关注的是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以及发展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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